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我国体育利益的分化与和谐

    刘 玉 方新普

    摘要:对当前体育利益分化的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对策:重树我国体育价值取向,承认利益主体的独立性,积极维护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合理参与,民主科学、完善畅通的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建立“造血”为主、幅度适宜、公平与效率兼顾、区别对待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转化政府行政职能、划定政府职能权限,强化体育利益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利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利益分配;社会转型;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7-0037-05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体育总局刘鹏局长明确提出“全面认识体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广泛联系,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体育”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种体育利益主体开始形成。体育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体育利益逐渐分化。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以及体育体制改革的滞后,由体育利益分化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和谐的发展,所以必须对当前体育利益分化的新特点进行分析,把握体育利益关系变化的规律,探索体育利益关系和谐的新机制。

    1社会转型期体育利益分化的特点

    1)体育利益分化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和不成熟性。

    1986年4月,国家体委发出了有关体育体制改革的第1份正式的文件,即《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从此拉开了体育体制改革的序幕。其主要目的是“抓好体育社会化这一环节。克服体育过分集中于国家办的弊端,放手发展全社会办体育”。这一时期体制改革的中心是由国家包办体育过渡到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理顺(原)体委与各方面的关系,恢复、发展行业体协和基层体协,放手发动全社会办体育,我国体育利益初步分化。但是由于受客观因素(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深入)和主观因素(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的影响,体育利益分化不够彻底,社会主体、个人主体的体育利益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仍然以国家利益为主,造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形成了体育经费不足、发展效果不好、运行机制不活、发展后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发表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也随之进一步深入,明确提出“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赖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有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格局。力争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新体制”。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体育体制改革逐渐加快,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协会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训练体制、竞赛体制。群众体育发展迅速,体育产业发展加快,我国体育利益开始进入真正的快速分化阶段,形成多种利益主体。但是由于体育体制改革的滞后,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职业体育等利益主体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体育利益分化呈现出不合理的趋势;200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体育利益分化引起的矛盾受到重视,全民健身活动继续开展、社区体育发展迅速、农民健身工程开始实施,体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体育利益分化开始逐渐由最初的无序状态进入有序竞争状态。

    总体来看,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体育利益分配制度多元化,体育产业发展迅速,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体育利益的分化成为可能,但同时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体育利益分化的规模和进度,当前,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对体育利益分化仍然具有显著的影响,这些制度包括:户籍制度、单项体育协会的“二政府”制、俱乐部管理体制、体育场馆等资源的所有制、部门差异以及国家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强有力的作用等。各种体育利益主体虽然在分化中增强了独立意识,潜在体育利益要求明朗化,但组织化程度依然很低,兼顾各种主体的体育利益,已成为体育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利益群体形态多样,但矛盾突出。

    体育群体是指由若干具有共同体育追求、共同体育爱好、相互帮助和扶持,并在一个体育活动圈子一起活动的个人或团体。社会群体中的成员有着相同的文化和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根本上说,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是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转型期我国形成了很多的体育利益群体,在利益博弈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如竞技体育利益与大众体育利益的矛盾、投资者与管理者矛盾、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矛盾、赞助商与俱乐部的矛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体育协会社团与管理者的矛盾等。转型期我国体育群体性矛盾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是竞技体育利益和大众体育利益的矛盾。在现有体育资源比较稀缺的条件下,我国长期在政府意志主导下,以投资的倾斜支持竞技体育的举国战略体制的不断强化和扩张,乃至支持多级竞技体育争光计划的不断强化和扩张,导致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失衡,各级地方政府为从多级竞技体育增光战略中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不仅必须付出高昂的直接成本,而且还以压缩群众体育发展为代价,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矛盾突出。第二,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矛盾。由于强势群体能够更有效地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实际上就轻而易举地形成了倾向于强势群体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在体育产业化的浪潮中,社会缺乏对弱势群体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特别是体育服务对该部分人群做得更加不够。社会上的体育收费场所较多,但只是为高收入的强势人群提供服务;而那些免费场所,要么毫无体育场馆的“味道”,要么体育设施破烂不堪,根本就不能提供免费的体育服务。第三,是体育投资者和管理部门的矛盾。目前的改革虽然使得部分社会主体参与进来,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在体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往往出于自身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需要,强行对本该由市场和社会体育组织来解决的问题采用行政命令越权、越位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情况还比较普通,投资者群体体育利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3)体育利益分化造成阶层矛盾不断扩大。

    虽然体育利益的差别不如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表现得那么突出,但是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体育利益,不同的阶层为了实现自己的体育利益仍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和那样的冲突。根据陈华等人的研究,以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为代表的上层阶层多以高尔夫、保

    龄球、网球、赛车、赛马、游泳等运动为主;以办事人员、技术人员为代表的中层阶层多以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为主;下层阶层多以投资不高、对器材要求不高的篮球、足球、排球、跑步等运动为主。且体育消费总支出、体育用品消费支出、体育观赏消费支出均呈现出明显的阶层分化趋势,家庭月人均收入和个人教育程度都是影响人均体育消费的重要因素,职业地位对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具有独特影响。根据吕树庭的研究,广州社会上层人士占总人口的2.1%,体育人口为22.2%;中下阶层的农民占总人口的44%,体育人口为8%。这表明我国由于体育利益分化造成的阶层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体育利益弱势群体个体素质低下。

    体育利益分化造成了许多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工人、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中个体素质低下,不利于体育利益群体的形成。以农民为例,我国现有的2.4亿农户,8亿农民,从他们受教育情况看,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而初中占49%,小学以下的占38%,另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农民业余文化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民最希望给他们提供的文化服务(设施)中,选择电视的占30.3%、图书报纸占20.9%、电脑占17.1%、卡拉OK占13.4%、看电影占11.7%,而选择羽毛球、篮球等体育活动的只占了10%。可见知识或认知能力不足,使农民忽视了锻炼的重要性,严重影响农民锻炼热情和锻炼意识,直接制约着农民群体获取体育权益的能力。另外,由于农民个体素质较低,导致当前的农民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其组织化程度都很低。农民没有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和工会,缺乏集团性的维护自身体育权益的依托,尽管人数众多,但无法形成团体力量,无法依靠正式的组织来追求自身的体育权益。

    5)利益分化造成不同地域体育发展不平衡。

    当前体育利益分化造成的地域性矛盾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二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根据2001年群众利益调查资料显示:在2000年,我国东部地区体育人口为21.5%,人均体育消费为74.27元;西部体育人口为8.1%,人均体育消费为47.52元。据董新光等人的研究,我国有1,3省区对奥运争光计划的贡献不足5%,1/3省区的20个单位的运动员对奥运争光计划的贡献为零。这说明我国体育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另外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我国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港澳台)共有符合第5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要求的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乡(镇)村仅有66466个;2001年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表明。我国16岁以上的城镇体育人口与居民人口的比例为28.9%,而农村只占人口总数的12.4%。尽管农村统计包括了县级镇和建制镇,但城市体育人口仍高于农村1.33倍。城镇居民有50.8%的人参与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体育活动,而农村没有参加过体育活动的人口达74%。在体育消费方面,2000年我国城乡居民一年中去过收费体育场所占总人数的比例为:城镇居民31.3%,农村居民12.5%。我国社会体育的城乡发展差距明显。

    6)政府体育利益协调功能较弱。

    利益关系的分化与重组,确实改变着社会的既定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可以认为,当前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矛盾、农村体育与城市体育的矛盾等都与这种利益分化有一定的关系。同时,随着利益分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体育利益差距拉大,人们对于体育利益保护的要求随之产生,政府应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要求转变职能,在新形势下给自身的角色合理定位。应建立一种能够满足利益分化的要求并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机制,制定一定的规则来保护人们的合法体育利益,这是政府的重大责任。然而,由于深陷微观事务使得其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存在大量的管理缺位状态。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现象表明政府利益协调的功能较弱,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经常出现、非理性化事件层出不穷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如武汉足球队退出中超联赛)。

    2体育利益关系和谐机制探索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社会转型期,我国体育利益分化明显,由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所以在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体育改革的实质实际上就是体育利益在不同群体间的重新调整。但由于部分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置他人和整体利益于不顾,所以在缺乏必要的调控机制情况下,体育利益分化带来许多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新的冲突,要利用体育利益的分化积极作用减少利益分化的消极影响,就必须根据我国现阶段体育利益分化的特点,对主体的利益需求、利益行为、利益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

    1)改变我国体育价值取向,承认利益主体的独立性,积极维护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人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育首先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活动,他们在活动中形成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不论是哪个层面上的社会组织或国家,都不过是人们的体育活动借以实现的形式。因此可以说,必须首先在对体育的基本价值正确认识基础上,把个人主体利益放在首位。在市场经济及利益分化的条件下,承认各种利益主体从事体育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利益协调绝不能是使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于集体和国家利益,而要维护各种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使我国体育发展在各种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中获得内在动力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协调方式至今仍有合理性的一面,许多利益协调过程实质上仍然是个人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的单向过程。当然,承认主体的独立性及其获得体育利益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为所欲为的为了追求自己的体育利益而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利益,如赌球、黑哨等体坛丑恶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在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主义、国家主义,这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

    2)建立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合理参与,民主科学、完善畅通的体育利益表达机制。

    在社会转型期内体育利益分化的条件下出现多种利益主体,使我国体育发展陷入了极其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利益主体有着明显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实现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表达,不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不仅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还会导致主体之间因为对彼此的利益缺乏准确把握而发生误解和冲突,从而影响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在尊重各利益主体利益的

    前提下,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民主和协商得以协调和整合。并且要时时保障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各种利益诉求能够得以及时的表达,这样能够避免矛盾的越积越多,能够及时解决矛盾。所以,建立使各种利益主体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体育利益要求的表达机制,能够使各利益主体在相互沟通中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且,各种利益主体还能够合理地参与或影响体育利益协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加强。

    3)建立“造血”为主、幅度适宜、公平与效率兼顾、区别对待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

    体育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条件和所处的不利地位,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体育利益的群体。这些弱势群体要实现自身的体育利益时,除面临一般利益主体所面临的困难外,还有许多自身原因难以克服,如残疾人群体的身体原因、贫困人群的经济原因、农民工等新兴体育弱势群体的时间和途径原因等,这些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如果得不到补偿,就无法保障我国体育的协调发展,这与我国努力建立的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所以国家、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必须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现状,制定出专门的政策,保障他们的体育权益,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如成立适合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指导中心,提供特殊的体育器材、场地,创造各种条件使弱势群体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但是在制定利益补偿机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造血原则。要通过体育利益补偿机制,培养弱势群体的体育意识和体育素质,使其能够逐渐“自食其力”,而不能一味的进行输血补偿,这样势必会影响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二是要坚持适度性原则。当前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我们只能进行适度补偿,并且如果补偿过度的话,还有可能导致受益群体的“懒惰”现象的出现,使体育利益补偿出现负效应。三是要坚持公平和效率兼配的原则。利益补偿不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是为了通过利益补偿提高弱势群体实现自己体育利益的能力,从而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四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不同的弱势群体要求我们采用不同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也只有根据利益主体的现实情况进行补偿,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转化政府行政职能、划定政府职能权限,强化体育利益协调机制。

    受文化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民族因素、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国体育利益的分化在社会转型期的发展过程,其复杂性可能超越任何原发的现代化国家可能遭遇的状况,体育利益结构不合理、体育利益分配不公、体育主体利益意识不强这些现存的问题都要求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维护社会体育利益公正,通过利益整合寻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合理分配社会体育利益,优化组合社会体育结构,使之更加有利于我国体育的发展。迄今为止的体育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全民健身逐渐普及、体育职业化逐渐加快、农村体育健身工程开始实施等。但由于利益分化也引起了一些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完善体育利益协调机制。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不断推进,主体逐利倾向表面化、明确化,加强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尽快把性质属于私人品的体育产品的生产、提供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企业,而政府行政职能转向性质属于公共品的部分。在扩大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范围内,在划定政府职能权限的同时,强化制度在体育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政府在体育社会公共领域内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的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在体育发展中的积极能动作用,协调各利益主体的矛盾,推动我国体育快速、有序、协调的发展。

    5)加大投入,创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造成体育利益需求的多元化,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提供更多的体育产品才能满足主体的体育需求。当前的体育产品供给不足,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并没有真正从根本上注重人们的体育需求。在当前的条件下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两方面的努力,一是努力吸取社会资金,形成国家和社会共办体育的局面,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体育的投入,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提供更多的体育产品,满足各种利益主体的体育需求。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形成了多种利益主体,体育利益分化逐渐加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由体育利益分化形成的新矛盾,必须深化体育改革,建立合理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重树我国体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全面协调好各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尽可能满足各方利益需求,只有这样方能推动我国体育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辑:谭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