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应遵循法治原则

    于学强

    摘 ? 要: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法治原则应成为制度、政治制度和巡视制度建设中遵循的重要原则,成为制度建设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要求,在巡视制度设计方面,无论是实体类规定和程序类规定都要围绕着依法治国理念;在巡视制度执行方面,要使依法巡视成为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

    关键词:巡视制度;法治原则;实体类规定;程序类规定

    中图分类号:D262.6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文章编号:1674-9170(2020)02-0057-08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政党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并轨前行,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遵循法治原则推进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建设,既是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应然选项,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原则应成为制度建设中遵循的重要原则

    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和体现,不仅承载着人类奋斗和艰辛探索所付出的高昂代价,也承载着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而制度正是实现人类这一向往和期待的物質载体。制度建设则涵盖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两个主要环节,制度建设水平决定制度水平,制度建设遵循法治原则,是制度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一)任何制度建设科学化都需要遵循法治原则

    重视制度建设和不断推进良性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是现代治理通用的做法,也是现代治理区别于传统治理的根本所在。我们说古代社会治理的水平低,不在于其没有建立和健全制度,而在于制度的认同度低和缺乏法治化,在于其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低,没有遵循法治原则,而是单纯将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安泰寄托于统治者群体的觉悟与能力方面,尤其是寄希望于英雄人物或圣人之治、明主之治。结果很容易导致制度的废弃相当随意,这既说明既往制度的权威不够,也说明制度科学化水平低。当然,专制王朝更替的影响因素更带有决定性,一般来讲是新朝难用旧法。实际上,即便在一王朝稳定期间,由于皇权至上所导致的“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亡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另一方面是既往制定的制度很难得到遵循,得到遵循的制度也会因适用对象的变化赋予不同的解释,从而使制度丧失适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古代社会很难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某种意义上就是受制于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现代社会是注重法治建设的社会,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尺。法治与人治完全不同,它更加强调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任何制度建设科学化都需要遵循法治原则,以有效规避人治之害。所以,1980年邓小平主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起草工作时曾指出:“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1]297由此,制度与人相比,“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333。实际上,邓小平在此处所讲的不仅仅是制度,而是符合法治的制度,讲的是与人治对应的法治问题。因为不结合人治与法治谈制度,是没办法对其作评判的。所以,社会中的个体对制度的高度认同远胜于对领导个体的认同,前者对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泰的保障力更大。正是由此,重视制度建设在现代政党自身建设中也得到关注:“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制度治党则是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预设前提和基本保障,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逻辑必然。”[2]

    (二)新时代党的制度建设在遵循法治化原则中推进

    十八大以来,党的制度建设在制度制定与执行中贯彻了法治原则。首先,党的制度创设与完善遵循了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制度遵循党内“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2019年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3],从而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定要遵循党章精神。第二,制定制度遵循上位制度要求。除了党章之外,党内还存在很多制度形态,如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同的称谓其制定主体与效力不同,任何党内制度制定既要遵循党章精神,也不能与其上位制度相冲突。党的十八大以来进行了两阶段的制度清理,先后清理了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767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从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种清理工作既是解决新旧制度对接问题,也是解决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协调问题。第三,制定党的制度注重与国家法律的对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课题之后,党内制度制定中基本上形成“在明确遵循‘党规立于国法之前‘党规严于国法‘宪法法律至上三项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党规国法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之间的动态配合”态势。[4]

    其次,党的制度的执行与实施中遵循了法治原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5],而制度执行力则是制度执行的保证,执行力度离不开执行者的素养,这种素养不仅包括法纪知识与能力,还包括依法扏行的意识。党的制度执行遵循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压实制度执行责任和强化制度执行规约两点:一是强化制度执行的领导机制,突出领导依法执行的引领性。一方面加强思想引领机制建设和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增强领导执行制度的思想自觉性、意志坚定性和执行带动性,另一方面强调权责对应,有权有责,压实执行中不予执行的责任。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做到依法奖惩。一方面从正强化视角发挥制度执行中的激励作用,对于遵守制度的行为予以积极的正向激励,通过及时肯定引导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制度执行中来;另一方面从负强化视角加强制度执行中的惩治行为,在建构客观、多元的考核评估指标的基础上通过过程管理严格考核机制,对制度执行中的违犯者进行追责,坚决查处触雷区、碰红线者,严肃处理那些不作为、滥作为者,绝不姑息制度执行中的搞选择、打折扣的行为。另外,在党内巡视监督工作中,对于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有纪不守的监督的常态化,也提升了党的制度执行中遵循法治原则的意识。

    (三)法治化已经成为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的重要标签

    巡视制度建设需要遵循法治原则,不仅是指其要遵守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还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党章,更是指要合乎民意——合法化。“共识通常被视为政治的真正要义。”[6]21无论是传统专制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国家治理过程中都要形成基本的共识,没有共识的制度是缺乏支撑的,也是难以有效遵循的。在古代专制社会中,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皇族血脉,比如董卓统治之所以不能持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不是皇族血缘,得不到当时老百姓的认同。进而出现“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卜,不能生”的民谣,预示董卓将亡。在现代社会中,苏联解体的因素之一是缺乏制度共识尤其是高层制度共识。正如福山所言,“苏联表面上的政治发展程度不过是‘波将金村之类的东西。通过单纯政治意志和武力,布尔什维克创建了发言人的人工体制。几乎直到其坍塌的前一刻,它看上去仍然强而有力。问题是道德层面的:生活在其下的人,包括许多最终爬到共产党高层的人,最终并不相信它的合法性。”[7]11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是既建基于传统巡视制度的基础之上,又是对传统巡视制度的扬弃,它与古代巡视制度的根本不同便是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体现在:从巡视制度维系的根本制度性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与古代专制社会根本不同;从巡视工作的根本依据来看,依法依规巡视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根本性区别;从巡视手段的选择来看,虽然形式上都在使用明察与暗访,但现代社会巡视手段创新是有底线要求的,從制度规范方面倡导文明巡视;从巡视结果处置方式来看,现代巡视重在发现问题和改正错误,而不是惩处人,古代巡视相当长的时段内则是惩治异己的力量。由此,古代巡视制度建设是基于专制制度性质,体现唯官唯上的专制社会性质;在现代巡视制度建设,则更多的依赖于最广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其科学化。诚如邓小平所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既要广大民众的参与,也需要健全法制来夯实保障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348。由此,“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程来看,法律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也是最大最重要的制度;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最为完备、稳定和管用的制度治理”[8]。

    二、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从政策方面看,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之后,党的建设科学化与法治化便作为党的政策关注点得到不断强化和充分的理论诠释空间;从实践方面看,虽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建设法治水平成绩斐然,但巡视制度建设中的法治失范现象仍然存在,巡视中“灯下黑”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在认识与实践层面都是喜忧参半,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提升空间。

    (一)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取得的成效

    首先,遵循法治原则实现了党在巡视制度认知方面的飞跃。法治化的过程是法的理念和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是需要经历法的长期浸润才能完成的过程。从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史看,我们党大致经历了对制度认知的三次飞跃:即从政策到制度,从制度到制度体系,从制度制定到制度执行,而每一次飞跃既是在法治原则推动下完成的,也是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其一,从注重政策向注重制度的转变。在长期革命斗争环境中,“政策即法”“以政代法”的现象一度存在,[9]150-151并且取得了较大成就进而形成“政策与策略是党的生命”的认知。但是,政策与策略受人的因素影响较大,“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10]1298。所谓“走上正轨”最重要的就是破除人为因素,实现政策的制度转化。经历“文化大革命”之后,我们对于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在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集中体现出来。其二,从注重制度向注重制度体系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在监督制度创设过程中日益发现,监督成效不佳与其说是因为缺乏监督制度,不如说是监督制度体系化水平不高。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巡视制度建设中注重了巡视制度与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协同,推进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体系化建设,并且促进了党规与国法的对接,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其三,从注重制度创设向注重制度执行的转变。过去,我们党在巡视制度建设方面关注点在完善制度,这其中的道理在于制度确实没有健全起来。但是,完善制度解决了法制问题并不意味着也解决了法治问题,如何让法律制度运行起来,真正在实践中依法而治,无疑是更有意义的。无论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还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党更加注重制度执行的意识体现的十分真切。在巡视巡察方面,我们强调政治巡视和全覆盖力度,突出其利剑功能,同样也是注重发挥巡视的实践作用,而不是将巡视作为一种装点门面的面子工程。

    其次,遵循法治原则提升了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把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为党的建设的统领,同时明确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求。[11]在此政策引导之下,巡视制度建设遵循法治原则的工作力度得以不断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巡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巡视制度建设之初,巡视主体不明确与巡视主体泛化现象共存,导致巡视的目标指向与定位存在不确定性,而伴随《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和修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创设与完善,这种情况慢慢地得到改观。在巡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于巡视工作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巡视机构设置方面,无论是中央与省级层面的巡视机构设置,还是省级以下各级巡察机构的设置,都奉行有效权力架构原则,建立巡视巡察工作一次一授权机制,使巡视机构具有更大权威性和实效性;在巡视内容方面,将巡视对象集中在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身上,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一中心推进工作,使巡视内容更加凸显权力的法治约束原则和制衡精神;从工作方法方面,巡视工作条例例举了具体的巡视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使巡视各个环节有规可循,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可监控性。二是通过巡视依法惩治腐败方面成效显著。据统计,在十八大与十九大期间,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12轮巡视,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受理信访159万件,与干部群众谈话5.3万人次,有力地惩治了违纪违法行为。数据分析表明,在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有超过60%的线索主要是通过巡视工作获取的。[12]

    (二)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仍需要提高认识。辩证地、整体地、纵向地看,我们党在制度意识方面确实有了很大进步,但这些进步与“法治中国”要求、时代要求和人民要求还有距离,并且巡视制度建设中部分人的法治理念还有待提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包括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规体系,也包括两大体系在工作中的法治化实践。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乃至于时至今日仍然影响巡视制度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一是存在重制度创设轻制度执行的错误认识。党的十五大便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但实践中很多人还是将其简单化地理解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否认,在制度及法制化建设尚未到位的时候,采取有效措施为制度化建设赢得更多时间和空间,才更易于解决腐败的治理问题,[13]所以,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提升巡视制度体系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无疑是实现有效治理腐败的关键步骤。但是,如若制度不执行则制度本身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存在了。正是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地告诫制度不是仅仅停留在文件里,不能让制度成为“稻草人”,要扎紧制度的笼子而不是牛栏关猫。二是巡视制度执行中的法治思维有待提高。当代巡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巡视监察,巡视主体不是所谓钦差大臣,不是没有规约和底线的,他们在巡视范围厘定、巡视手段选择等方面必须遵循法治要求和法规边界。虽然,我们党新时代以来创造性地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但法治思维的培育是日积月累的过程,并且这些法治要求与法治精神的落实必须要结合具体实践,而现实中缺失法治思维的教条搬用和呆板的执行还屡见不鲜。

    其次,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仍需要创新实践。在巡视实践方面,巡视工作的成效还受制于非法治化因素的制约:比如巡视成效受制于纯主观性意识的巡视反腐政治决心;巡视成效受到代理理论下巡视工作人员权责背离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下巡视工作人员有败德的可能;巡视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呈现无限扩张性;等等。[14]所以,目前,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在实践创新方面仍有较大的空间,至少需要在三方面持续推进法治化进程:其一,就政治巡视下的巡视范围而言,由于法规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存在巡视范围过宽、不聚焦的问题:一方面使巡视主体成为万能检查官和多面手,好像需要熟知各类业务才能做好巡视工作;另一方面使巡视对象在工作中不去区分轻重缓急,不去厘定重点与非重点工作,甚至呈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唯恐在细微处出现问题被抓住小辫子,结果成为工作开展中的小脚女人,不敢创新、甚至成为不做事的庸官。其二,就巡视手段来看,虽然相关文件有明确的巡视手段要求,但在实践工作中,有些巡视主体存在搞形式主义的做法,甚至借巡视权力搞腐败,违背了巡视初衷,影响干部队伍的团结和正气。其三,就巡视自身的监督而言,十八大以来巡视依靠反腐成效赢得人民认同也会产生更高的期许,民众参与巡视监督的意愿也会有所强化。“权力只有来自权利,权力才会真正代表权利;权力必须回归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权利。”[15]如何在巡视中依法纳入和扩大民众参与因子,无疑也是进一步提升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的重要指向。

    三、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进一步贯彻法治原则的要求

    巡视制度作为特殊的制度类型,属于政治制度范畴,作为上层建筑内容与体现的政治制度,承担着引导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的任务。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指的是这一制度体系与执行机制的科学化,它将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所承担的引导政治价值取向任务的完成与否。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遵循法治原则,不仅是民主政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化建设的必然选择。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首先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在巡视制度设计方面,无论是实体类规定还是程序类规定,都要圍绕着依法治国理念;在巡视制度执行方面,要使依法巡视成为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巡视的实体类制度规定要贯彻法治理念

    巡视工作在法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所依赖的巡视制度的正当性;如果巡视制度本身缺乏正当性,在其引导下产生的巡视行为就难以确保正当性。从巡视制度本身分析,巡视制度可分解为实体类制度与程序类制度,巡视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其实体类制度与程序类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这两类制度从设计、修订和完善过程中是否遵循法治化要求。在实体类制度建设中贯彻法治理念,就是在健全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开展巡视的基本制度时必须有法可依,遵循宪法和党章的基本要求,不能与基本的法律和规定相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巡视制度设计初衷要符合法治精神。莫纪宏指出,“每当我们对现有制度进行必要改革的时候,我们都必须充分考虑制度的核心价值如何维护、制度的宪法基础怎样落实、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否符合宪法和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要求等”[16]262。巡视制度改革必须在遵循宪法和党章核心价值指向的基础上开展,也必须以维护宪法和党章的尊严与权威为目标,也即巡视制度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体现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党的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党员主体权利。巡视制度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在遵循上位规章制度精神的基础上,强化巡视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提升巡视工作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效力与认同度。

    其次,巡视制度内容规定要遵循法治原则。巡视实体制度建设中必须关注巡视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这些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权力规约体现出来。所以,巡视制度建设中必须明确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治理念,既要保障巡视对象自身权利的要求,也要通过权力制约来规避他们运用权力过程中的随意性。同时,巡视主体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要明确其运行的边界与底线,防止制衡权力的权力成为不受限制的权力。规避巡视主体权力膨胀或制约巡视主体权力,不能靠单纯延长权力制衡链条,而应着眼于权力运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因为单纯延长制度链条往往产生“组织内卷化”,“即一种有制度的制定与增加,但却没有真正实现组织的制度化,不断制定出来的制度被仪式化,发生了目标和规则的替代”。[17]同时,“政治制度建设强烈的计划性、目标性表明,它必然要受到人们的价值观特别是统治阶级价值观的影响,从而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18]。无论是对巡视主体还是对巡视对象权力的控制,都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主人的价值认同。

    再次,巡视手段选择要体现法治要求。在目前的巡视制度文件中,对于巡视手段的规范比较多,为巡视主体的选择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赋予了巡视主体结合巡视工作实际,进行手段创新的权力。应当明确的是,巡视手段是为巡视目的服务的,不能为了追求或达到所谓的“特定目标”而对手段进行“锐意创新”,不可妄用手段创新权。基于此,在巡视相关实体类制度设计时,不仅要明确巡视主体与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还要通过对特定机构或广大人民群众对巡视的再监督、考核、评价来认识权力与义务的享有落实情况,进一步体现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约束权力的法治理念。

    (二)巡视的程序类制度规定要体现法治精神

    程序制度是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基于单纯强调实体规定出现的问题反思而提出的。在实践中,程序理性“就是把实体标准嵌入到程序中,并且通过程序的限制和规范防止实体标准的偏移或变异,从而促进实体标准或实体理性的实现”[19]。

    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程序法治同样成为制度制定和修订中遵循的共识。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孙春雨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法治化,法治化的重点是程序化。目前,我国实体法治比较成熟定型,程序法治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程序法治建设迫在眉睫。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认为,法治的治理目标需要通过程序法治的建构得以实现,程序法治要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华南师范大学薛刚凌认为程序法治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特别重要,但是程序法治只靠程序是不够的。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认为,落实程序制度建设中的法治精神必须强调人权保障,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原理,惩罚犯罪不得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必须强调程序精细,在完成有法可依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的精细化;必须强调程序多元,建构多元化的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必须强调程序安定,程序制定发展和完善中确保秩序的稳定。[20]

    专家学者关于程序制度建设遵循法治精神的相关研究,同样适用于巡视制度建设。我们党在巡视制度建设实践中正是遵循了法治原则,巡视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才得到提升,基本上形成了巡视准备、巡视进驻、巡视报告、反馈移交、落实整改等基本程序和环节,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比如,中央建立巡视组组长库,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提出组长人选,一次一授权的程序设置,使得巡视工作的运行符合法治的程序正义要求,不仅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也提升了巡视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巡视制度建设中还需要强化程序关注:比如,巡视工作流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更富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细则,如制定巡视机构与被巡视地区或单位沟通联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并且随着巡视工作的深入开展,巡视制度的公开性原则还要求信息收集、成果运用、案例公开等方面的程序进一步优化;等等。

    (三)巡视制度的贯彻落实要符合法治要求

    在巡视制度法治化建设中,必须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的效能。巡视制度的效能不仅取决于制度体系的科学性,还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与保障力。

    首先,依法规约巡视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巡视制度的执行离不开人,面对巡视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自由裁量权,巡视工作人员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必然需要巡视主体具备较高的素养。这客观上要求:第一,在完善巡视机构与安排巡视人员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通过依法设置机构与选拔成员来确保巡视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巡视队伍的高素养。第二,对巡视人员开展制度化的法治教育,尤其是自由裁量权运用视域的相关教育,尽量厘清权力运行的边界。第三,加大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监督,提升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制裁力度。

    其次,依法处理巡视成果运用中的效率与效能关系。按照彼得·德鲁克的观点,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效能是做正确的事。巡视成果运用要讲求效率,及时将巡视成果转化为实践动能是正确的做事方式;同时,巡视成果运用要讲求效能,巡视成果的公布、使用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无论在时限要求、范围要求等方面都不能过于随性。巡视成果运用追求效率与效能,既是为了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促进领导班子团结,维护领导班子的权威,也是为了切中问题要害和督促问题整改。依法推进这一过程要求:第一,成果公布运用的范围必须合法合规,不宜盲目扩大或随意缩小;第二,成果公布使用的时限必须具体明确,合乎法规文件的时限要求;第三,巡视主体调查巡视对象,以及巡视对象对调查问题的回应必须依法保持良性互动,遵循既定的规范程序要求。

    再次,依法推进巡视主体的监管工作。巡视工作中最容易出现权力滥用,且最容易引发制度危机的是巡视主体权力膨胀。为此,应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巡视主体的监管:第一,加强巡视主体权力的内控机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巡视组人员的具体责任,明确巡视主体的责任担当与追责办法。第二,发挥巡视主体权力的外控力量。根据相关制度文件,适当公开巡视主体权力运行过程,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拓展体制外力量监控权力的渠道和空间,确保体制外的监督力量能够有效监管巡视主体,克服体制内控权不力的短板。

    最后,依法健全巡视制度执行的保障制度。“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21]374制度执行力靠雷厉风行的主体,也要靠健全完善的保障制度:第一,健全巡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结合巡视工作的成效对巡视主客体进行考核和管理,确保巡视成效有所体现。第二,相关监督主体依法配合推进机制。在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同时,必须依法支持和保证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其与巡视监督工作相配合、相协调、相衔接、相促进,通过构建一个全面而坚实的监督网络来确保监督的效能。

    總之,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而通过巡视制度建设加强权力监督与控制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巡视制度建设中贯彻法治原则,才能确保巡视制度建设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參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温聪.制度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逻辑[J].党政论坛,2018(1):29-30.

    [3]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N].人民日报,2019-09-16.

    [4] 曾明生.新时代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内涵及其实现[J].江西社会科学,2018(9):172-180.

    [5]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

    [6]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7]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

    [8] 孔新峰.政治制度共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井岗山干部学院学报,2016(4):54-59.

    [9] 杨德山,苏海舟.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10]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11-19.

    [12] 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10-30.

    [13] 李海楠.巡视制度创新为法制化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N].中国经济时报,2014-03-19.

    [14] 彭前生.新时期党内巡视制度运行的挑战与应对方略[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6):1-5.

    [15] 李永忠.权利反腐,箭在弦上[J].南风窗,2009(11):22-24.

    [16] 莫纪宏.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7] 黄冬娅.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文献综述[J].公共管理研究,2018(4):189-203.

    [18] 刘学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价值选择[J].甘肃理论学刊,2007(1):9-13.

    [19] 蒋建湘.论预防腐败的行政程序法治之路[J].政治与法律,2014(12):45-53.

    [20] 诉讼法学高端论坛(2017)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理论”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办[EB/OL].(2017-12-11)[2020-01-20].http://www.procedurallaw.cn/zh/node/5963.

    [2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责任编校 ? 王学青

    Abstract: Rule of law,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modern civilization, safeguards to a great extent the democratic society. Rule of law should be an important principle gui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a vital criterion for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s. This rule-of-law principle for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s requires that, in designing, all regulations, be they substantial or procedural, must be centered around the n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s regard the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directed by the law should be the basic guiding principle for the work.

    Key words: supervision mechanism; rule-of-law principle; substantial regulations; procedural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