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难及应对策略

    房倩

    关键词强制执行 面临挑战 应对策略

    就目前现阶段的法律形势来看,民事执行权的直接执行人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当法律接到債权人的法律委托时,执行机构可以用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根据法定的流程进行执行,应用强制执行的权利来使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的内容得以实现。民事强制执行有着强制性、法定性等特性。(执法机构即法院是保护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质内容的强有力保障之一,也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用私权对于公力救助的最后防线。作为保护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实质内容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用私权对于公力救助的最后保障。尽管法院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已在近年进行调整,并且基本解决执行难也有了初步的成效,但在实际的执行之中仍有新的问题和挑战。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现状

    (一)执行积案多,新收案增幅大

    现今,中国经济腾飞发展中,经济影响文化,因此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随之而来的民事案件增多。人们诉求的法律渠道需要逐步完善。而强制执法立法的特性:滞后性和抽象性,导致推行工作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所谓的“执行难”问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执法案件的堆积,更是因为新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

    (二)法院执行力度和威慑力的降低

    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诚信的意识也有所缺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自动履行和自动执行的效率越来越低。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拒绝到庭并申报财产,有的甚至隐瞒财产,躲避执行人员等行为,导致执行的困难增加,执行力度也随之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文书也变成了一张白纸,其威慑力也就不再具备了。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分析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是因为我国普法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强,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知极其有限,由于不能全面地了解到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每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他人非法剥夺时,并不能利用好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二是公众对于法律的威慑性和为威严的认知不足,尤其是对强制执行的概念存在着模糊性,甚至还会出现很多“耍赖”的行为抗拒法律的执行,躲避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协助人员的不配合

    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不仅仅是相关司法部门执行人员单方面就能促成的工作,还涉及到了多个部门和多种行业,需要多方面人员的全力配合。但是在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要求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中的相关责任时,对被执行人履行查询、冻结、扣押等措施时,会产生多重阻碍,影响后续执行工作的进程。

    (三)强制执行工作缺乏独立司法地位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工作时,会受到来自多方的阻碍,例如地方政府、集团和其他社会实力,尤其是地方政府这一层面,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权益,凡是危害到地方利益的事件,地方政府便会在法院执行工作的进程中设置阻碍,大大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行力度和执行效率。

    (四)执行机构之间联合力度不大

    就我国现阶段的执行案件管辖来看,绝大多数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作为执行地点,但是多种案件所涉及到的被执行人员的财产都不属于本法院的管辖区域,这种情况就必须借助当地法院的执行部门的参与,将案件交由当地的法院来处理,但接受委托的法院由于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存在的难度和强度,往往会将案件滞后,执行力度和进程也会受到影响。再者,上级法院之间也没有较为紧密的沟通,没有形成较为坚实而紧密的联系网络,也较难形成合力,这样就使打击不良逃避责任行为的力量大大减弱。

    (五)有效信用机制的缺乏

    目前我们的社会并没有构建起一个有效的财产监控机制,各个行业和部门之间并不能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而且并没有较为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样的结果是让拥有较低诚信的人在严重缺失信用的前提下,仍然可以申请工商信息的注册,注册自己无实体的公司;仍然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常常会存在资产抵扣不了债务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其运营。还有就是我们群众防范意识的不足,导致被诈骗贷款和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数不胜数。这些由于社会信用机制的缺乏,没有对低信用的人群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也是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原因。三、应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执行难”问题已经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不仅让基层群众不知晓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强度,更让基层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全面,有的甚至会挑战法律的权威,增加执行难度。所以,打破“执行难”的困境就迫在眉睫了。

    (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环境的积极改善

    从政府的方面来讲,法院可以借助当地政府的力量,通过地方政府对于司法部门的工作干预,将其转化为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优势因素,利用政府的力量针对难以执行案件的解决。另外一方面,除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由此一来,当涉及到外地法院的工作时,执行效率才能有所提高。利用好其他部门的力量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除了加强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结之外,还应加强向群众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宣传,借助多媒体平台,加以法律知识的推介,对于拒绝执行的人要予以曝光和打击,借助群众的力量,则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司法部门还需要完善执行立法和相关措施

    在司法部门的执行立法和相关举措的完善问题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部门的工作,要尽快完善并强化执行的立法工作,修订现有的执行制度,这样就可以给民事强制执行的工作提供更加可靠、操作性更强的司法法规。新的执行立法中,对于那些拒不申报真实财产状况的债务人,法律可以将其后果严重化。当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通知时,对于拒绝出席法庭的人,要规定出相应的惩戒制度。有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由于被执行人的过度抗拒而受伤,对于这种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送到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管制等强制手段。二是需要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范围和追溯范围扩大,甚至还可以采取变更执行人的行为,来保障每一位执行人的法律效力。

    (三)加大执行的宣传力度、加强执行的引导力度

    關于执行宣传,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对低信用人群,采取实名记录的方式,对于有经济能力却不履行法律责任、非法转移财产和抗拒执法行为者,在保证其基本的人权和尊重其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下,可以借助舆论媒体来将其曝光。二是加强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观念的引导,尤其是在案件多、涉及到的人员少的情况下,法院应法律的宣传、增加执行过程和流程的透明度将债权人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在没有影响执行中立的前提下,适当为债权人多开设渠道,包括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围堵,运用这种方式逐步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使法院的形象得以树立。

    (四)审判和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

    在审判部门还在法庭审判的阶段,应该考虑到判决结果的可执行力度,遵循便利的原则。拿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来说,若其中涉及到股票、基金的变现,审判部门在进行判决时应当对变现的期限加以确定。再者就是执行阶段,由于有些债务人会存在财产恶意转移的现象,这就会让执行工作拥有了不可避免的难度,让债务人能够“逍遥法外”。此外,我们可以将财务申报的事项前置到审判前期,让案件的当事人了解到财产信息,并将不如实申报自身财产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

    (五)加快执行管理信息化的进程

    加快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可以让执行人员更加了解办案过程、梳理办案思路和线索,每一个案件的进度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对信息进行公示,逐步完成社会信息共享的实现,使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增强,不仅方便执行人员的相关查询,还可以使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节点和进程,这样可以节省执行人员的办公时间,提高办案的效率,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执行,让公众可以监督,为公众提供一个可视的查询平台。

    (六)推进法院内部机制的改革

    一方面,要构建一个庞大的执行管理结构,以高级法院为中心,协调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起到其统一管理和协调的功能,加强高级法院对地方政府的执法干预,以保证对难以执行的案件随时进行协调和补充,从而瓦解来自地方的保护主义。另一方面,使将执行的裁判权和实施权的界限加以明确,能让强制执行的工作有法可循,明确的权利界限,更利于执行过程的操作。四、结语

    总之,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仍然存在,要意识到这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配合与协调。同时也希望社会对执法部门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误解。国家也应关注到“执行难”的问题根源,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机制,加快执法工作进程的推进,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