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韩永日

    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呈现出一种崭新的状态。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要面临新的环境。“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升级性的改造。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中的很多问题都呈现出新的变化。互联网在颠覆传统行业的时候,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来给予互联网发展一定的规范。本文以“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为研究核心,分析阐述了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条件和新困难,提出了“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的思路和对策,为“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 “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 保护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3一、“互聯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新问题

    (一)网络交易平台合法性不清晰

    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环境中,采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但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而处于第三方的地位。消费者在进行购物的时候,运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操作,第三方网络平台就具有了跨地域和虚拟性,在法律地位方面难以明确。很多产生纠纷就是因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无法获得传统法律关系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虽然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是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往往没有应知或者明知这样的准确的界定关系,在起诉的时候网络交易平台可以用简单的办法就可以否认掉出售的伪劣商品,这样第三方网络平台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规避掉这些连带责任。在近年来的电商平台中,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京东都会遭受到相关的投诉,特别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重要生活、生产物资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层出不穷。

    (二)消费者退货方面缺乏法律保障

    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维权方面的难点就是消费者退货的问题。在网络销售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因为没有通过实体经济进行操作,二者对于商品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商品完好或者商品不适用等退货理由都被个别的电商平台给予了对抗性的回应,有些消极被动的甚至以多种借口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品出现了问题,商家如果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给予退货或者是退款,消费者就会受到购买物品的损害,消费的积极性会降低,与商家之间的矛盾也会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微商销售模式的加快推进,微商以层级代理的模式进行发展,从总代到一代到二代层层递进的关系,卖家不需要任何投入,只需要刷广告或者是刷微信的朋友圈,就可以零投入低门槛的代理商品。有些卖家对商品并不了解就开始推广,买方一旦买到,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产品的质量问题得不到退换,卖家一旦在微信上拉黑了卖方买方的信息,买方就无从找到卖方,这是消费者维权出现盲区的重要表现。

    (三)电商的管辖权存在异议

    电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服务协议中强调了如果一旦处分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就要求到电商所在地进行完成本案件的处理,但是,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物,遵循的是网络电商经济发展的模式,出现的纠纷无法在电商的所在地进行有效解决。在出现法律纠纷的管辖权方面存在异议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难点。例如在天猫的购物平台上一些法律纠纷要求管辖权在商家所在地进行纠纷处理,而有些购买的买家则离卖方所在地较远,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法律纠纷的沟通。有些买家就会觉得管辖权的异议而被迫放弃自身的权利,这种模式不利于新经济时代的商业发展。

    (四)买家信息管理和保护存在着盲区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但是在线交易平台上,消费者根据详细的个人资料填写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平台和经营者都掌握着庞大的资料库,但是,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信息是缺乏监管的,客户的个人信息经常被商家进行交换出售,在各类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可以发现客户的主要信息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获取的,一旦发生了诈骗的案件,关于信息泄露的相关问题就无法得到保障,账户的密码、电子邮件、电子号码、家庭住址以及身份号码等信息都会成为数据诈骗的重要依据。在“互联网+”时代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需要以新的环境和新的情况为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应该遵循原有的时代发展条件,而应该结合互联网时代来进行考量。二、“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法律缺失

    (一)商品市场与市场服务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网络基础建设有待于加强,在网络建设中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项目都处于初级阶段,消费者一旦在互联网上发生交易,如果产生纠纷就会没有合规的法律作为依据,因为互联网背景而产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阻碍了互联网经济新时期发展的快速进步。我国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商业服务与过去有了重要的差异。市场服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渐落后,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代替了原有的商业模式。无论是天猫、淘宝还是京东每年的销售额都达到百亿元,而这种商业模式运行下,商品快递的数量就可以迅速加大,物流发货迟缓,消费者维权事件激增等情况都是由于市场服务体系滞后和盲目造成的。在高度发达的网络市场条件下,需要完善的市场服务机制进行维护才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市场服务与现阶段的商业发展存在重要的差距。

    (二)在新的网络交易模式下市场监管不力

    网络交易与传统时代的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差别,网络交易不受地域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点开店。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由于发货的便利性和自由性就给不诚信的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市场监管的不全面,市场监管也无法获得快速的效果,很多网络的卖家没有实体店铺,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地址,消费者一旦发生维权问题则找不到卖家的具体地址。在搜集证据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假货泛滥情况很平常。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商家的在线交易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就无法获得必要的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缺乏会给一些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不良商家在进行商业销售行为的时候,多数以欺诈行为为主,而没有进行具体的推进性的商业销售。

    (三)网络维权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

    网络维权从单纯的合同纠纷到个人信息泄露纠纷或者是知识产权以及名誉权的纠纷,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多数是无法进行具体确认的。我国的法律法规是粗线条方向性的,没有对具体的管辖和调查取证进行及时处罚,在立法上关于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我国的网络发展快速而法律滞后于网络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缺失助长了一些非法事件的产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维权的种类很多,网络维权案件无法解决的情况也很多。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互联网时代需要明确互联网商家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一些商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卖方平台的规范性确定。卖方提供的信息和网站的信息合成为一种信息,而从买方的角度方面就无法区分这种情况,就是交易平台无法充分掌握交易的具体情况。在网络案件中,交易平台要做好多方面内容的核查,商品和商品的证明,发布信息、淘宝交易以及注意事项等都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要在网络合法性的规范操作下进行,任何网络平台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更不得有法律无法认定的权利。

    (二)做好動态化的市场监管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市场经营的主体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把控,网络市场经营的准入机制,整体运营质量以及评价平台都要可以清晰的认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认证机构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在认证信息上面要求网络平台给予公正的对待,无论是任何知识平台上都要建立起信用评价体系,商家的刷信用行为以及强有力的手段推行遏制以及网络认证制度都要有明确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对于互联网经济时代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用市场监管的机制性来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进步,有利于互联网经济能够在准入机制上有明确的保障。无论是任何商家平台都要在市场准入机制下进行工作,市场准入机制是有效防止非法交易的重要机制。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时代是大数据的时代,由于电商平台的介入,个人信息容易因为第三方平台出现泄漏的现象,那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就要求完善个人信息侵权法律责任制度。无论在民事责任方面,还是在刑事责任方面都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侵权的过错原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到赔偿范围之内。在行政责任方面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此类案件增加取证的水平。在刑事方面有刑法明确规定来保护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特殊的主体。对模糊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解释,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侵权问题。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商和买方之间可以构成紧密的商务关系,而不是在松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责任制度确立可以从细节入手,可以从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入手。

    (四)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完善司法救济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电商平台和用户之间要架构起管辖的协议,主体和客体之间具有着一定条款进行约束。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还是保护着消费者权益,各个受到损害的一方都要及时的进行维权性的操作,各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网络购物合同起诉的平台案件,应认定协议中所约定的被告方所在地为法院为管辖法院,平台要尽到提醒的义务。网络平台的技术服务人员要接受法院的调查,在法院具体维权的执行操作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保护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就是为了能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短期之内获得解决,一旦纠纷发生,诉讼程序简便,诉讼方式清晰,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明确的获得保护,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信任的关系,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结语

    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就是互联网的高度发达,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新兴的经济形式,这些新兴的领域中运用互联网思维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的快速进步,可以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不断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有关键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互联网+”时代,依托于法制建设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新时期法律保障经济运行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在新经济时代进行的全方位体制性和机制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