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问题的成因及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 恶意注册商标 类型 原因 建议

    作者简介:沈自鸣,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48一、恶意注册商标概述

    商标的核心价值来源于商标的功能,按照主流观点,商标有三种功能:第一,识别功能,消费者通过不同的商标区分不同厂家产品或服务;第二,品质担保功能,是指消费者开始将特定的商标视为质量的符号;第三,广告功能,即通过强化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存在,将商标打造成商品独特价值的纽带,进而增加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和提高商品的经济价值,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商品的广告,如果其他市场主体也通过此种商标在相关市场上进行标识宣传,商标所有人就可以要求取得公力救济。

    因为商标的上述功能在实际运用中能给商标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又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在设立之初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而非使用在先原则,这种立法定位导致长久以来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恶意注册情形,同时市场经济越活跃、这种恶意注册活动越猖獗。二、恶意注册商标的类型

    恶意注册商标类型形式颇多,国际我国商标恶意抢先注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2019年4月最新修订的《商标法》,恶意注册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通过采用隐瞒真实情况、虚假信息或伪造相关证件进行商标注册,此种行为在德国商标法中被称之为“商标欺骗”,同时也违法了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关键核心在于申请注册过程中具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请文件等欺骗性行为。代表案例如“祁门红茶”商标纠纷案等。

    (二)复制、翻译、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类及类似商品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复制即为不经过修改直接照搬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摹仿则是仿照驰名商标的显著特点。代表案例如在2017年“蒂凡尼”商标无效宣告案等。

    (三)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他人商标

    在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及代表人以自身名义将被代理的商品进行注册,或身具业务往来、商业代理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旧以自身名义进行注册。此种行为即为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他人商标的表现。代表案例如在“OBO及图”商标争议案等。

    (四)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具体如:姓名权、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简称、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他人商品俗称等。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代表案例如2019年邓紫棋和蜂鸟音乐经纪公司“邓紫棋”姓名案例等。三、恶意注册商标问题的成因

    (一)商标申请条件宽松

    从目前商标注册审查条件极流程来看,注册审查是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单方面的工作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申请人参与,由工作人员选定其认为合适的引证商标来进行比对。这种审查流程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不可能有效核实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不可能核实是否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也不可能知晓注册申请人的申请目的是否为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过于宽松的注册制度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一方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权利人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监控恶意抢注的行为,并及时提出异议,否则一旦抢注人商标获得注册,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漫长的宣告无效程序来处理,并且这种程序是后置的和单一案件处理的,并不能阻止同时出现的其他抢注行为。在先权利人的监控成本高昂,维权成本高昂,使得他们面对导致财产损失和丧失商业机会往往顾此失彼。

    (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存在缺陷

    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人通常不是以是因为目的来进行商标注册,如商标权主体在连续三年内均未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该项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不使用,遏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作为了一定说明与解释,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仅公布商品注册信息,声明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被认定为商标使用,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了细化说明,但是细化后还存在许多缺陷。恶意注册商标的抢注者其目的在于阻碍竞争多数进入市场或獲取巨额利益,在申请时没有明确的使用目的,注册成果后也无明确使用行为,但是为了规避《商标法》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恶意注册商标的抢注者往往在接近三年期限时,进行适当使用,如在接近三年期满时,利用广告宣传等一些手段,以造成有使用商标的假象,以规避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的规定,使得该项规定无法起到应有的遏止作用。

    (三)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低

    恶意注册商标者通过未注册及抢注商标的方式,以获得巨额利益,对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基本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其行政处罚及法律制裁的程度小,恶意注册商标成本低,处罚制裁程度小,使得恶意注册商标者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进行恶意抢注。

    恶意注册商标操作较为简单,恶意注册商标者如想注册某商标,只需通过互联网查询商标注册的类别,并根据目标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一些类别进行抢先注册,恶意注冊商标者只需拥有足够的耐心,即可针对性的进行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商标风险低,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并不能有效规制。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罪名适用对象都是已经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无法有效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就算被发现,恶意注册商标者也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加剧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四、关于完善我国恶意注册商标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面审查

    第一,把我国《商标法》所明确规定的所有申请主体纳入商标意图说明机制中。在现行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信息,其信息不完整,不能避免其他组织和法人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因此将申请主体应递交信息的范围由自然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和法人,加大信息审查的全面性。

    第二,增加注册申请商标审查需递交的材料内容。当前注册申请商标仅需自然人递交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是承包合作、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等,虽然这些证明材料可以让审查人员了解注册商标从事的范围及事项,但并不能表明注册申请商标的实际意图。可参考日本《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中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商标注册申请者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如审查人员仍旧不能判断商标申请的真实意图,对已先行使用的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对未使用拟注册的商标提供商标注册成功后三年的商标实际用途说明,减少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现象。

    (二)完善三年逾期不使用撤销制度

    当前我国申请注册获得商标,并不是以商品存在与否、是否在实际中使用为前提。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有规定广告宣传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此规定对我国现行三年逾期不使用撤销制度具有一定削弱作用,致使对即将逾期的商标,使用广告宣传,即可规避我国现行逾期不使用撤销制度。为避免注册商标在即将逾期时临时采用一些防止撤销的行为,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逾期不使用撤销制度之下增加规定,如在三年期限即满三个月之前,商标权利主体紧急使用商标行为,不产生阻碍撤销效应。其中即满三个月之前是否恰当,需商标局根据不同类别商标加以细化与斟酌。并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完善,要求商标权利主体必须在实际商品上使用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对广告宣传的商标使用方式,应从广告宣传频率、时间长短、篇幅大小进行综合考虑,考量其广告宣传目的,判断是否为属于商标实际使用行为,确保商标三年逾期不使用撤销制度得以发挥其原本作用。

    (三)健全处罚制度,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本身即为窃取商标真正权利主体权益的非正当行为,并且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者的惩罚性赔偿,不应将赔偿金额限定在获得利益范围内,从而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者的威慑性。进一步简化商标异议的法律程序,对商标真正权利人和恶意注册商标者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制,强化商标审查效率,增加恶意注册商标者的侵权成本,减少商标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遏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泛滥。

    当前我国现行《商标法》已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对违法该原则所需承担的责任并未明确,致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操作性不强。当前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救济措施也主要为宣布其注册的商标无效,恶意注册商标者也只是损失申请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细化、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强化处罚力度,增加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遏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发生。五、结论

    我国现处于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转型的历史阶段,商标申请数量连年激增、商标实务领域恶意注册、恶意维权的行为泛滥,严重损害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基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在本论文中,笔者通过梳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类型,分析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不足之处,思考了应该改良的重点和方向,以期对商标法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形象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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