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杨晖

    [摘要]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走过了艰辛曲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入了进一步完善、发展的新时代。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点,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时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发展,该法律体系的能动性、现代性、开放性、包容性等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法律部体系也必将更加完善。

    [关键词] 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回顾展望

    [中图分类号]D9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9-0169(2019)10-0008-0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走过了艰辛曲折、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律发展更是步入了新阶段。法律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的法律体系建设进行回顾与展望,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七十年回顾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步展开和曲折探索(1949—1978年)

    从1949年开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开创了源头。这一时期又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49—1954年为过渡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前,全国政协和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共通过了30余件法律,政务院制定了300多件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组织建立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社会改革等方面。

    2.1954—1957年为初创期。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创设的重要标志。在“五四宪法”的指引下,1954年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法律、法令约40多个。

    3.1957—1978年为虚无期。1957年后的二十年中,党和国家由开始轻视法制到彻底抛弃法制,法律体系建设开始全面跌入低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形成(1978—2010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结束了文革时期“无法无天”、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确立了“把立法工作摆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议程”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确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经济立法、社会立法全面推进,如期完成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目标。这一时期又可划分为两大阶段:

    1.1978—1998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基阶段。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同一天通过了选举法、刑法等七个重要法律,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1982年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1992 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以经济立法为重点,从1993年到199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8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198件。

    1978年到1998年的二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32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八届人大的五年任期内,就制定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件,总计117件,立法总数为历届人大之冠。

    2.1998—2010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2002 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4年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2008—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律 13 件,“一揽子”修改法律 59 件。

    2011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布,到2010 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 236 件、行政法规 690 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 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三)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展开(2010年至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后法律体系”时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任务依然繁重。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冷静地认识到:“我们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1]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驾护航作用,逐步形成经济立法、政治立法、文化立法、社会立法、生态文明立法的“五位一体”协调立法格局。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重点领域展开:一是以编纂民法典为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等;二是以保障和发展各项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立法;三是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文化领域立法;四是完善公共服务、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立法;五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对当代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有了新飞跃。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回顾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其呈现出以下三个体现我国国情、彰显中国特色的明显特征:

    (一)该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这是由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律体系,其包含的全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出发。其社会主义本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我国法律体系体现的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了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二是其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不同角度和方面为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提供法律支撑;三是该法律体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二)该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的要求,这是它的时代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最伟大的社会实践,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最现实、最深厚的基础和最为波澜壮阔的舞台。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形成与改革开放的推进是同步、同一的。这种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该法律体系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立法的形式回应了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是向纵深推进,经济社会实践的发展及社会关系的变化越深刻,越是不断产生新的立法需求,法律体系通过法的创制不断地予以满足和回应。

    另一方面,该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提供法治助力和保障,为改革开放步入“试水期”和“深水区”积极发挥了促进、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其促进作用体现在,通过调整、保护、限制等法律手段,提供良好外部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其规范作用体现在,除了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国家通过法律这只“有形的手”达到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实现的社会目标;其引导作用体现在,以法律形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以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引导改革开放向既定目标顺利进行;其保障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的途径鼓励、支持合法行为,谴责、惩治违法行为,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三)该法律体系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这是它的结构特征

    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

    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谓分层次就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与此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表现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相继恢复对香港、澳门的国家主权,法律体系呈现出鲜明的“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结构性特征,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多层次的表现之一。

    三、我国法律体系发展展望

    我国法律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逐步展开的。新时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发展,该法律体系必将更加完善,其以下特征会更加明显:

    (一)能动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是照抄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也不是简单地从传统法律体系蜕变而来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际需要决定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展开的。我国七十年法律体系建设的道路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不是坐等其“形成”。

    “建设”的特点是能动建构。表现在法律体系建构模式上,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推进;在法律体系建构途径上,坚持不同层次立法“多条腿走路”齐头并进;在法律体系建构方法上,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等多种立法手段。

    进入新时代,这种能动性会更加凸显,改革和法治两个轮子配合得将更加协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法治同步推进,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等作用发挥会更加充分、更加有力。

    (二)现代性

    从我国七十年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看,它不仅是法律运行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完备化,更重要的是法律发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现代化过程。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演进是一个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进入新时代,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性内涵将不断增加,现代化属性将不断增强。

    从形式上说,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备、齐全,立法质量更高,立法技术更为先进,结构更加严谨,层次更为分明,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形式标准会更加完备。

    从内容上说,一方面科学性会进一步增强,更加符合生产方式现代化要求,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法的内容会更注重体现理性、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法律体系现代化的价值标准会更加凸显。

    (三)开放性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律建设领域的实践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开放性,决定了未来我国法律体系必然是开放的。

    首先,该法律体系是面向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开放的法律体系。实践证明,中国要进行法律体系建设,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最为鲜明的例子。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将向更广阔、更深入的领域推进,社会实践是开放发展的,我國法律体系也必将更加丰富完善。

    其次,该法律体系还是一个面向世界和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开放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世界法律文明璀璨纷繁,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特别是法制文明成果,都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所吸收借鉴、为我所用。

    (四)包容性

    未来我国法律体系还将更加具备包容性特质。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不但要面对各地发展不平衡等众多现实问题,而且还要适应特殊、复杂制度设计的挑战。比如我国法律体系就包含两种社会制度、三种法系、四个法域,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法律现象,它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包容性。

    另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承担国际责任,促进互惠共赢,我国法律体系必然会进一步适应上述要求,积极与国际接轨。

    历史和现实证明,一国法律体系愈是能动、现代,其对社会实践的引领、规范作用就愈加明显;一国法律体系愈是开放、包容,其在国际法律版图中愈是丰富博大、长盛不衰。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形成并日臻完善,但远没有穷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法律需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实践的不断开拓,我国法律体系必将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3.

    [2]封丽霞.新时代中国立法发展的理念与实践[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8-9.

    责任编辑:王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