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探究

    关键词 法治人才 培养计划 问题探究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基于“创新创业+专业”的融合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中期研究成果,主持人:吕英民,项目编号:2017JYB004。

    作者简介:吕英民,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9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无疑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一支素质优良、专业出色的法治人才队伍,而要培养出这样一支高水平的法治人才队伍,只能依靠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本文以高等法学教育的时代变革为背景,着重探讨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几个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高水平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建言献策。一、当前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特征

    世界各国曾经诞生了种类不同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制度,而依法治理则无疑是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优质”选择。众所周知,法治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实现的,法治的实现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法治实现的众多条件中,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法治人才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应该指出,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标准是不同的,这导致法治人才的培养呈现出明显的时代性特征。我国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建设就一直在艰难探索中不断前进,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设定了最终目标。显然,“全面依法治国”正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法治人才的培养则必须以此为背景,必须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德法兼修

    新时代的法律职业者肩负着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规范执法和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历史重任,这要求其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对法律职业者的综合素质究竟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显然,良好的专业素养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以来的法律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法治的实现对于法律职业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标准要求,如果没有扎实高效的专业能力,就很难胜任日益复杂的法律工作,最终将不得不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因此,在法治人才的培养中,专业教育始终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无论何时其地位都是难以撼动的。但是,具备了良好的法律专业素质是不是 “卓越法治人才”的充分条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实践的发展早已证明,优秀的法治人才不但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尤其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特殊时期,各类法律职业经常面对复杂的利益纠葛和社会矛盾,许多法律职业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遭遇各种困难和挑战,一些社会不公和道德滑坡现象也给法律职业者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客观的,也不是专业教育能够应对和解决的,加强法律职业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教育迫在眉睫。具体到法治人才培养环节,就必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立德树人的人才培育理念,堅持德法兼修,将法律职业品德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育的全过程。

    (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理论实践充分结合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水平不断提升,这一方面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了越来越好的职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

    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职业的门槛从来都是比较高的,法律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全面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但如此,新时代的法律职业者要想胜任当前的工作,除了法律专业知识以为,还需要具备相当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这早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传统的高等法学教育正是以这些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要内容,而重视法学理论知识教育也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但是,法律职业显然不是以法律理论为核心的,实践性才是法律职业的核心特征。[1]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早已为法律界广泛认同。那么,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经验如何获取呢?这是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必须回答的问题。要实现法律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就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实践教育的价值,必须重新定义实践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具体到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教育中,除了继续加大实践教育投入,革新实践教育模式外,更要确立全社会综合育人的理念,加强与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破除培养机制壁垒,充分引入社会实践教育资源,完善协同育人机制。

    (三)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创新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创新工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可以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党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新判断,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国策。

    那么,作为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基础作用的法律职业是不是也要强调创新呢?答案是肯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必将呈现国际化的新特征,也必将面临更加剧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法律行业发展水平本就不高,如果我们的法律职业者不确立创新发展理念,故步自封,墨守成规,那么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必将被淘汰。因此,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创新提升行业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是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必须实现的“自我革命”。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解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高等法学教育也经历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峰,教育规模急剧膨胀,人才培养呈现多元化,客观上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治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发展中也呈现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例如教育理念混乱、人才培养定位不清、教学质量下降和毕业生就业困难等,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极为不利,而且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2]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提高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教育培养计划2.0”),并期望通过这一计划的推行,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一)“教育培养计划2.0”的出台背景

    实际上,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早在2011年11月23日就曾经发布过一个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即《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教育培养计划1.0”)。但是在这一计划的推行过程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这次全会专题研究了法治建设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作出了重要指示。

    再次,教育部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于2018年9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该意见对于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是在这些发展和变革的基础上,催生了“教育培养计划2.0”的制定和出台。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教育培养计划2.0”的出台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时代背景,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伟大战略对法治人才培养的决定作用和巨大影响,呈现出了典型的时代性特征。

    (二)“教育培养计划2.0”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通过比较“教育培养计划1.0”和“教育培养计划2.0”可以发现,两者在内容方面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明确规定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但是,与“教育培养计划1.0”相比较,“教育培养计划2.0”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设定的目标要求更加符合高等法学教育规律,更加符合我国的时代特征,更加明确而具体。在指导思想方面,计划明确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地位;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必须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重视“德法兼修”和“知行合一”;必须深化教育改革,继续加强实践教育;强调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些指导思想既有全局性又有针对性,找准了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命门。在目标要求方面,计划设定了一个总目标和三个分目标:总目标是“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分目标则包括一流法学专业点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建设和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这些具体目标的设计,既是对指导思想的制度性回应,又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指明了改革方向。

    (三)“教育培养计划2.0”的任务设定

    在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的前提下,“教育培养计划1.0”和“教育培养计划2.0”都规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工作任务,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两份规划在工作任务的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继承性特征,例如协同育人机制的建设、法学实践教育的强化和法学师资队伍的加强等。但是,通过对比也可发现,“教育培养计划2.0”的工作任务更加详细而具体,更能准确反映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首先,“教育培养计划2.0”规定的工作任务非常全面,涵盖了德育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育、协同育人、师资建设、信息融合、扩大开放和订立标准等八个方面,这显然是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诉求的理性回应,是促进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剂良方。

    其次,与“教育培养计划1.0”的工作任务相比,“教育培养计划2.0”极为重视德育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这种对德育的明确要求既适用于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更适用于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一种全方位的德育要求。

    再次,“教育培养计划2.0”非常重视高等法学教育和信息技术的融合问题,主张发挥网络和信息技术对法学教育的正向作用,充分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该计划也非常重视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建设,主张逐步建立法学专业的“认证标准”,并以此推动高等法学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三、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问题

    所谓人才培养目标,实际上就是我们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标準问题,其一方面应由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人才的需求所决定,另一方面又以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为基础。第一个方面前已述及,而第二个方面则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我国关于高等法学教育如何定位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对立上,一个是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对立,另一个是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对立。笔者认为,如果将高等法学教育放在我国法治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背景下考虑,那么就应该将其定位于专业教育和精英教育。当然,其他高等教育领域中也必须包括一定范围的法治教育,例如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那才属于通识教育和大众教育的范畴。而关于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教育培养计划2.0”中明确设定为“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这应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具体到“应用型”的卓越法治人才,则应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具体目标。基于我国法治建设对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的需求标准和发展方向,笔者认为这个培养目标应该是:理想信念坚定、职业品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技能熟练,适应法律职业和相关职业需求的专业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