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比较研究

    王换芳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两朵奇葩。本文就是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协调中国民族关系的制度,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是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都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必须坚持,不能动摇。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们党将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新发展。同时,“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作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基本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将马列主义与中国领土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有中国特色的解决领土问题的新发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实践中,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民族构成、民族分布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也就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是邓小平同志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领土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地解决中国领土问题的基本政策。“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台人治台,高度自治。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一国两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地位。再次,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继续同其他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独立的司法权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相同之处

    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都侧重“自治”二字,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反映。二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相同点:

    (一)它们都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与表现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普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让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的地区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可以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其最大优点就在于能保障实行自治的民族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并且把这种主动性和创造性与其他民族和整个国家的帮助结合起来,从而缩小民族间的差距,逐步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而“一国两制”刚刚在香港、澳门实施,虽然还未能作为既往历史经验形式来加以论述,也有待于以独特的国家组织形态列入国家制度史,但无疑是一个极富创造性的理论和国家思想。它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一次伟大的尝试。

    (二)二者都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形式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有如下特点:1.全国一部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不能违宪;2.全国一个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3.在外交上,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外交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只能以地区名义进行经济与贸易往来。马列主义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是统一的,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的集中,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势,自主决定其经营模式,以便更好地处理地方事务,发展地方经济。

    (三)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祖国统一、领土完整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又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要求;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边防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而实行“一国两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以国家的完全统一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既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的成功,又表明中国共产党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区别之处

    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虽然都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形式,但二者在时代北背景、性质以及自治的方式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区别。

    (一)二者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不同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不采取联邦制,而是采取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不仅是从运用马列主义的原则出发,而且是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决定的。1947年5月1日,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新中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实践基础。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殖民体系崩溃、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主题以及国内党的重心转移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路线,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说,中国的“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它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并对其它国家解决领土问题提供借鉴。

    (二)二者自治的性质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是以民族自治地方这个行政区域为自治机关的,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础条件:一是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二是依据当地民族关系为前提条件,即民族构成、民族人口和民族分布状况、民族特点和当地各个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以哪个或哪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三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为条件,既有利于当地少数民族未来的发展繁荣,还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布局;四是参酌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的聚居状况、民族关系状况、区域划分状况、经济联系状况等等。

    而“一国两制”是国家的统一,而不是制度的统一。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港澳问题涉及英、葡对华的殖民侵略,涉及中英争端、中葡关系问题;台湾问题涉及人民解放战争,涉及国家主权的政府继承问题。因此,“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解决这些问题、处理这些争端时,既要维护我们民族主权国家的尊严,又要面对各方之间的历史恩怨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其实践是通过高度自治体制来实现两种制度的和平共处与共同发展。

    (三)二者在自治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首先,在经济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要使国家宏观指导和自治机关自主管理相协调,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而“一国两制”是要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港、澳、台的政策,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其次,在政治上,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既是行政区的首长和代表,又是行政机关首脑,受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的监督。

    再次,在文化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特别行政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自治形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伟大创举,是以毛泽东、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是正确的、成功的,中国是处理民族问题、领土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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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