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

    洧萌

    摘要 《公司法》上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隔断了债权人对股东债务的直接追索,有力地促进和激励了股东的出资,换来了资本的积聚和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呵护,是以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减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种限定条件显然违背了双方平等的原则,在这一背景下探究如何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司行为,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成为法制建设进程中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人 授权资本制 救济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42一、《公司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现代法律体系内,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多,例如《民法》《合同法》等,都包含了一些相关条款,用于限制公司的危險行为,进而减少、避免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诸多的缺陷,例如《合同法>中,忽视了债权人与法人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性。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无法对公司的各种行为、经营状况等做出全面的判断和准确的预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身就不利于债权人。在这一背景下,《公司法》通过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强制性的约束条款,成为保护债权人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通过约束公司在设立、清算等环节的操作行为和义务责任,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公司法》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也暴露出来,通过分析问题所在,采取完善措施,才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重要价值。二、现行《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一)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无法得到保护

    法定资本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尺,对公司的法定资本、库存股份、出资类型、出资比例等作出限定性要求,通过这种形式达到保护债权人的效果。但是在该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却遇到了各种问题,例如在“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上,虽然要求了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本的高低与公司偿债能力并不直接挂钩。《公司法》中关于最低限额的设定,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对于债权的维护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

    (二)公司公示制度形式化不利于债权人保护

    按照合法的流程进行公示或公告,才能保证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后期才能够通过法律约束,要求公司履行各种义务、责任,并对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在《公司法》中虽然关于公司的公告、公示制度作出了说明,但是内容不够完善,这也导致这些制度并未得到贯彻落实。首先是公告发布主体的不一致,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要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发布设立、登记公告。由于不同的制度中,规定不统一甚至是出现了矛盾,给债权人的追责与维权增加了难度。除此之外,对于具体的公告事项,不同的制度条例中约定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债权人保护中急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三)合并、分立制度界定模糊不利于债权人保护

    公司合并、分立是规避风险和改善经营的一种常见操作,但是在合并和分立之后,往往伴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例如多家公司合并之后,原来每家公司有1个法定代表人,但是合并为一家公司后,新的公司仍然只保留了1个法定代表人。如果失去法人资格的几名法人,在合并之前负有债务,那么在合并之后由于法人资格归于消失,债务人应当找谁承担债务?在现行的《合同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公司分立后。另外,在债务形式上,金钱债权是比较容易清偿的,对于非金钱债权,如货物、劳务等,由于双方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因为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债权人很难依法获得赔偿。

    (四)董事法定义务不明确不利于债权人保护

    根据现有《公司法》第198、199条相关内容,如果公司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或是隐瞒重要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罚款。通过该条款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首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等同于董事,也可能是经理或其他人员。由于主体并不明确,董事可能以此为由推脱责任,这种相互“踢皮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维权和追责困难。其次,适用条件的范围不清晰、不细致。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要事实,具体应该如何判定,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法律条款中对董事法定义务的说明不够详尽,也会造成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形同虚设。

    (五)公司清算规则不细致不利于债权人保护

    当公司无力继续经营时,需要通过清算,赔偿公司之前所负债务,这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最后手段。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清算规则不完善,债权人经常会出现无法索要赔偿的情况。例如,当公司存在违规经营或是违反经济法律后,相关的行政部门对企业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执行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会一同消灭,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找谁索要赔偿,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而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一些因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公司,会提前将剩余的资金、资产转移,然后再以违规经营作为手段,“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清偿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让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三、完善《公司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思考

    (一)构建行之有效的资本制度网络体系

    抛弃法定资本制带给债权人虚幻的保护假象,建立授权资本制,并辅之以信用调查制度、债权人知悉权保护制度、债权人监督权保护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等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资本制度网络,从多角度、立体化的实现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授权资本制赋予公司资本灵活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必过高,股东以服务作为出资方式不必被强制性禁止,可以减少或消除设立的高标准引起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相应的配套制度又可以阻塞、弥补由此而引发的各种违法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二)建立健全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

    1.明确登记公告主体。以往经常存在有公司法人发布登记公告的情况,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说明,后期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可能会因为登记公告无效,直接取消公司的经营资质,而债权人也就找不到相应的法人请求偿还债务。通过完善《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主体机关,例如地方法院等。非机关发布的一律视为无效,这也是对债权人保护的一种有效策略。

    2.执行标准的商业登记簿制度。商业登记簿主要用来记录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但是现行的商业登记簿各地之间缺乏统一的格式。异地债权人在进行维权时,容易受到较多的阻碍。部分公司也可能利用这一特点,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更改格式让商业登记簿不具备法律效力,后期通过这种形式躲避债权人的追责。因此,在《公司法>中通过补充说明的形式,一方面要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商业登记簿格式,明确其中应包含的各项内容;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扩大设置范围,非法人企业也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商业登记簿。

    (三)公司合并、分立中扩大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在公司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活动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息传递的时效性等影响,债权人可能在法律有效期内无法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避免此类情形,《公司法》中应针对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一是知悉权。公司在进行合并、分立前,应当提前一定时间(如1个月)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是变更债务合同,避免在合并、分立之后出现债务纠纷;其二是担保请求权。很多情况下,公司合并、分立后,法定代表人也会发生变更,公司可能以此为由拒不承认之前的债务合同。债权人拥有担保请求权,公司方面必须邀请第三方进行担保,直到债务清偿。另外像救济请求权、异议权等,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到《合同法》中。

    (四)公司董事应承担更多法定责任

    1.危险告知责任。当公司年终决算结果,小于公司所负债务时,董事应当尽快向债务人发出危险通知,无论是申请破产还是庭上和解,即便是不能全部偿清债务,但是通过履行危险告知责任,可以让债权人提前做好应对,避免因为债务到期后,公司无法偿债而导致债权人陷入资金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债权人规避更大的损失。在《公司法》中将董事的危险告知“义务”变更为“责任”,也是法律对于弱势方债权人的保护的一种体现。

    2.董事应承担信赖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由于法律条款中没有对公司利益进行更加详尽的说明,很多董事想当然的将其认为是“股东的利益”,这就导致概念范围被人为缩小了。通过完善《公司法>,应当增加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将债权人利益也纳入其中。董事在经营公司时,也必须统筹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董事违反信赖义务,没有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当按照《公司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五)明确解散程序,实现公平清算

    《公司法》中需要明确规定正当的结算流程,避免公司通过恶意解散以逃避债务,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首先,应将清算作为公司注销的必要条件,未按照正当程序清算的,不允许进行注销登记。有关部门在接到公司的注销申请之后,应核实该公司是否还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应当督促其清偿债务。此外,如果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在注销之后可以不再承担债务,保证清算公平。其次,对于利用非法手段(如转移、私分财产等)进行恶意解散的,需要在《公司法》中增加“直索制度”,即便是企业已经解散,也可以直接向原股东、投资人进行追责,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最后,增加特別清算程序。由法院负责,核实该企业所负债务,并且对企业资产进行估值,如果资产价值大于所负债务,则走正常的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资产价值小于所负债务,或是不能准确估值,则走特别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四、结语

    虽然债权人与公司法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债权人往往是作为弱势方而存在。公司或是因为客观上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债务,或是主观上通过违规操作逃避债务,都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债权无法顺利收回。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法》仍然是现阶段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应当重点通过建立健全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扩大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等一系列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真正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