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司法所现状研究

    包俊婕

    关键词牧区司法所 鄂托克旗 建设

    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加快基层法治意识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而达到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目的,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司法所在牧区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牧区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相对比较薄弱,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都比较落后,在这种环境背景之下,牧区司法所如何开展基层工作,其职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是本文主要分析研究的内容。加强司法所建设是时代发展的需求,尤其是牧区,人口密度比较小,管理不方便,当地相关部门更应该重视其司法建设。一、牧区司法所介绍

    鄂托克旗的牧区司法所是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政府的在各镇(苏木)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中央政府向地方宣传管理法律法规的专业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在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长期规划并展开实施;以各镇(苏木)为范围指导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定期开展普法讲座或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对于镇(苏木)内的法律纠纷以及社会矛盾等问题进行调解处理;安置旗内刑满释放人员;管理镇(苏木)的司法建设,结合实际情况为地方性文件的监督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各牧区司法所在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促进当地社会稳定发展。二、牧区司法所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首先,鄂托克旗所有六个牧区司法所的上级部门是鄂托克旗司法局,司法局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坚持垂直管理原则,贯彻落实鄂托克旗司法局为主,下级各部门为辅的管理机制。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管理体制不明确,机构职能界定不清的问题。鄂托克旗司法局不仅要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而且应当肩负起政府中心工作的责任。这就导致鄂托克旗的六个镇(苏木)政府下发的工作安排往往会限制本地牧区司法所的日常工作,使得司法人员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来,影响司法行政职能的发挥。

    其次,由于鄂托克旗司法系统干部编制属于政法专项编制,由鄂托克旗司法局统一管理,但财政经费却分拨到下级地方政府,这种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不对等的情况也会侧面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

    (二)人员编制保障不到位

    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以及法律援助等职能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对职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比较高,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助才能够开展进行,这些都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而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这些人员无法入编制,相应的保障也没有,严重打击这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

    一部分在牧区司法所工作的非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由于没有达到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因此无法享受司法助理员应当享受的补贴经费,导致这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归属感,处境也十分尴尬。另外,牧区司法所的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还存在不对应的情况。

    (四)专业建设保障不到位

    牧区司法所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所业务用房较少,部分用房达不到用房标准,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合署办公的情况,以节约行政成本为目的,将司法所与其政府部门所进行合署办公,最后是其他部门挤占司法所业务用房。

    (五)担负过多职能

    目前,各牧区司法所仅有一名地方事业编制人员为所长,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地方项目人员,甚至出现“一人所”情况,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于当地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监管工作问题,仅仅依靠这些工作人员完成是不可能的,除了安置帮教工作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且,目前当地镇(苏木)政府进行人员借调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三、牧区司法所建设优化策略

    (一)理顺管理体制

    司法所一般是當地镇(苏木)政府的在一起办公,司法所主要职能就是进行像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操作难度也相对比较大,每个司法所人员较少,工作能力有限,管理体制相对比较混乱,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执行起上级的工作安排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无法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基本职能。为了解决这种情况,鄂托克旗司法局对司法所工作内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建立新的工作安排方案,理顺鄂托克旗司法局对司法所的管理体制。首先,将每个司法所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对各司法所进行多重管理;保持司法所人员、业务、机构、场所的相对独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明确司法所的管理体制,规划年度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安排。在这些优化处理的基础上,明确司法所的社会地位,应当围绕鄂托克旗司法局为中心,开展鄂托克旗法律建设,加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保障人员编制

    鄂托克旗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业务机关合理争取政法专项编制名额,根据相关编制办法规定,严格管理编制名额使用,严厉打击混用、借用以及挪用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政法编制名额落实到对应人员身上,保障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权利,同时,应当加强对编办分配政法专项编制名额下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牧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权益,明确警告中间机构不得擅用、留用、挪用上级下拨的政法编制。此外,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瘦身强基”活动,针对基层政法专编名额有限的实际问题,市旗两级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精简人员,为牧区司法所提供帮助,从实质上解决上级下拨专编名额不足的问题,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内部资源的整合,合理分配机关单位与牧区司法所的编制名额比例,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抽调合适的机关工作人员指导基层工作。加强牧区队伍建设,优化各司法所结构,定期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鄂托克旗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三)管理经费到位

    鄂托克旗牧区司法所应当与上级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面保障司法所管理经费。为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牧区司法所人员结构,加大资金建设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奖励力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基于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及精神奖励,另外,工作人员的补贴费用,也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任务量进行等级划分,提高牧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定期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考量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并在上级司法局内部进行公示。另外还应当注重牧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的培养,因为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都对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有着较高的需求。

    (四)实现专业建设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牧区司法所专业建设问题,与鄂托克旗司法局积极沟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规划各地司法所建设问题,根据当地政府财政的实际情况,提高对牧区司法所专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牧区司法所业务办公用房以及办公设备的需求,正确完成标准化司法所的建设,即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谈话教育室和档案资料库。打印机、传真机、电脑、复印机、指纹识别仪等司法所办公设备的需求也应当尽快解决。其次,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加快网络办公系统的开发设计,实现联网办公的目的,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能够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文件办理、资料传阅等工作,另外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监督平台,对当地服刑人员的手机装置定位系统,实施监控这部分人的实时动向。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短缺的情况,才能够有效提高牧区司法所的工作效率。

    (五)明晰管理职能

    首先,鄂托克旗司法局应当结合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合理安排司法所教育培训力度,制定司法行政干警三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近年来,我国教育培训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因此,司法教育培训规划也应当以多渠道、多层次的形势开展,吸引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加各类司法所业务培训次数,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能力。另外,由于各牧区司法所人少活多的情况,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員数量,可以选择刚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年纪轻,学习能力快,肯吃苦,提升空间大,鼓励年轻一代下基层,在基层单位感受良好工作氛围,在入职前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教育,并对其学习结果进行考核,选择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的年轻优秀干部到司法所进行锻炼。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小组,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坚持自身岗位原则,完成自身岗位的任务。四、结语

    司法所是协助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机构,各地区政府都应该重视当地司法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尤其是牧区地域辽阔,当地人民性格直爽,在相处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摩擦,这就需要司法所对其进行调解,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提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牧区一般在我国的边缘地区,因此,牧区群众的信息接收比较缓慢,这就需要司法所发挥其职能,定期开展普法、讲法活动,增加牧区群众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目前,牧区司法所还面临许多难题,如工作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等,当地政府应当重视牧区司法所的经费投入,保障司法所内工作人员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牧区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