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话协商机制 妥善化解社会冲突

    现阶段,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多发,考量着党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如何有效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员干部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我们课题组利用党校学员遍布基层各行业的优势,采取问卷调查、专题座谈和查阅有关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对群体性事件的对话协商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我们认为:应对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完善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和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法治的轨道内解决冲突,用对话化解对抗。

    一、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客观要求

    通过分析调研资料,我们发现,尽管群体性事件情况各异,但政府与民众的对话协商机制不畅是一个重要原因。完善对话协商机制,发挥对话协商作用,已成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客观要求。

    1、利益分配,缺少对话。调研中,多数的受访者认为,从深层次来看,各类群体性事件均与利益受损有关。这里所说的“利益”,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心理或健康的。反思全国各地出现的一系列重大群体性事件,确实如此。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的数据,2010年征收农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65%以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威胁。个别地方政府在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出让等重大利益分配方面暗箱操作,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弱势群体虽然极为不满,但又缺乏话语权,遇到适当时机就会骤然爆发。

    2、合理诉求,缺少途径。调研中,受访者普遍认为,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群众在维权的过程中,合理诉求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得到满足、负面情绪难以宣泄造成的。据中央信访局统计,群众上访的问题中,80%都有一定的道理,这些问题是可以在基层解决的。实际上,从公民寻求利益矛盾解决的途径来看,比较单一。比如,信访调解尽管提供了倾诉表达的渠道,但对解决利益矛盾的实效不大;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利益诉求,诉讼费用较高、过程漫长,使许多百姓望而却步。当群众利益诉求无门时,便走向了上访道路。每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都会有一路“上访大军”进京上访。当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部分人就会采取过激行为来释放不满。正是基层对矛盾处理的滞后,个人难以找到有效的利益维护与协商调解机制,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地频发。

    3、心理失衡,缺少疏导。调查中,许多人的共同感受是“干得多,挣得少”。 据世界银行的测算,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8,贫富差距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通过一些媒体的报道,我们经常发现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往往因为肇事者是富人、官员而引起民众的反感和义愤。社会心理的不安、对立,蕴藏着很大的社会管理风险,但我们对这种社会心理的安抚与疏导工作做得很少,从某种程度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情绪释放渠道。特别是一些边缘群体,更有可能处于心理失衡状态,往往因为一个非常偶然的小事,被积压的情绪就突然发泄出来。

    4、事件处置,缺少真情。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沟通,群众希望通过扩大影响让政府了解自己的意图。而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有的干部缺乏换位思考,忽视群众的合理诉求,而把事件归咎于群众素质太低;有的干部只求如何快速稳住势态,而对群众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和引导,使问题久拖不决;有的干部只要能快速平息事件,手段是否合法,很少探究,甚至要钱给钱,对今后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有的干部则能力太差,简单粗暴,把一件小事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越想维稳却越不稳。

    二、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

    社会转型时期,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常态”。 完善的对话协商机制对于缓冲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情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缺少的社会调节机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条重要途径。

    1、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是化解社会对抗的一项根本性策略。对话协商是一种参与民主,其本质是信任、沟通和理解,其要求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完善的对话协商机制具有无法替代的好处: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均是平等的对话主体,利于达成共识;彼此面对面表达,更容易说清问题;公开透明,便于监督。调查显示,40%以上的群众愿意选择直接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因此,一个正常运作的对话协商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一个机会,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救济途径,让群众的不满得到平复,从而化解社会对抗。而对管理者而言,则减少了其责任的承担度。因此,对话协商机制是调整和管理社会心理的一种好制度,也是化解社会对抗的一项根本性策略。

    2、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制度性通道。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是通民意、解难题。在多元化时代,人们要求拥有多元的利益表达途径、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在客观上给各群体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的通道;用这种制度化的方式协调利益,便于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解决冲突。协商对话机制能够增进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因为,协商对话强调民主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给民众提供自由表达利益和建议的机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则需要多元的利益表达,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可以说,对话协商的实践越多,彼此的理解越深,社会政策的制定越趋于公平,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小。

    3、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是社会治理的一个人本性要求。民意是最宝贵的政治资源,畅通的对话协商机制是对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尊重。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由于缺少公民的有效参与,出现了某些局部的失衡,过多地反映了强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这样做的严重后果使矛盾的对抗性增强,出现了公民用拳头参与的现象。群体性事件表达的不仅是引发事件的需求,还有向公共管理者、利益分配者表达主张和利益的需求。 如果各职能部门能够主动地以对话方式直接了解民意,甚至就某一决策意向主动对话于民,就可以减少群体性事件。

    三、努力提升党员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话协商能力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体性事件本身也在变化。我们的党员干部必须转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观念、方式,在实践中努力提升自己的对话协商能力,把应急能力的建设更多地转化为日常管理能力的强化;通过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用对话来化解对抗。

    1、提升准确把握对话协商原则的能力。我们不希望出现群体性事件,但真出了也没什么可怕的。关键是我们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准确地把握对话协商的原则,即合法、诚实、互信,在“依法、有序、有力、有效”的前提下讲究“宽严并济”。特别是作为地方党政领导,更要满腔热情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的难题;自觉履行已经达成的意向,不搞虚假承诺或久拖不决,努力把问题化解于萌芽之中。

    2、提升及时搭建对话协商平台的能力。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所有的群体性事情在处理方面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协商对话。因为“群体性事件”有两样很重要的东西基本没变:一是利益诉求问题,二是民众怨气没有地方发泄。所以,党员干部必须要结合实际,及时建立一个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对话的平台,将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最初纠纷纳入法治途径解决,即利益表达法治化,纠纷解决法治化。这是对法治的尊重,有利于防止公众依赖群体性事件来表达利益诉求。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要以敏锐地思维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对话条件:事件态势处于相对控制之中;双方都以理性来解决问题;双方利益要求在能够协商范围之内;双方有对话意向,并给予对方机会。

    3、提升对话协商的应变能力。事前,党员干部要敢于“正视问题、直面民意”,利用对话协商机制掌控社会情绪,使它成为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最好方法。特别是基层干部要与民众多接触,解民忧,释放人们的心理积怨;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建议。

    事中,领导干部一定要及时到达现场,用对话协商来缓解对立情绪,掌控局面。注意处理技巧,首先把围观人群和直接参与者隔开,尽可能把参与的人群也分开,防止现场失控;其次在不背离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必要的妥协,这既是策略,也合情理;若现场矛盾激化,则依法果断处置,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时疏散人群。

    事后,党员干部要把对话协商作为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取得民心的重要途径。要迅速总结教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分析事件的体制机制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强化安全回访,了解群众对事件处理情况的满意程度,如有不满情绪及时疏导,尽快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反弹的不安定因素。

    总之,党员干部在处理社会冲突面前要有政治勇气,能够放得下个人的名利地位,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去应对,站在群众的根本利益点上去处理。这样,就能够把握好老百姓的意愿,体现好党性的原则,也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话协商能力。

    注:本文系河北省委党校2010年立项课题。课题组负责人:崔立英。成员: 迟兴爽,郭培芬,吴会霞,李晓娜。

    注:本文系河北省委党校2010年立项课题。课题组负责人:崔立英。成员: 迟兴爽,郭培芬,吴会霞,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