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删繁就简之管见

    范铮

    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发布实施,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标准对一些格式要素的规定过于繁琐,不利于广大文秘工作者正确应用。文章对此提出简化思路,以期为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提供借鉴,促进公文的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国家标准;公文格式;简化

    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配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修订的基础上,于 2012年6月29日正式批准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并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实施四年多来,对统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促进公文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标准一些规定过于繁琐,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造成广大文秘工作者掌握不全面、执行不规范的现象。笔者提出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简化问题,希望与广大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1 关于公文字体、字号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使用的字体、字号共有7种,分别为5种字体、4种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签发人姓名及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版记中的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页码用4号宋体字。其中,版头部分就用了4种之多。份号仅规定了用3号字,未规定字体,《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各格式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按此规定,份号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这么繁琐的规定,不仅普通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有困难,即使专业排版人士也容易出现有关要素格式不规范问题。也有研究者指出,“版头左上角三要素字体上的不同,尤其是份号的数字与保密期限的数字字体不同,让页面显得不和谐、不统一,不符合公文‘庄重美观的原则。”[1]建议份号使用黑体字,与版头左上角的其他要素字体一致。黑体字具有方正、粗犷、朴素、简洁、醒目的特点,小标宋体字作为标示发文机关标识、公文标题的标准字体、仿宋体字作为公文的通用字体已为大家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在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的前提下,字体、字号可以简化为: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版头部分的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以及正文部分的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标题用2号字。这样,公文格式由使用5种字体、4种字号,简化为使用黑体、小标宋体、仿宋体3种字体,使用3号、2号、发文机关标志根据需要确定字号3种字号。这一简化方式既符合公文“醒目、美观、庄重”的原则,又使字体、字号的使用大为简化,便于广大文秘工作者理解运用。

    2 关于发文机关标志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这一规定,让广大文秘工作者什么情况下加“文件”、什么情况下不加“文件”无所适从,执行各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又规定,“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其后的“式样”中,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图3)加了“文件”二字,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图4)、信函格式首页版式(图11)未加“文件”二字。可见,对于一般常用公文格式,是否加“文件”二字,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加可不加,不利于公文格式的规范化,在加与不加都可以的情况下,不如统一规定不加“文件”二字。再者,联合行文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单数个3、5……,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容易操作,在第2、4……个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即可,而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双数个2、4……,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就要在两行之间排布,需要通过插入“文本框”来解决,给公文的排版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一不加“文件”二字。

    3 关于发文机关署名的简化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无论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行文,都要加发文机关署名,而在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中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成华等主编的《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中这样解释,“为什么一般要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识之一,署名生效也是国际惯例。”[3]笔者认为,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公文有“不加盖印章”的情形,在“不加盖印章”的情形下,应署名后标识成文日期。但是,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公文一般是盖章生效,盖章兼具公文防伪功能。因此,日常应用中,大量的公文是需“加盖印章”的单一机关行文。对于单一机关行文,在公文版头中已有发文机关标识,在公文标题中还有发文机关名称,再在落款处署名后加盖印章,一篇公文中发文机关名称出现四次,不仅显得罗嗦,而且在两行文字(署名、日期)之上再加盖印章,也会影响印章的视觉美观。再者,《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署名“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这一规定以发文机关署名不超过成文日期八个字为宜,超过八个字将不能按右空四字编排。因此,建议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中,仍沿用原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单一机关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4 关于附件说明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7.3.4附件说明中规定,“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在实际应用中,“附件:1.”占据5个字位置,如果附件名称较长,回行后每一行都需缩进5个字,造成此部分左右不对称,影响公文的美观。建议改为“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下一行标注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如仅有一个附件,不标顺序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在下一行顶格编排。”

    5 关于左、右空字的简化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最繁杂的就是左、右空字问题。经笔者统计,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涉及左、右空字共有18处之多。在各格式要素中,有要求“左空一字”、“右空一字”、“左空二字”、“右空二字”、“右空四字”、“左右各空一字”等不同情形,让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十分困难。尤其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部分,就有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关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节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的复杂要求。建议将此部分统一规定为“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如需标注发文机关署名或签发人职务、加盖签发人签名章,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编排不下时适当增加成文日期右空字数。”这样,关于公文中的左、右空字编排就可以概括理解为:在版头部分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右空一字;在主体部分正文、附件说明、附注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成文日期右空四字;在版记部分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左右各空一字;页码单页码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执行起来大为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3]作为一种工具,就应该易学、易记、易于掌握。改革公文格式,对其删繁就简,对于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促进公文的规范化,保证公文的权威性等都将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