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研究

    刘倚宁

    关键词家族信托 受益人保护 解任权 谨慎义务 信托监管制度

    随着越来越多自然人选择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正确合理地对受益人利益进行保护仍是学界持续关注的话题。受益人利益保护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本文主要就我国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解,在针对性分析出制度问题后,对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现状进行讨论;同时,分析了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相应完善措施,对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观点。一、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1.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权利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指出,信托受益人享有解任权、损失赔偿请求权、撤销权、调整权和知情权五项权利。比较法律规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可得,解任权是几项权利当中给予受益人的最大权利。一旦受益人行使解任权,受托人则被解除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职务,彻底从整个信托关系中分离出去。所以说,解任权是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权利中关系到受托人与受益人权益保护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2.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在获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报酬之外,不得通过受托人地位之便获取不当利益,如果受托人违反相关的规定,通过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和他人获取利益,其利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产。可以发现,我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谨慎义务已经有所规定,但对于谨慎标准的确定还不明确,有待进一步探究。

    3.信托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其主要从以下2个方面对信托业实行监管:一是严格把握信托机构市场准入资格,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的设立审批,并对信托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确保进入信托市场的信托机构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信誉度;二是信托机构具体业务流程方面,银监会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由此看来,对信托机构市场准入资格、信托机构的具体业务流程、资本及风险控制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是我国实行信托监管的四个大方向,基本从制度上实现了从人员到业务,从准入资格到资本、风险的多角度监管。

    (二)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问题

    1.解任权规定笼统

    家族信托的一个特点就是其有着较长的委托期限。在当前的家族信托运行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委托人死亡现象,同时受益人又不能很好的管理和掌握信托财产,相较于受托人,受益人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我国《信托法》指出,受益人解任受托人的情况只有两种,首先是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时违反信托目的;其次就是带队信托财产进行处分和运用时有严重过失。另外,当前我国的法律针对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问题都是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因素所在。

    2.缺乏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判断标准

    家族信托的另外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其受益人存在不确定性,这很有可能导致受托人再对信托事务进行管理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如果不能很好地对信托人进行监管,那么受托人很有可能做出损害收入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信托法虽然对受托人谨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区分不同信托类型对于家族信托管理事务中受托人是否做到了谨慎义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相应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对于当前信托当事人和市场实际需求不能满足。

    3.家族信托监管力度欠缺

    信托过程中,如果受托人缺乏必要的监督,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让受益人继承财富,受益人基本上都不具备相应的财富管理能力,受益人在监督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弱。当前信托领域普遍存在受托人不忠实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挪用不符合规定的信托财产;其次,贷放信托资金给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他人,进行利益输送和业绩操作等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受托人进行合理的监管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建立的监察人制度只针对公益信托。二、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我国解任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保护受益人是信托法建立的关键所在。为了进一步保障受益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益人解任权行使具体情形,首先,如果受托人担任受托人资格丧失或者对信托财产处分和管理能力丧失。其次,受托人对信托管理规定不执行或抵制。再次,受托人对于谨慎义务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出现严重管理信托财产不当等行为,存在提供的信托文件报告不真实,弄虚造假行为。最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出现不信任和矛盾而导致信托无法继续情形,受托人对于法院的指示和裁决不服从不执行情形。鉴于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法规体制,基于我国实际对家族信托受益人解任权进行明确,如此才能对受益人合法权利进行维护和保障。

    (二)建立我国谨慎义务的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投资和管理行为的规定尚为笼统,谨慎义务的标准、判断以及未尽义务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欠佳。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受益人权益,我国应建立更加完善的谨慎义务的标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受托人谨慎义务内容进行明确

    笔者认为,在此方面应当对受托人进行具体的指引,让它们对其中的技能和注意项有全面的了解。受托人也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的理念,应当对投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

    2.对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客观标准进行明确

    当前,针对谨慎义务的客观标准,我国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善良管理人标准。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国外先进的客观标准体系进行充分的借鉴,对受托人实际经营能力和职业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判断,如此才能够避免受托人口称和实际存在不相否问题的出现。

    3.对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责任追究进行明确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并不明确,应当设计出一个具体分析受托人违法义务的不同程度以及相对应责任的法律规制框架。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的过失究竟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亦或只是轻度过失?我们应该将细化法条,使规制内容层层递进,从而使得受托人在违反义务需要追责时有章可循,促使受托人积极履行谨慎义务。

    (三)加强我国家族信托监管力度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权限很大,如果其滥用权利,将会损害受益人的权利。不管是保护受益人权益的需求,还是达成委托人目的,都应当进一步监督信托人行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家族信托得到了长效发展。金融监管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受益人权利。信托监管机构的相应设置至关重要。

    家族信托,其信托财产基本上都是以家庭财产为主,其特点是有着较大的变数和较长的期限。设置相应的信托机构对于其来说很有必要。另外,应当构建相应的行业协会,通过监管的方式有效提升实际监管效率,对于政府执法成本的降低也有着积极影响。信托协会应当充分了解一般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异,构建相应的管理和规范制度,对于内部人员准入制度也应当进行完善。同时,家族信托受益人基本上都是家族的老人或者是未成年人,因此,家族信托可以依据我国公益信托对相应的信托监察人进行设立。笔者认为,构建相应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对于委托人监督缺乏和受益人无力监督这类情况和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作用,相应的也能够使得家族信托在运行时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在信托制度构建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成果,但是在立法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未形成一个成熟体系化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机制,这对于我国快速增长的高净值人群对于家族信托完善性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因此,我们应当对国外先进的信托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立足于我国实际对当前的信托受益人就给和保护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如此才能够使得我国家族信托得到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