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水城出土典工档案看西夏典工制度

    刘晔+赵彦龙+孙小倩

    摘 ?要:西夏典工档案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西夏民间典工抵债的客观状况,并结合《天盛律令》中有关西夏典工法律条文的分析,得知典工档案中反映的典工抵债的日工价与西夏法典所规定的典工日工价相差悬殊,可见,西夏现实生活中的典工抵债存在着赤裸裸的剥削和压榨。

    关键词:黑水城;典工档案;西夏;典工制度

    Abstract: The content of XiXia standard labor contracts truly reflect the objective situation of canon worker owe in XiXia folk ,and combined with analysis of ?XiXia standard labor laws in tiansheng laws ,we learned that the wages of canon worker owe reflected by standard labor contracts and XiXia codes are differ greatly. We can see, there are bare exploitation and squeezing in canon worker owe of XiXia real life .

    Key words: Khara-khoto;Standard labor contract;XiXia; Standard labor system

    从20世纪初开始至今,西夏故地黑水城等地出土的档案数量庞大,形式各异,种类较多,但分散在世界各地保存,现西夏学专家不辞辛劳、以保护国家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从各地搜集、整理、影印等,将大部分西夏档案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国藏西夏文献》、《英藏黑水城文献》、《日本藏西夏文文献》等大型文献丛书之中。这为研究西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军事等提供了坚实的实物史料。其中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就收录有一篇西夏文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这篇西夏文典工档案反映了西夏时期的典工制度,也是目前所见唯一的中上古所保留下来的关于典工的实物文书档案,对研究西夏时期民间典工抵债事项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现对西夏的典工契约档案进行整理和研究。

    1 ?西夏典工档案数量

    从目前所见,西夏大型文献丛书中只收录有1篇西夏的典工档案,即西夏文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1]据西夏学专家考证,该典工契的内容为:一人典工9个月工价5石粮,另有少许衣物等。[2]表面上看西夏的典工档案数量比较少,而且还出土于西夏边远贫穷的黑水镇燕监军司,但这稀缺的典工契约却能反映出西夏晚期民间典工的实质,其各方面的价值重大。

    2 ?西夏典工档案研究

    西夏的典工契约就是西夏时期民间债务人无力按期归还欠债时,以典人工到债权人处抵债的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反映了西夏的典工制度。

    2.1 ?典工抵债溯源。典工抵债现象从文献记载的法律层面上来看可以说源远流长。在秦朝就已出现典工抵债现象并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湖北睡虎地出土秦简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人奴妾居赎赀责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百姓有赀赎责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3]这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欠债无力偿还者可典工抵债的法律规定。其后各朝代都有沿袭如此之规定,如,唐代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4]宋朝也有类似的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5]只是唐宋时典工抵债的人员身份限定比较严格,即必须是男口,没有女口之说,这也说明了唐宋时对女性的尊重。而西夏时虽沿袭前朝典工抵债之制,但有所发展,即女性也可以典工抵债,这由《天盛律令》中有关法律条文印证。

    2.2 ?西夏典工抵债的相关内容。西夏典工抵债是一种民事责任的表现,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经济不受损失的保障措施,因此,受到西夏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这也是对债务人在规定期限无力偿还清债务的一种处罚。通过研读《天盛律令》的有关法律条文和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我们发现西夏典工抵债的相关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2.2.1 ?西夏法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借贷还是典当,债务人到期必须还清债务,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诸人对负债人当催索,不还则告局分处,当以强力搜取问讯。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依法当索还,其中不准赖债。”[6]西夏官府保护债权人经济不受损失。

    2.2.2 ?西夏法律允许债务人还债有宽限期。西夏官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受损失,但也不是强迫一次性还清债务,而是对无力偿清债务者给两三次宽限期。法律规定,若债务人因欠债逾期不还,告官承罪后,仍无力还清债务者,则可根据路程远近,再给两三次宽限期,“当使设法还债”。[7]总之,尽量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2.2.3 ?西夏法律允许典工抵债。债权人可以给债务人两三次宽限期,但给予宽限后债务人依旧还不上债,只能典工抵债,包括因债务逃往敌界而后又投诚归来者,“以工力当分担”。[8]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正是这种典工抵债的实物证据。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谈论六个问题:

    第一,何人可典工抵债或不可以典工抵债呢?关于这个问题,西夏法律有明确规定,若典当借贷等有债务后,“本利相等仍不还,则应告于有司,当催促借债者使还。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亦不能还,则不允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可令出力典债”。[9]即明确告知借债者无力偿还(清)债务时,不能将债务人或同去借者的妻子、未嫁女、媳妇等作价卖给债权人还债,但可出力典债。而有关的人员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工抵债或典押的范围,若对这些人员强迫典押或出工抵债时则要惩处,“诸人不许因官私债典父母,倘若违律之时,父母情愿,则典之者当绞杀,父母不情愿而强典之者,依第一卷子殴打父母法判断”。[10]除此之外,还规定“年七十以上及十岁以下等,依老幼当减出工。十岁以上,七十岁以下者,当物主人处不需出工,亦应令于其他需用处出工”。[11]也就是说债务人或同去借者的父母、家庭成员中年龄70岁以上、10岁以下的男女都不允许出工抵债或典押,只能是70岁以下、10岁以上的男女可出工抵债。

    第二,典工抵债者在还清债务前则为债权人处的奴仆。典工抵债前也要签订典工契约,如,西夏文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就是如此。签订典工契约后按日计酬,累计工价总数抵债。但在典工抵债期间,典工抵债者和债权人可构成暂时的雇佣关系,可认为是债权人的私有财产,地位则与自属之使军、奴仆相同。

    第三,典工抵债的工价。西夏法律明确规定各色人等典工抵债的方式和按日计酬的工价。即“借官私所属债不能还,以人出力抵者,其日数、男女工价计量之法当与盗偿还工价相同。在典人者,依前法计量出工人之工价,勿算钱上之利”。到底如何按日计酬呢?法典对不同人抵债的情况及工价作了具体规定:“前述因偿还盗价、付告偿,为官私人出工所示办法……价格:大男人七十缗,一日出价七十钱;小男及大妇等五十缗,一日五十钱;小妇三十缗,一日三十钱算偿还。钱少,则与工价相等时,可去。若很多,亦令所量人价,钱数当完毕,则当依旧只关,盗人之节亲亲戚中有赎取者,亦当依工力价格赎取。”[12]即典工抵债期间,可依据典工者的年龄和性别区分出三个等次的工价:一等次是大男人,每日工价是70文钱;二等次是小男和大妇,每日工价则是50文钱,三等次是小妇,每日工价是30文钱。

    第四,西夏对大男、小男、大妇、小妇的界定。西夏汉文史籍和法典都对大男有规定,即“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担一人为一抄,负担者,随军杂役也”。[13]法典规定:“诸转院各种独诱年十五当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并规定:“及丁籍册上犹著年幼者,当比丁壮不注册罪减一等。彼二种首领、主簿知晓隐言者,则当比正军罪减一等,不知情者不治罪。”由上可知,西夏的大男的年龄界定则是十五岁至七十岁之间。西夏法典对幼儿和小男也有间接的规定:“诸院军各独诱新生子男十岁以内,当于籍上注册。若违律,年及十至十四不注册隐瞒时,隐者正军隐一至三人者,徒三个月;三至五人者,徒六个月;六至九人者,徒一年;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由上可知,一至十岁为新生子或幼儿,十岁至十四岁为小男。西夏法典对大妇和小妇也有规定。西夏对因债务而逃跑后又投诚归来时如何安置有具体的规定,其中就涉及大妇与小妇的年龄界定,“……有者当交还,总计赔偿,负债不释,依法当还给。其中因偿还债,使妻子、儿女典当别处者,是五十缗以内则当按边等法出工偿。若为大女、媳当算五十缗,年十五以下十岁以上算三十钱工价。……若为五十缗以上,则按大女、媳之价五十缗,幼女年十五以下十岁以上三十缗计算,工价与妇女价格相抵时,使前往,不允使之超过”。[14]由此法律条文可知,这里的“大女”即大妇,也即法典规定的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的妇女。这里的“幼女”即指小妇,年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上的女子。这完全符合了西夏法律所规定的年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不允许出工抵债的要求,也即十岁至七十岁之间的男女都可出工抵债,只是抵债的工价不同而已。只有典工价格与所负债务相等时,才能允许典工者回原有的家。

    第五,黑水城出土典工契约的工价与西夏法典规定的典工价格相差悬殊。这可从西夏实物档案所记内容得出结论。黑水城出土典工契约档案西夏文俄ИHB.NO.5949-32《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的内容主要是:一人典工9个月,工价是5斛谷,另有少许衣物等。若有反悔依官罚交5斛杂粮。经史金波先生推算每日典工工价不足2升谷。[15]另据史金波先生根据国家图书馆所藏西夏文卖粮账文书的研究和推算,当时西夏部分地区麦价每斗最低200钱,最高不超过250钱,糜比麦价钱低,推算每斗糜价在150钱~200钱,[16]即每升糜合15钱~20钱。典工工价每日不足2升谷,即合30钱~40钱,也即这一典工契约中所反映的每日典工价不超过40钱。这一典工的工价相当于或约高于小妇的日工价。当然,这一典工契约由于残损过甚,有的信息并不清楚,所以,我们不知该典工契约中的典工者是大男、小男还是大妇、小妇。假若是大男的话,则典工价格相当于法典所规定的一半,如果是小男或大妇的话,与法典规定相差10多钱,如果是小妇的,则基本符合法典规定的典工价格。如果是前两者的话,那么,典工实物档案所反映出来的典工价格则存在着赤裸裸的或明目张胆的剥削和压榨。从黑水地或武威等地出土的西夏所有契约档案的内容来看,都存在着债权人直截了当地剥削和压榨债务人的情形。如果该典工契约中的典工者是小妇的话,不仅不存在剥削和压榨,而且表面上看来似乎比法律规定的典工日工价还要略高一些,这在西夏时期是基本上不可能存在的情况。故,我们以为该典工契约中的典工者可能应是前两者,即大男、大妇和小男,所以,就肯定存在着严重的剥削和压榨。

    第六,特殊情况下的抵债形式。通过以上几种抵债形式而债务人的确既无力偿清债务,又无工力抵债,西夏官府只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以了断债务。西夏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妻子、子女、儿媳时,确不能偿债”,则只能处以笞刑来抵债,即一缗至二十缗笞四十,二十缗以上至五十缗笞六十,五十缗以上至百缗笞八十,百缗以上一律当笞一百。[17]

    2.3 ?西夏典工档案的价值。第一,西夏典工档案是目前所见唯一的中上古时期保留下来的实物档案,可以填补中国古代典工契约稀缺的空白。

    第二,西夏典工档案揭露了西夏晚期典工抵债的状况,同时也反映出了典工的日工价,与西夏法典规定的典工日工价相差悬殊,真实地再现了西夏晚期贫苦农牧民的悲惨生活状况和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的严酷事实。是研究西夏社会经济不可多得的实物史料。

    第三,西夏典工档案是用西夏文字书写的,这不仅为古代文字学研究提供了实物依据,同时也为研究古代少数民族特别是党项族提供了鲜活的实物依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夏档案及档案工作”(批准号:12XTQ01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史金波,魏同贤,克恰诺夫.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4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94.

    [2][15]史金波.西夏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77.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84.

    [4](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M].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789.

    [5](宋)窦仪.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68.

    [6][7][8][9][10][11][12][14][17]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律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4~390.

    [13](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14028.

    [16] 史金波.国家图书馆藏西夏文社会文书残页考[J].文献,2004(2):139-140.

    (作者单位:刘晔,宁夏大学中日联合研究所;赵彦龙、孙小倩,宁夏大学人文学院 ? 来稿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