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研究

    黄玉婧 刘为

    摘 要: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民族特色,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地调研发现,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保护存在针对性政策法规缺位、传承人档案缺失、相关档案部门被边缘化等现实问题。因此,应从政策法规、建档保护机制以及对传承人档案地位的重视等方面解决问题,这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傈僳族;少数民族;建档;保护

    Abstract: With strong ethnic characteristics, the Nat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Lisu 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ccording to the field research of research group, recording protection of the Nat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Lisu has problems including the lack of individualized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lack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s records and the marginalization of archival departments. These problems need urgent solutions in the aspect of policy and regulation construction, archiving protection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and elevation of inheritor status, which has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archiving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su; Ethnic minority; Archiving; Protection

    傈僳族主要分布于云南境内,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傈僳族国家级非遗进行建档保护,将其通过文字、图像、录音、视频等各种记录形式保存起来,能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的物质形式体现。同时,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使这种保护形式更具优势:(1)档案是对社会记忆最真实可靠的记录,对傈僳族国家级非遗进行建档保护,实质是将非物质形态的文化事项固化,以便于保管和利用。(2)档案记录载体多样,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能较好地体现内涵丰富的傈僳族国家级非遗的鲜明特色。(3)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将傈僳族国家级非遗以档案形式保存记录下来,能保证傈僳族非遗价值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1]目前档案学界有关非遗的研究集中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概念、价值和类型等理论研究,针对某一少数民族非遗建档的应用型研究相对缺乏。

    1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1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截止到2016年,傈僳族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项目共有三项,分别是傈僳族刀杆节、傈僳族“阿尺木刮”舞蹈和傈僳族民歌。

    1.2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类型。

    傈僳族刀杆节,傈僳语叫“阿堂得”,意思是“爬刀节”。现“上刀杆、下火海”技艺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李学强,傈僳族,男,1959年生,居住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鲁掌镇三岔河村。傈僳族“阿尺木刮”,意为“山羊的歌舞”,作为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民族歌舞载入了《中国民间舞蹈集成》,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熊自义,男,傈僳族,1941年生,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叶枝镇新洛村人。傈僳族民歌各式各样,代表性歌曲有《创世纪》《生产调》《逃婚调》等。傈僳族民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王利,男,傈僳族,1929年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古登乡干本村人。

    1.3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价值。傈僳族非遗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傈僳族居民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傈僳族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最直接的表现。对傈僳族國家级非遗建档保护,对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领域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并对传承民族历史和开发地方旅游文化资源,以及更好地建设传统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2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研究现状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2005 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申报项目)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3]2006 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的职责。”[4]2011 年6 月,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5]在上述制度方针的引导和各级部门的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有法可依。

    云南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已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项目十分重视,并为其制定了专项保护方案、建立了传承基地及四级传承人保护机制。比如,据怒江州文化局社文科科长管云东介绍,近年来,怒江州重点开展了傈僳族民歌的整理保护工作。2008年省、州两级共投入40余万元进行傈僳族民歌的整理保护工作,出版了650页的《傈僳族民歌集》。自2007年组织开展“傈僳族民歌”专项保护工作以来,怒江州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组,安排专人从事傈僳族民歌的搜集整理工作。工作人员先后采访了全州傈僳族老艺人60余人次,收集各类傈僳族民歌170余首,收集录音近1200分钟、录像资料1000多分钟,拍摄图片1600多张。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傈僳族民歌手稿87份,傈僳族民歌成品87份,傈僳族民歌成品音视歌曲130单曲。2009年年初,怒江州还向州内22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放了一次性补助3000元;在2009年的“文化遗产日”期间,怒江州还将向2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发放8000元的补助。[6]然而,在实地调研中笔者也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傈僳族国家级非遗在建档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2.1 针对性政策法规建设迟缓。云南省目前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方面有较好的法制基础与实践经验,但是关于非遗建档保护的国家标准和操作规范均未出台。根据本课题组实地调研发现,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依然缺位。如,芒市非遗中心的李主任表示:“现在国家关于非遗保护的政策法律过于宏观,很多地方无法落到实处,对一些细节处和特殊情况考虑不足。比如说可以对傈僳族非遗传承人所经营的个人商铺进行减免税收或者增加发放补助金额等来鼓励大家积极学习并传承民族特色技艺等。”[7]

    2.2 广义传承人缺乏关注。按照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我国非遗传承人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遗传承人是指“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 [11]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一般指“代表性传承人”,而缺乏对广义非遗传承人的关注。对傈僳族非遗传承人的关注不应该仅仅只是着眼于被政府认定的那少数特定个体,而应该对所有掌握傈僳族民族特色文化技艺的人都给予关注,对非遗的传承应体现在一个民族(族群、群体)的共同愿望与整体力量。

    2.3 档案部门地位边缘化。作为重要的文献保管机构,档案部门在开展非遗档案工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对傈僳族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中,档案部门却被边缘化了。在非遗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意见中,档案部门未被列入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五条提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8]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遗的传播和展示。”[9]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主要进行非遗保护工作的是怒江州文化馆,怒江州档案馆一直无法很好地对非遗档案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目前的局面不仅不利于傈僳族非遗保护的长远发展,更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性。

    3 傈僳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对策

    傈僳族国家级非遗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并非为傈僳族所独有,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面对日益兴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事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 着眼全局,推进非遗建档保护事业的规划与实施。虽说我国非遗建档保护立法整体上严重缺失,法律和相关发文中关于建档的内容只是寥寥几句提及,但是法源和立法实践基础较丰富。比如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巡视员李向前编著的极具珍藏价值的《目瑙斋瓦-景颇族创世纪》和《景颇族文史画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良好体现。实际上,想要单靠一部专门的法规就解决建档保护事业的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建档保护事业的复杂性与其综合性,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针对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特殊地位,其遗产保护问题亦应形成专门的下位法或在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单独和明确的规定。

    3.2 以人为本,建立全面系统的非遗传承人专项档案。非遗建档保护工作首要步骤是建立完整的传承人档案,这是保护傈僳族非遗的重要条件。对传承人档案的征集要求具体完整,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傈僳族非遗传承人与档案征集者的个人相关资料、与传承人相关傈僳族非遗信息、宣传保护傈僳族非遗及其传承人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新闻报道、宣传画册、相关著作、奖杯奖状奖品等背景资料。特别注意的是要对传承人的采访做口述录音,以录音带或者光盘载体形式建立口述档案,更能直接地体现傈僳族国家级非遗的原始面貌。

    3.3 档案部门牵头,实行长效非遗建档保护工作机制。档案部门牵头非遗建档工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在收集资料方面,档案部门有非常成熟的方法和完备的工作体系,具有别的部门无法替代的专业优势。其次,档案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种载体材料打交道,更加了解其特性,有助于提供更为专业的保管。最后,檔案部门拥有完善的档案保管条件,可以避免相关设施重复配置和资源的浪费。笔者建议,尽快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出台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将档案部门列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部门。然后,在非遗保护领导小组中下设非遗传承工作办公室和非遗传承人档案工作办公室,承担非遗档案的保管机构的职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向档案馆移交非遗档案。

    参考文献:

    [1]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及其价值考察[J].山西档案,2007(5):22~24.

    [2]周耀林,戴旸,程齐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63.

    [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Z].200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Z].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Z].2011.

    [6]新华网.国家“非遗”项目“傈僳族民歌”保护初显成效[EB/OL].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9-06/13/content_11535018.htm,2009-06-13/2016-10-14.

    [7]资料来源于本课题组调研访谈.

    [8]祁庆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2005.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来稿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