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李敬瑶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立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立法进程、扩大财政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区别;借鉴

    2013年3月1日,由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将走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满足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一词侧重于矫正而削弱了惩罚,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许多欧洲国家大都使用“社区刑罚”或者“社区惩罚”的概念来命名这项活动,如:“德国并不存在名为‘社区矫正的法定制度,但是存在与之类似的非监禁刑”,[1](P.22-26)非监禁刑的形式包括罚金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

    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要求,社区矫正也是为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收归到社区之内帮助其改过自新的活动,而社区矫正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在里面,所以,不用再重新使用其他包含“惩罚”意思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形式

    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措施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外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其他措施,如:社区服务、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美国是最早实现社区矫正立法的国家,其国家和州的社区矫正的常见方式有转向、假释、缓刑、家中监禁、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归假制度、社区服务等。由此看来,相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美国的社区矫正形式更加丰富,也更加富有人性化。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从国内外社区矫正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不论国外还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都是教育犯罪,并帮助其改过自新。比如,英国社区矫正的理念就是“让犯人在社区环境中接受教育和感化,学会遵守法律,改变犯罪的观念和行为,重新回归社会”。[2](P.54-58)美国司法委员会矫正工作部曾指出“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和重建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和教育”。[3](P.104-108)我国社区矫正的理念在《通知》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但是,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其主要功能侧重于监督考察方面,即让犯罪人在社区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约束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对于罪犯的要求仅仅是不再危害社会即可,而不要求每一位罪犯重返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更不要求罪犯对社会做出贡献。而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则侧重于罪犯的帮助与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主动引导犯罪人改变自己的内心,摒除威胁社会的念头,并且帮助犯罪人寻找合适的工作,进行生活和生存技能的培养。这样不但可以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还可以帮助其重返社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性调整。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实施阶段

    在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明确列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5种人,即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的人。而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却不仅仅局限于这5种人,还包括非暴力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和55岁以上的囚犯,而美国的许多州更是对暴力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都实施社区矫正。

    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位在《通知》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只是“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4](P.58-61)也就是说在法院对被告人宣布判决之后,由相关的部门对宣告刑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国外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执行活动,更是一项社会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工作者都会参与进来。

    五、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从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其存在时间比较短,发展的不完善,因此现在全国各地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1.在意识层面,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到位,意识淡薄,重视不够。虽然两高两部制定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存在的时间极为短暂,加上中国传统刑罚的目的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很多人认为,刑罚的作用就是惩罚罪犯,千百年来的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不认可,各级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到位,通过社区矫正来惩治犯罪的意识比较淡薄。

    2.在立法层面,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所应具备的具体内容、类型、适用的方法和执行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在实践过程中必然难以保证实施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化,虽然说是中国刑法体系的一大进步,但是,也仅仅只是确认了这一制度的存在,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才能保证社区矫正的顺利实行。

    3.在经费保障层面,社区矫正经费监管制度不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仅仅简单提及经费的保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对于此笔经费的拨付及使用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由于上级的社区矫正经费不到位而造成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不到位的情形出现。

    六、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1.摆正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社区矫正是为了在矫正犯罪的同时缓解监狱的拥挤状况,但是若是摆不正态度,本末倒置,则会造成这部分罪犯对社会产生威胁。有些国家就出现了这种本末倒置的问题,所以,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主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摆正态度,防止舍本逐末,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收益。

    2.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健全的法律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前提和基础,在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有助于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实施,社区矫正的立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对于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意义重大。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规定,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适用的过程当中,促使社区矫正制度理念深入人心,等到时机成熟再制定《社区矫正法》。在这一过程中,切忌急于求成,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适时立法,保证立法的科学合理。

    3.加大政府对社区矫正财政支持,扩大经费来源,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保证他们的工资待遇,才能够让他们坚持不懈的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我们要拿出一定的费用用来支付其培训费用和生活费用,同时还要拿出一部分经费来支持高新技术的研发,这些高新技术都将会在保证社区矫正效果的同时保障矫正对象的人权,防止出现对矫正对象的人身损害。对于经费问题,笔者同意一些学者逐步确立“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的社区矫正资金保障体制”[5](P.102-105)的建议。

    4.增加社区矫正的活动形式,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多样化的社区矫正形式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针对性的改造,这样能够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加大对矫正对象的生存技能培训,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工作,将有利于犯罪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防止矫正对象由于受到歧视或者生活所迫而再次犯罪。同时,学习英国和美国的做法,将社区矫正的活动范围扩展至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适用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让社区矫正工作者参与审判工作,不仅仅有利于法院对犯罪人做出准确的量刑,保证判决的公平和公正,还有利于违法者及早受到矫正和帮扶,防止进一步沦为犯罪,走上不归之路。

    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形势需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但是,只要我们积极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立法、机构、社会参与、矫正类型等方面不断摸索,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在探索中前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一定会取得优秀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思睿,邢飞龙.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检视与反 思——以中西比较为视角[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13,(1).

    [2]郭惠群.英国社区矫正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北京人 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4).

    [3]种若静.美国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08,(10).

    [4]刘强.中外社区矫正之区别及思考[J].中国司法, 2004,(4).

    [5]刘俊武.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巡礼[J].中国司法, 2008,(9).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