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

    丁海静

    关键词犯罪 法医损伤鉴定 现状 对策

    作为我国司法机关证物的重要组成,法医损伤鉴定是我国司法鉴定体系的基础部分。在对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医损伤鉴定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并且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案件的公正性。然而由于我国制度,法律体系,人才建设等各方面的综合性原因的影响,我国目前阶段的法医损伤鉴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医损伤鉴定在技术层面上并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导致对公众的信服力还不够,若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更是会影响到整个司法审判的进程和结果。作为司法鉴定的主要工具,法医损伤鉴定就一定要保持公正客观,从而达到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一、法医损伤鉴定在司法程序中的价值

    (一)保持我国司法体系的公平客观性

    当我国的法醫损伤鉴定拥有成熟的发展,并且鉴定技术不断的研究发展,在我国相关人才的专业知识的作用下,法医损伤鉴定体系就能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全面提升司法体系的质量水平,从各方面提高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并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司法的公平客观,严肃不可侵犯。

    (二)维护人民的利益,增强司法体系在人民心中的信服度

    科学的法医损伤鉴定就是在为司法的审判提供真实的证据以保证司法审判的正确性,通过最有效的措施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人民对司法的信服力度。

    (三)保证司法审判的科学准确性

    严格的进行法医损伤鉴定能够准确的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应的正确的结果,作为司法审判的判定标准之一,正确严格的执行法医损伤鉴定就能够保证司法判决的科学准确性,在司法体系中提供全面科学的证据,构成公平公正,科学准确的司法体系。二、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现状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复杂的体系和目前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医损伤鉴定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存在于我国目前鉴定体系中的问题急需得到分析解决。

    (一)法医损伤鉴定体系的不完整

    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法医损伤鉴定体系,所以法医损伤鉴定体系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规则,在法医损伤的鉴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多个部门多次鉴定以及同一对象进行多次鉴定的情况,而在司法体系中存在着不少盈利性的医学机构,这些机构虽然在经过了司法机关的登记、通过行业转变成为了司法鉴定机构,但是难免还是会存在着盈利的成分,更有一些机构是因为看重了这行的经济利益,由于这种低门槛的司法鉴定环境,体系中有了太多专业技巧不过硬的机构,这些机构没有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合适的技术条件、鉴定条件和硬件设备,并且还缺乏一个成熟的鉴定队伍。这些机构没有明确的职能分类,一个地方可能有多个法医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一部分由医院监管,是由多个医师组成,因此可以看出这些法医鉴定机构大多都还没有达到能准确提供司法证据的能力,因此这些法医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往往无法让当事人满意,所以在没有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之前,这些当事人就会多次的要求重新鉴定,甚至在生活中也会出现当事人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便贿赂不正规的鉴定机构,从而产生违背真相的结果。这个过程就会大大的拖延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进度,过度浪费了资源,导致鉴定结果的无效化,最终影响整个司法的秩序。

    (二)没有客观的鉴定意见

    由于法医损伤鉴定需要通过具有相关技术的专家给出具有专业性的结论和意见,然而有的法医鉴定单位往往都归属于一些当地的医院或是科学研究院,因此这些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一方面是机构内的鉴定人员,另一方也是其机构所属的医院或是科学研究院的工作人员,所以当需要被鉴定的对象被送往这个地方时,通常会由医院内部的这些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损伤鉴定,而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就会是医院内部的医生,当这类工作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难免会带入工作中的经验,由先入为主的医生的主观判断,就无法保证在法医损伤鉴定工作时的客观性,从而导致一定的误差,若是误差过大且在最后也没有由客观的内容来进行补充,那么这甚至会让鉴定结果失去效力。由于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无法完全消除主观的影响,就难免会出现错误的鉴定结果,就会严重影响法医损伤鉴定的科学准确性,并且不能排除有不法分子会趁机浑水摸鱼,通过司法漏洞来进行违法操作从而违背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这些种种都会从各个角度阻碍法医损伤鉴定工作得到正确的结果。

    (三)法医损伤鉴定工作没有专业性的资质

    在部分的鉴定机构中,其中的法医鉴定人员缺乏一个专业合法的规范资质,随着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被取消,会让法医损伤鉴定在执行的时候需要由一些临床的医务人员辅助作用,在这些法医损伤鉴定体系中的临床医务人员,虽然在医疗方面这些工作人员都有着过硬的资格和实践操作经历,但是却不具备在法医损伤鉴定领域的相关专业经验,这些岗位的问题就会导致工作分配不合理,对法医损伤鉴定的工作会造成一定的阻碍。

    而对于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于我国在这个体系中还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在这个领域还大量缺乏专业过硬的技术人员,并且目前从事法医损伤鉴定的技术人员部分的专业知识也还没有达到合格的标准,一方面表现在部分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没有强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在对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中并没有深入的去研究学习,通常就做半截的功夫,导致对损伤的鉴定判断不够清晰。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鉴定人员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实际操作,就会有可能出现在鉴定规范上的使用错误,还会出现在对损伤状况进行分析时无法正确的分辨损伤部位与整个身体的深度联系的这种情况。并且随着法医损伤鉴定的相关组织不断的扩大规模,而我国的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也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各个组织没有一个合格规范的标准来进行筛选,就会在最根本上难以保证法医损伤鉴定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过硬的技术和经验。

    (四)在法医鉴定过程中缺少专业的相关参考资料

    在法医损伤的鉴定过程中会经常需要求助于相关的权威的参考文献资料来辅助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和权威性。所以时刻的更新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储备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目前的法医损伤鉴定市场当中,鉴定人员普遍会存在着在工作过程中忽视了参考文献的重要作用,由于技术人员在取得鉴定资格时学习的各种知识各种文献都难以保证是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时代的与时俱进,当新的理论知识出现时,鉴定人员却已经不再想要去学习了解,不能在工作中运用到这个新的参考资料,盲目的根据往日的经验和仅有的知识量来进行判断,就会出现不负责的结果,难以避免出现错误的结果。

    (五)不积极处理针对同一对象的不同结论

    如前面所说,在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中,会出现鉴定人由于不满意结果多次要求机构进行多次鉴定,或是向不同鉴定结构求助再次鉴定的情况,这样的状况就会产生多种的结论,这些结论中不排除有一致的结果,但是也出现互相矛盾的结果,而面对这种结果,鉴定工作者往往就会觉得这是个烫手的山芋,对这些问题不管不顾,不愿意去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导致这些结论被搁置,长此以往就会引发法医鉴定行业的混乱现象。三、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出现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规范的法医损伤鉴定管理体系

    在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问题的过程当中,首先要建立一个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有一个科学的鉴定流程标准,处理在法医损伤鉴定中出现的重复对同一鉴定对象进行鉴定以及在法医损伤鉴定过程存在的自治自鉴的情况。

    在建立科学的鉴定管理体系的时候,要先从整体上来进行计划,根据管理的制度来制定鉴定的整个流程,要通过关注当事人的证据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为司法的审判提供正确客观的证据。要合理的减少当事人的办事成本,避免与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流动,要保证法医损伤鉴定的客观公平。

    最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强制性的约束,确定法医鉴定的时间周期,规定鉴定的最多次数,通过这种方式强制性的对法医鉴定进行规范,不允许随意多次改变法医鉴定的结果,规定好当事人对结果的异议时间,可以有效的一致争论,节约鉴定的时间和司法的资源。

    在有了相关制度的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法医损伤鉴定体系,国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我国的鉴定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规范,针对法医鉴定工作,需要有专业独特的法医鉴定部门组织,保证法医鉴定过程中的权限,才能最好的保证我国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在法医鉴定的实际操作公众,要客观公正,让法医鉴定的工作人员脱离原所属的单位独立的来进行鉴定操作,统一的监督,统一的管理。

    (二)着重培养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要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医损伤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过硬就业问题,就需要统一的对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明确的认识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标准。在培养法医鉴定人员的技能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根据我国的规范标准进行科学的培训,深入研究法医鉴定的相关理论知识,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三)对难以解决的问題归纳统一解决

    由于法医损伤鉴定的特殊性质,所以其涉及的案件往往都比较复杂,经常会遇到难以解决的案件,在对这类案件鉴定起来就会有很高的难度,对于这类难以解决的问题,就需要统一归纳,然后再由专业技能强悍的专家进行研究分析,这种措施可以有效的加速司法鉴定的进度,保证工作人员的情绪,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医损伤鉴定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工作,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客观谨慎,时刻的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只有保障了法医鉴定的工作,才能保证我国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客观严谨,从而更好的建设我国的法制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