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骗色”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 “骗色” 骗色者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黄小文,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3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应用,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们交往再也不受地域限制,以往熟人社会形成的社交圈正在发生急剧变化,陌生人的社交圈正在急速扩张。交往的人们,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好友”,并不像以前熟人社会那样,互相知根知底,而可能是互不清楚对方来自何方、欲往何处,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诈骗应运而生,且发展迅猛。在百度中输入“骗色”进行搜索,一大堆千奇百怪的新闻映入眼帘:“已婚男骗色”、“渣男骗财骗色与多名女子交往”、“男子骗财骗色后失踪,女子知道真相割腕自杀”、“两年骗色一百多名女性,拍视频出售”……。骗色行为,破坏文明、和谐社会,污染良好社会风气,有悖公序良俗,并给受害者肉体或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然而,依我国现行法律,骗色并未入刑;受害者往往羞于启齿,鲜有敢于诉诸法律、伸张正义的“斗士”;即便有受害者鼓起勇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也因举证困难等原因而举步维艰,导致骗色者往往得以逍遥法外,继续祸害异性(通常是女性)。故此,有必要对“骗色”行为进行界定,进而依据现有法律,分析“骗色”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救济途径,并从中发现法律不足之处,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一、“骗色”行为的界定及其危害性

    (一)“骗色”行为的界定

    所谓“骗色”行为,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善意异性感情,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善意异性,是指出于谈婚论嫁或纯粹追求爱情目的而与自认为是未婚的他人谈恋爱的异性。

    “骗色”行为主要包括如下行为:(1)已婚人士谎称未婚、丧偶、离异,与异性恋爱,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未婚、丧偶、离异人士,同时与多名异性谈恋爱,并与其中多名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身份,骗取异性好感,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4)行为人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异性感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情况,不属本文所称的“骗色”之列:(1)因一夜情发生争议的;(2)因职业性交易而发生纠纷的;(3)附条件的性合约而发生纠纷的;(4)受害方明知受骗,仍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5)双方的其他行为均有悖公序良俗的。

    (二)“骗色”行为的危害性

    (1)“骗色”行为侵害受害人的性权利,往往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2)“骗色”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威胁未婚异性的恋爱安全。二、被“骗色”后基于现行有效法律可能寻求的法律救济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骗色”规定为犯罪,也没有类似“诱奸”的相关罪名,虽然受害人对“骗色”者恨之入骨,但在受害后试图寻求法律救济时,却经常是不知所措。实务中,对于不同情形,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有如下几种救济方法:

    (一)以诈骗罪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通常以骗色为手段,实施了财物的诈骗;即行为人通过假装与受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隨后便编造各种理由向受害人借钱,积累到一定数额后,便人间蒸发,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导致受害人“人财两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涉嫌犯诈骗罪,报警追究骗财骗色者的刑事责任。

    (二)以强奸罪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如果骗色者有上述行为,受害人可以涉嫌犯强奸罪,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骗色者与受害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通常由于骗色者前期的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在与其发生性行为时主观意志是自愿的,虽然如果受害人知悉实情,是绝对不同意与骗色者发生性关系的,但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很难将骗色者入刑强奸罪。

    (三)以招摇撞骗罪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则受害人可以涉嫌犯招摇撞骗罪或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报警,要求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

    (四)追究“骗色”者的民事责任

    如果骗色者的主体或行为不符合前述情形,无法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则可以考虑追究骗色者的民事责任。

    1.追究骗色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

    2017年10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骗色行为,很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行为者应承担“不能为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7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列明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虽然该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并没有包含性权利,但不能因此将性权利排除在民事权益之外,性权利属民事权益不容置疑,且某些性权利,如性自主权,早得到刑法的强有力保护。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对于侵犯他人性权利,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2001年3月10日实施、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见,受害人被骗色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依照上述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追究骗色者民事责任的具体法律适用

    第一,性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是一种人身权。1999年8月,世界性学会第十四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发表了《世界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明确指出“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并将性权利概括为性自由权、性自主权等18项具体的性权利。我国法律虽未明确将性权利列入民事权益,但性权利的人格权属性不容置疑,应受我国法律,特别是侵权法的保护。

    第二,骗色者侵犯受害者的性权利,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骗色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感情,进而使受害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意与骗色者发生性行为,如果受害人不受欺骗,受害人是绝对不可能同意与骗色者发生性行为的,骗色者实质上侵犯了受害人的性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受害者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骗色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骗色者如果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也许连摸受害人的手都没机会,正因为其骗得了受害人的信任,骗取了受害者的感情,进而骗得了受害者的身体,而受害者还蒙在鼓里,以为正和未来的另一半谈一场甜蜜的恋爱,当真相大白的时候,受害者所受的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一般人很珍惜性的纯洁性,即:婚前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即便有,其性行为对象也是热恋中的准配偶,婚后只与配偶有性行为。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往往关系到个体的自信和他人对个体的评价,因遭受骗色,受害人往往严重自责,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甚至造成抑郁等精神疾病。

    更有甚者,骗色导致受害人怀孕,不论堕胎或将小孩生下,都将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受害人所受的严重精神伤害,皆因骗色者的骗色行为造成,骗色者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精神损害解释》第十条对抚慰金数额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人过错,侵权手段,行为方式,侵权造成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受理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靠法官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上述因素自行确定,属法官自由裁量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可预见性非常差,法院的判决往往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去甚远,形成巨大落差。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较多,但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非常保守,通常是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而侵犯性权利的民事赔偿案例却非常少,笔者见过的赔偿数额最多的案例是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主审法官孙琪的一个判例,在该案中,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三、对“骗色”行为相关立法完善的建议

    我國法律尚未将性权利明确为一项人身权益;也未明确侵犯性权利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计付标准;对于因骗色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其行为触犯刑法。这不利于及时惩治骗色行为,有鉴于此,笔者就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性权利是公民一项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公民的性权利。

    第二,对于侵犯性权利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明确侵权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对骗色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的计算方法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将侵权人过错,侵权手段、行为方式,行为情节,侵权造成后果,侵权人获利,侵权人经济能力,受理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设定为计算变量并赋予适当的系数,以期减少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大幅度提高骗色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四,将采用欺诈手段,骗得妇女同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视同强奸罪定罪处罚。从实质角度观察,骗色与强奸都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性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区别在于手段不同,相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骗色的危害性并没有弱化,甚至给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精神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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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骗婚男侵犯女友性权利判赔15万[EB/OL].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 06-08/144232748.html, 2016-06-08/2020-01-19.

    [5]辛慧民.论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