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吕华见

    [摘要]当前基层检委会有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改进基层检委会制度是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在明确检委会职能定位、改革检委会委员组成、细化检委会议事程序、建立健全议事发言规则等方面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基层检委会制度。

    [关键词]基层检委会;改革;议事结构

    为更好的提高基层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现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制度略陈卑见。

    一、基层检委会改革的必要性及当前基本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检通知》)的规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内部权力机构。在建国初,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且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我国法检系统实行委员会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些难题,通过检委会民主决策集思广益最终作出正确的决策,在当时对镇压反革命分子,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现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基层检委会也要与时俱进,新时代赋予了基层检委会新的使命,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往的检委会工作机制有许多地方都已跟不上时代步伐,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决策机构,检委会的议事水平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水平,因此,对基层检委会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检察院办公条件逐渐改善,尤其是内部各业务部门都实现了网上办公,大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适应了经济时代的要求。而基层检委会仍旧处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水平,其人员组成僵化、议事规则陈旧,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及制度设计不完善等,许多方面还处于起步状态。

    二、基层检委会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职责,该抓则抓,该放则放。首先,一提到检委会职责,自然而然的想到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但检委会还有一更重要的职责,那就是除案件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不要动不动就把稍微复杂点的案件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基层检委会应该从繁杂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事关基层检察工作中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上来。其次还要明确检委会与院务会、党组会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三者是做好基层检察工作的有机整体,不要把本该属于党组会或院务会的事务随便拿到检委会上来,更不要把检委会的议题拿到院务会和党组会上讨论。三者一定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

    (二)打破检委会组成人员行政化模式,探索新的“平民化”人员结构模式。当前基层检委会委员主要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及部分部门(包括业务部门和非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检察院内部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命须由检察长提名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实这种方式不够科学民主。由于我国向来受“排资论辈”“先来后到”等传统观念影响,往往都把检委会委员当成是一种权利、地位的象征,所以有些年龄大资格老但业务能力一般的同志要求进检委会时,检察长往往碍于情面提名,然而检委会委员是有名额限制的,这样一来,许多政治素质硬、工作能力强的年轻检察官就无法进入检委会,致使检委会成员结构不尽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因此建议建立一种竞争择优机制。通过全体干警大会民主投票选举确定委员名单,然后经基层院党组会把关,最后由检察长提交同级人大。此外应积极做好一些资格老被落选的同志的思想工作,搞好团结的同时,逐步在内部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择优机制。

    (三)强化检委会办公室职责。首先,要正确认识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公室是各业务部门与检委会之间的“联络员”,由它负责重大案件的提交,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案件自行处理,直接作出不予提交或补充材料的书面决定,起着过滤器的作用;检委会办公室是列席检委会的“参谋员”,针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在吃透案情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供检委会参考;检委会办公室还是事后的“监督员”,对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催办督办,必要时还可以介入执行部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检委会报告。可见,检委会办公室决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做样子摆设”。其次,要单设独立的检委会办公室。依据《最高检通知》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目前,各地检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将检委会办公室挂靠在有关科室下,接受有关科室的统一领导,但工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单独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三是设立的检委会办公室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督察室合署办公。目前基层检察院多采用第三种。为了使基层检委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单设检委会办公室。理由是:第一,基于检委会工作性质的需要。检委会是检察院的重要决策机构,其运行好坏关系整个基层院工作大局,尤其是基层院案件多而杂,遇见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比较多,必须把检委会办公室设立成检委会的“常设机构”方能及时应对。第二,由于检委会办公室主要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参谋工作,所以其人员可由办公室主任一人、内勤一至二人组成即可,这样不用太多的人员编制,基层院完全有能力负担。

    (四)优化检委会议事结构,提高基层检委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首先,在检委会议事方式上,建议采用书面发言与口头发言相结合的发言制度。现在基层院检委会都是单单通过发言方式来讨论案件的,有些委员说着说着就偏离了主题,甚至唠起了家常,把检委会当成了家庭会;还有的委员因为事先没有认真分析问题,检委会上即兴发言,说的语无伦次、前后矛盾,根本不知道其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负责记录的书记员也无法做记录。因此建议在检委会召开前,各委员最好都提交一份个人书面意见到检委会办公室,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复制,然后分发至每位委员手中,这样大家可以提前相互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意见,在检委会上就可以有针对性的相互提问,不仅节省了议事时间,也便于书记员作出完整高质量的检委会记录。其次,合理运用现代化办公。尤其在讨论案件时,建议在原有的检委会议事模式基础上,合理运用现代化办公软件。如有些基层院检委会在讨论问题时尝试性的使用多媒体举证汇报案件,这就是优化检委会议事结构的一个典范,检委会上承办人不用过多的叙说案件情况,检委会委员们可以通过一幅幅生动画面浏览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采用多媒体集声、图于一体,形象生动,不仅缩短了开会时间,而且提高了议事质量。

    (五)建章立制,巩固成果。各基层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检察院组织法》及《最高检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细则》、《检察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流程》等,以成文文件形式对检委会工作加以规范固定,使基层检委会各项议程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