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改革—建设精简服务型乡镇政府

    单巨晗

    【摘要】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不少地方纷纷推动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一方面是适应当前行政体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关键词】乡镇政府改革;精简服务型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过7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每次改革,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改革,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改革始终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现在,乡镇政府存在着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效率低下、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匮乏、经费分配困难等一些列的困境。新一轮的乡镇撤并,又面临着人员分流困难,公共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的精简机构或者概念化的强化服务很难达到让乡镇政府成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力军的目的,建设精简服务型乡镇政府才是乡镇政府改革应有的方向。

    建设精简服务型乡镇政府,要立足实际,力争使乡镇政府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落实好中央、省、市、县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既定政策服务。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端,是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地方政权组织,是乡镇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当然也应更好地全面推动和深化基层乡镇综合改革。

    一、实现乡镇政府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上一轮的乡镇政府改革后,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由领导式管理向服务式管理转变,把无限管理、有限服务转变为规范管理、无限服务,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群众提供政策、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乡镇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能也得到了全面加强。同时,乡镇政府与县直部门间关系进一步理顺,机构进一步精简,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竞争意识和紧迫意识明显增强,从而提高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与我们要达到的目的还差之甚远,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往往把地方政府作为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无限政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就是无限责任乡镇政府的真实写照,受到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一直有着“无限责任政府”的观念惯性,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作用的过程中行使着直接管理微观经济的职权并紧抓着不放,习惯了干预一切、管理一切的模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乡镇政府基本职能定位在“有限责任政府”的层面,即乡镇政府在发挥其职能作用的过程中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有一个合理的边界。因此,要坚决破除“无限政府”、“全能政府”的理念,应对一些不宜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逐步交由人民群众或社会组织实施,变过去的直接管理经济为间接管理。通过培植市场主体、组建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强化服务购买制度等方式,加快乡镇职能转换,逐步让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社会服务供给组织等担当经济发展的主角,使乡镇工作从大量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实现乡镇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

    二、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受长期人治传统思想的影响,个别领导干部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淡薄,使乡镇政府在决策上带有很浓的人治色彩。如在一些城镇规划工作中,部分乡镇政府领导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而随意改变规划,造成大片土地浪费,同时又有很多被征土地农民多年无地可耕,无粮可吃。究其原因,还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因素在作梗。人民群众在享受经济状况不断好转带来的各种福利的同时,而民主法治建设却相对滞后。农村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甚至有部分乡镇领导干部坚持认为农村是人情社会,法、理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可能会失效,人情永远不会失效,这种本末倒置的处事方式直接导致乡镇在处理乡镇重大任务时需要整合力量,而不能分线作业,极大的浪费人力物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从各个领域逐步完善依法治国措施,树立“公民至上,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树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的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建立法制政府、怎样才能履行法制政府的职责的阐释,概括起来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运行。但在近几年的乡镇政府运行中可以看出,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涉及农民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调整的时候,出现一定的随意性,甚至对于本应提供的服务,也要靠一把手的拍脑门来定调子,这对基层政府的形象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加速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乡镇政府需要改变过去决策靠领导或者个别人拍脑门出主意的陋习,严格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不得随意的扩大自己的权力,随意增加农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指标。乡镇政府只有在法治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才是规范化的服务。乡镇政府在创新服务的形式、方法、手段的同时,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标准上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提供的规范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乡镇机构改革有序、快速、正确的发展。

    三、增强抓大放小意识,变微观操控为宏观指导

    乡镇政府历经数次改革后,最终形成了现有的乡镇机构设置体制。但是无论怎么变更机构的设置,始终难以摆脱机构精简—机构膨胀—机构再精简—机构再膨胀的怪圈,这和乡镇政府事无巨细一把抓的做法不无关系。人们总是习惯把乡镇政府同上级的中央、省、市、县政府来做对比,寄希望于乡镇政府也有同上级政府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而增加机构,增添人员,意识到乡镇政府机关过度膨胀的情况时,又不断设法缩减人员,简化机构,完成简化后,又发现有些职能无对应部门机构、对应人员解决,就再次增加人员机构,最终形成恶性的循环。要解决这个问题,乡镇就要放弃传统的微观操控思想,增强“抓大放小”意识,变微观操控为宏观指导。乡镇政府对农村提供制度支持、财政支持和资源支持,对农村问题发挥引导作用,而不利用自身权威,插手微观经济、过分地干预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人员设置方面,严格按照上级编制部门既定方案和政策执行,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进行职能对位分工,杜绝一一对应上级职能部门的情况反复出现。

    四、稳步实现乡镇政府直接干预到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部分乡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大多是属于以行政指令为主要手段的直接干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依然存在很多误区,部分乡镇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具体经济活动,甚至代替企业招商引资、投资决策,而忽视了为市场主体服务营造环境,政企不分,使企业活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格格不入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逐步从“直接干预”向“间接管理”的转变显得尤为迫切,这就要求乡镇政府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全面统筹加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实现由“经济管制”到“经济调节”的转变,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经济活动,规范提供经济建设相关服务,杜绝乡镇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通过规范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