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造精品案件争创公诉品牌的几点思考

    樊红凝

    在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下,在品牌战略思路的指导下,公诉部门如何打造精品案件、争创公诉品牌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谈些粗浅看法,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对精品案件的认识

    就公诉工作本身来讲,精品案件应该是公诉案件的样板、标杆,也可以说是公诉人通过良好的庭审形象和精彩的出庭公诉活动,完成指控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地讲,是公诉人通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法庭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服法,实现了公诉的直接效果即法律效果;同时,公诉人出色的庭审活动,使人民群众和社会认为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罚当其罪,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并从中受到了教育,实现公诉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这就是公诉的间接效果即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没有好的法律效果就没有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深化,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根本目的。而我们所要打造的精品案件恰恰是需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难免失之偏颇,不能称作是精品案件。

    二、打造精品案件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知己知彼,努力追求公诉案件的社会效果。目前,就承德市而言,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大多处于案多人少、超负荷运转状态,因此无论是承办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检察长,大多把注意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法律效果上,而对社会效果关注不够,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对案件做了有罪判决或者说是按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判决,公诉任务就算完成了,就认为达到了公诉效果。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诉的社会效果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由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只是社会群体的一小部分,社会各界对出庭公诉的法律效果的评价不都是专业性的,人们主要从公众共识这一角度出发来评价公诉效果。因此取得出庭公诉的法律效果还不完全等于已取得出庭公诉的社会效果,要取得公诉的社会效果,公诉人就必须善于运用公众意识,抓住社会热点和焦点,利用出庭公诉的机会,结合案件来阐述法律,弘扬法制,从而进一步拓展公诉形象,回答社会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思考之二:从“我”做起,努力塑造公诉人的“四种形象”。一是公诉人的举止形象。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举止直接影响着精品案件的产生。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始终保持着庄重严肃、端庄稳健,发言时不能身体晃动,手不能摇摆不定,更不能摇头晃脑,举止应得体,要与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的身份相符,举止不能随随便便。二是公诉人的气势形象。气势是行为举止反映出的力量和气魄。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必须有气势,没有气势,效果上先自差了三分。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和精神状态,要有以正压邪的气势,使犯罪分子感到害怕胆怯,使旁听的群众感到有安全感,从而对公诉人产生信任和尊重感。三是公诉人的气度形象。对辩解、辩护意见,合理的应予以接受,应体现国家公诉人应有的气度,体现实事求是,体现依法办案,如果不加分辨一律否定,收不到好的公诉效果。四是公诉人的语言形象。公诉人语调变化、音量高低、语速快慢、升调与降调的运用,抑扬的对比度等等,是否恰当,都与公诉效果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在陈述客观事实时可多用陈述句,反驳辩方观点时可多用反问句,而在陈述社会危害和进行法制宣传时可多用感叹句和反问句。其次,对于语速的运用,如在表述法律法规时,可适当放缓语速,以使他人能听清楚。在用排比的反问句反诘辩护人的诡辩、声讨被告人的罪行时,则要语速递进,造成一浪比一浪高的气势。体现一个证据中的重点时,可作技术女理,如对重点之处宣读声音放大,速度放慢,必要时宣讲后予以提示说明,以深化其在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被告人头脑中的印象,最终使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性质有一个深刻认识。再次,公诉人要利用发言中的语调、语速、音量的起伏变化所形成的高低快慢的节奏来唤起听众的注意。语调、语速、音量的变化应根据发言中思想感情变化的需要而自然变化;语调、语速、音量的变化要错落有致,不要形成固定的节奏,以免听众感到呆板,更易疲劳,在听众不安静的特殊情况下,语调、音量的变化一定要鲜明,要形成前后反差,使之足以对听众产生刺激。此外,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证人发问时一定要保持一种庄重、抑扬度不大的平衡语势。但在当公诉人义正词严指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表达对被告人的惋惜和殷切期望时,就可以区别情况,分别采用上升语势和降抑语势。总之,在法庭答辩时适当运用语调、语速,或轻重缓急,或抑扬顿挫的变化,这样就能通过语言表达达到震慑罪犯,感染听众的目的,提高公诉效果。

    思考之三:准确把握,努力实现庭审活动的精彩性。公诉人除应具备良好的庭审形象外,还应努力创造精彩的庭审活动。如何使庭审活动更精彩,能够与旁听人员产生共鸣,需要公诉人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公诉活动。开庭前应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和认罪态度,准确分析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全面掌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社会背景,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预测参加旁听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生活层面,在此基础上来选择是运用较通俗的语言,还是用法言法语做出庭预案、辩论提纲和公诉意见书。否则就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思考之四:高位追求,切实保障精品案件的先进性。精品案件之所以能够称之为精品,本人认为它应包含科技性和先进性。用高科技装备武装公诉人,用高科技手段宣传法律,展示法律威严。比如在提审和出庭笔录中运用电子录入,能够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现视听资料等证据,就能够实现图、文、声并茂的精彩的庭审效果。

    总之,打造精品案件、争创公诉品牌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提高公诉队伍素质,健全培养制度,增加优良的科技装备,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随着精品案件的不断增多,各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公诉品牌一定能够很快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