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社会规制功能的实现机理

    徐辛酉 赵子博

    摘 要:档案因其自身产生于社会规制实践而具有反作用于社会规制活动的功能。而具体到档案作用于社会规制的实现机理,主要是:体现权力作用下的社会规制;体现工具式的社会规制;体现对社会时空的规制。厘清档案社会规制功能的实现机理,可以科学地引导其助力社会善治。

    关键词:档案;社会规制;社会治理;档案工作;社会秩序

    “社会规制的实践常常是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状态。”[1]而秩序是“作为我们所有社会结构的一般的和必不可少的条件”。[2]在维护社会秩序而实施的社会规制活动中,人们通常需借助一些手段,如法律的约束,暴力机构的威慑等。

    档案在其中也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如工业革命后,为实现对企业的科学管理控制,184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公司条款合并法案》(Company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措施之一是要求公司保存“完整和真实的”账目,即会计档案,以用于管理控制相关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欺诈和套用。在国内,有学者认为红头文件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属于“法”的范畴,[3]把红头文件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权威规制手段。

    事实上,不仅公文档案,现实中许多其他类型档案也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利用专门机构收集公民资料并建档以对公民的有依据管理规制、以事后监管改变现场监管的单一方式、[4]保持政策的连续性、[5]通过建档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规制、[6]是一种社会规制的手段等。[7][8]

    由此,在社会学研究中,档案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规制手段得到广泛认可。可以发现,在社会规制越来越规范化与严谨化的进程中,档案作为一种被借助的手段,以其自身的特色而具备不可或缺性。但档案为什么会被人们选取作为社会规制的方式,其与社会规制活动内在的耦合关系是什么,在学理上尚未完全厘清,一定程度影响了人们对档案或档案工作可作用于社会规制活动的理解与实践。本文即试图就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1 档案体现权力作用下的社会规制

    权力的行使,天然具有社会规制的功能。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9]吉登斯也认为权力是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某种结果的实现,要求权力存在于各种支配结构中。[10]

    档案作用于社会规制的呈现方式,就体现为权力作用下的一种影响力。如韦伯发现,在行政管理中,档案作为体现工具理性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规制着官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即他认为的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行政管理意味着从根本上以知识进行支配。……,行政管理组织或者利用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力持有人,也会凭借产生于行政过程的经验而进一步增殖其权力”。[11]

    福柯则把档案直接视为一种“书写权力”的体现,认为其可用于建立和支撑社会规制机制。[12]这种规制,就体现为对相关人的行为和思想的影响;吉登斯是在民族—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发现,档案是实现社会规制的有效手段,“在向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中,国家利用专门的机构收集公民的个人资料,建立档案,以期做到对每一个公民的引导和规制”。[13]用现代的话解释,就是政府行政主管机构通过借助统一的文件处理程序便可实现对偏远地区的社会规制。[14]

    档案能如实反映权力的规制指令,并用于传递与推行。“文件(公文)为代表的‘书面方式,更加准确、规范地传递管理指令及各种信息,可以克服现场方式和会议方式的时空限制,为管理活动营造了一个广阔的空间。”[15]所以,文件,包括档案文件,是人们用来反映社会规制思想或意志,并用于在实践中影响人们行为的。如档案文件中的决议、命令与政策等,均体现管理者的规制思想,能直接影响相关人的行动。

    进一步分析发现,档案自身属性也能反作用于權力,能进一步保障权力的行使及其规制功能。如前述王广宇的发现,文件,包括档案,可以实现对相关其他管理资源的保障,其中特别是对权力或文化的保障。[16]例如:在法制社会中,档案能对规则和权力等资源做出其来源和合法性的证明。档案的这种特点,使权力取得合法或合理的地位,能进一步保障权力的规制功能。为此,有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档案文化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并不完全在于使广大民众明辨档案的概念,而是使他们完全接受由档案文化所倡导的理念和所推行的模式”。[17]这种理念和模式,包括档案体现权力作用下的社会规制,体现一种社会治理上的规制文化。

    2 档案体现工具式的社会规制

    马克思认为:“工具意味着人所特有的活动,意味着人对自然界的具有改造作用的反作用,意味着生产。”[18]档案就是人们选择的可用于实施社会规制的一种工具,其中就包括社会规制的目的。[19][20][21][22][23]现实中,社会普遍兴起的“建档”活动,某种程度就体现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规制工具的效用。典型如2011年,我国国家档案局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分别下发了《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名目,如流动人员档案、出租车驾驶员执业档案、移民档案等,明确了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在建立并管理相应专业档案方面的主导职责。“建档”活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材料”。[24]从把各行业的建档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联系起来,足见档案在社会秩序维持中的规制功能。

    从社会科学管理的角度看,社会普遍设置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用于档案保管,如档案室、文件中心、档案馆等,就是为发挥其基本行政工具、法律证据和社会风险规制功能。[25][26]

    3 档案体现对社会时空的规制

    “档案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原始记录。”[27]其记录的对象是特定时空下的人和事,如一次工程测量,一次抢险救灾等,记录的内容不能再更改,也就形成了对特定时空下所发生事情的记录式定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档案的社会规制,就体现为对社会时空的规制,它是由档案原始记录性所衍生的一种规制形态。

    这种规制形态一方面表现为对已发生事物的“封装”。就是通过记录存档方式留存某段历史,不容再否定与篡改。“档案变为一种不容怀疑的事物,一种因不容怀疑带来的力量。”[28]这种力量就体现为档案对特定社会时空内所发生事物的如实记录并如实保存。

    另一方面,这种规制形态反映档案的记录不因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而是忠实作为一种“史料”。[29][30]档案对社会时空的规制,使其可以成为人们追溯历史、反思历史的有力依据。[31]档案对社会时空的规制,实际就反映在对当时社会时空下的传统、先例乃至经验的相关记录的锁定,其可以影响到后人。

    *本文受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青年学者创新团队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