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

    李侠

    摘 要:近年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府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来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如何让老人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已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课题,而营业性养老机构的出现正在逐步满足老人们的实际需要。此类养老机构如何健康、有序的经营对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养老机构;运营责任;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已经成为社会最普遍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结合国家及地方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关于如何确定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并最大限度避免运营责任风险,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方式

    一般情况下,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关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模式,可考虑采用独立出资成立养老机构、合作成立养老机构的方式。

    在单独出资成立养老机构之后,可考虑采用不同方式进行经营,大多数情况下,养老机构对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采用三方主体签署,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入住老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三方,也就是说以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也涉及将部分辅助服务交由第三方负责,如:护理、康复、医疗、餐饮,为此,可考虑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模式。由养老机构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对于合作方式、费用分担、责任承担、合作期限、合作范围、争议管辖等问题明确约定。

    采用合作成立养老机构的方式,比前述独立出资成立养老机构在设立前多出与他方洽谈合作出资环节,双方或多方出资人可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中对于各方的出资、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出资人在养老机构设立后,作为股东身份的出资主体,不会对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承担相应的责任,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股东责任。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养老机构,都涉及前置审批以及登记环节。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共同出资设立养老机构涉及与合作方进行商洽的环节,其中应当对于责任承担、出资比例、期限等问题明确约定,尤其是公司是否控股直接决定对实际经营权的掌握,可能在时间上会相较单独出资不易掌控。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

    对于营业性养老机构大多采用品牌运营管理输出和租赁运营服务模式。

    采用品牌运营管理输出模式涉及到对养老项目具有监督管理权,在遇到重大决策时,作为品牌输出主体能够行使一定的权利表决,这样可使品牌输出主体随时了解养老项目的经营情况,但需要品牌输出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与运营主体管理权限的范围。该种模式重点在于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如果养老项目经营出现亏损时,不仅涉及承担养老项目亏损部分,同时还要产生管理费用成本支出。此种模式可能會加重承担亏损的责任风险。

    采用租赁运营服务模式主要涉及到无论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是否盈利,都能使出租主体得到相应利润。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为出租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到养老项目中,则无法了解养老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该模式还要求养老运营期间前期是否涉及免租或给予运营补贴,那么可能在养老项目前期没有任何盈利甚至有可能亏损。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服务模式,均应考虑到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三、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防控

    由于采用不同模式进行经营,在运营收入的管理上也会存在差异,涉及的税费亦会有所不同,可以视实际出资的模式进行确定。同时对于经营上出现的风险亦应当进行严格防控,主要体现在:

    (一)入住老人协议条款的严格把控

    在运营之前,需要针对养老行业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争议,在入住协议中严格进行风险防范,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合同文本,包括:护理级别评估、入住及退住手续办理、费用确认及结算、入住后因老人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护理级别变更、健康巡视、身体突发情况的就医处理、人文关怀、权利责任承担等条款进行严格限定。

    (二)规范的制度拟定

    针对行业特征,应拟定一整套养老机构运营规章制度,包括入住、应急、护理等。同时结合养老院内系统操作制作有关表单,包括:服务项目确认、费用增加、介护服务标准、用药、护理等内容。

    (三)合同风险防范

    通过对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采购、服务、运营类的相关合同进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注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进行证据留痕,严格把控合同履约风险,将运营风险降至最低。

    (四)医疗、餐饮、物业服务风险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制度要求,确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与第三方医疗机构进行合作,为老人日常看病难、拿药难解决问题,同时防范养老机构在提供此类服务过程中易出现的风险责任。严格把控餐饮风险,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优质的第三方物业服务管理,在易出现老人人身安全发生的问题上进行严格管控,并将风险转移提供保障。

    (五)费用缴退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易出现缴费困难的问题及争议纠纷,如:老人子女恶意逃费、欠费,面对有的老人亲属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如果简单的将老人送回家,就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针对此类问题,在入住合同拟定时考虑了此类问题的解决,并由老人或其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对于退费流程在签署入住协议时进行确认,防止因退费拖延而产生争议。

    (六)管理服务风险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易发生老人走失、坠床、跌倒,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伤、突发疾病等情况,应针对性的对工作人员处理此类问题进行管理防控,包括:急症抢救、护理不当、外出活动风险等问题。

    四、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营主体责任的确定

    对于我国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可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以签署协议的主体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由于养老机构的运营原因导致入住老人出现任何问题,应当由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由于在养老机构出现问題,可能会由养老机构先期承担责任后,养老机构再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按照合作相对性原则,若基于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产生争议纠纷的,则应当由实际签署协议的主体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侵权等其他问题,比如:第三方在服务过程中给老人造成伤害或安全事故,在解决过程中老人无法找到第三方索赔,可能会由养老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说采用整体承包经营方式,则涉及由养老机构与承包经营方签署协议,由经营方以养老机构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在养老机构对外运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应当先期由养老机构承担,由养老机构按照与承包经营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向承包经营方追偿。具体责任承担应当也将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用不同方式设立养老机构以及不同的运营方式,均会导致承担的责任有所区别。单独出资与共同出资设立养老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股东所应承担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但无论是单独出资还是共同出资,出资从均作为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养老机构实际运营过程中,是以养老机构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涉及存在其他辅助服务的运营主体对外签署协议的,由提供辅助服务的运营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论采用独立出资还是共同出资,股东作为出资人均不会对养老机构的实际运营承担责任,除非因股东原因导致。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应当视对外签署协议的主体以及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口老年龄化将长期存在的背景下,养老需求也在持续增加。虽然营业利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但通过良好的运营能够将养老院的作用充分发挥,对养老院的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将使养老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为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左美云,智慧养老 内涵与模式[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10.

    [2]董克用、姚余栋、孙博,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8)[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0.

    [3]张晶,80后的养老事业2.0养老产业商业模式与跨界创新[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