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

    罗晓萌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旅游行业借助“互联网+”这一契机,促进创意旅游与互联网产业的深度融合,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却稍显薄弱。因此,知识产权作为创意旅游的内在属性要求,如何在互联网大环境里构建起对创意旅游有效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关键词 互联网 创意旅游 知识产权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创意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为例”(编号:KY2016YB788)、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广西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视角”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10一、“互联网+”创意旅游与知识产权

    (一)“互联网+”创意旅游的内涵及特征

    2000年创意旅游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学习旅游目的地国家或社区的某种文化或技巧的一种旅游产品;創意旅游者通过参加互动性工作室,开发自身创意潜能,拉近与当地居民的距离,进一步体验旅游目的地的文化氛围。但是,直到200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重申了“创意旅游”,这一概念才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创意旅游不是旅游与创意的简单叠加,而是以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创意为主要理念、以目的地体验为基础的旅游形式。

    2015年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互联网+”创意旅游也开始蓬勃发展,出现以互联网产业、旅游产业相交叉融合的新兴复合型产业。“互联网+”创意旅游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运用电子导游、电子地图、全景成像等技术,旅游者可在旅游APP等互联网平台,查询、预订、体验、实践、分享旅游产品,是一种智慧型旅游,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旅游体验服务。

    “互联网+”创意旅游具有文化性、创新性、体验性、智慧性等显著特征。首先,以文化为主要内容。“互联网+”创意旅游仍然根植于文化,是人类知识和智慧创造的结晶。其次,以创新为理念指引。“互联网+”创意旅游不同于传统旅游,更加注重原创性与突破性,是理念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的一种新兴旅游产品。再次,以体验当地文化生活为目的性。旅游目的地的文化生活是需要旅游者亲身参与才能体验得到,这种体验即可以是线上也可以是线下,或者线上线下同步。最后,以技术为支撑。有一些体验需要通过技术的手段来实现,比如各种功能的旅游手机客户端(APP)的推广与运用。无意间,这些技术方式也成为旅游活动的一部分。旅游达人通过智慧化手段体验某项创意旅游活动,通过自媒体进行传播,成就新的创意产业。

    因此,“互联网+”创意旅游将会是未来的旅游发展主趋势,以互联网为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重新整合创意旅游生态环境。其中,不能忽视的是,人的智力活动和技术革新贯穿始终。

    (二)“互联网+”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内容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正如前所述,“互联网+”创意旅游包含着人的智力活动与技术革新,再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旅游创意容易被他人复制和抄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旅游的“创意”和产品将会受到不法侵害。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对创意旅游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有:旅游目的地(景区)、旅游线路、旅游商品,融入“互联网+”元素后,作为创意旅游的互联网运营平台也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内容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

    “互联网+”创意旅游的著作权。信息时代,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要依托网络进行,而网络活动的开展又必须以具有显著特征的载体为依托,如旅游企业研究开发的互联网平台、客户端等技术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旅游产品,具有财产性,受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创意旅游的专利权。创意旅游企业开发的互联网平台中采用的人机交互模式,可能涉及专利权。另一方面,任何产品都需要通过图形用户界面来面对用户,这一层视觉美观和动态效果都是非常重要的,利用互联网平台来经营的创意旅游也不例外,这些可能会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内容。

    “互联网+”创意旅游的商标权。目前,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旅游企业设计开发了具有较高辨识度的创意旅游互联网平台,并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而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这些涉及商标权内容。二、“互联网+”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一)互联网使得创意旅游的“创意”及其产品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表述,创意旅游中的创意属于人的智力活动,知识产权法不保护这种智力活动,只保护由创意而生的旅游产品。但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创意旅游,很多情况下创意还未落地,就有可能毫无保留或是部分保留地公之于互联网。那么,如果作为创意产品来源的“创意”被他人抄袭、非法利用,创意提出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同样,对创意产品的保护也是不尽完善。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创意旅游产品被侵权的主要方式。如旅游线路这类创意产品一经互联网平台发布,就存在同质化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在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上,对是否存在旅游线路的剽窃、抄袭、侵权,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规定。另一方面,“互联网+”旅游借助的各种技术,如各旅游企业投资开发的网站、公众号及APP等互联网平台,就软件设计过程中经常使用、且纠纷日益增多的“数据库”的定义,以及如何判断作者是否在制作数据库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是否以此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依据,都没有明确说明。

    (二)互联网使得创意旅游的侵权成本更低、维权成本更高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创意旅游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高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侵权人实施侵权更加便捷,大大降低了违法的难度和成本.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每一个旅游商品、每一个旅游项目甚至是互联网旅游平台,都是根据创意研发出来的,在这个信息极度透明的时代,要完全阻止创意或创意产品的复制极其困难。当创意被开发成互联网线上产品或线下其他形态的产品后,人们很容易借助技术的手段将该产品的构成、内容一一拆解,并不断修正,最后换一个名称和包装变成自己的产品。可见,互联网时代侵害创意旅游知识产权所需的人力、时间、金钱成本都大幅降低,导致旅游产品、旅游商品被仿冒、假冒的现象非常普遍。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一方面推动了创意旅游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旅游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提出了极大地挑战。首先,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仅旅游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不深,权利保护意识不高,抵抗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能力不足,而且我国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庭也不多,其他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不强,特别是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的机制更加不完善。其次,收集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技术性强,变化快速,旅游企业很难及时发现、弄清并捕捉到相关证据而加以固定。最后,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回报低,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旅游企业很可能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纠纷而陷入被动当中。三、“互联网+”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完善

    互联网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高效整合各种旅游资源,为旅游者带来个性化服务,也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投机取巧的工具。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提供司法执法能力,才能促进“互联网+”创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创意”与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创意作为创意旅游企业智慧的结果,不仅具有文化意义,还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法律是最直接的武器。

    对于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只保护成果不保护成果来源的做法:一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完善关于“创意”与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对“创意”进行合理界定。如应根据高于作品独创性、低于专利创造性的原则,在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为创意规定新的“创造性”要求,并由创意人负担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具体证明,同时授予创意人创意专有使用权,保护创意的商业性开发、转让和利用。二是以专门立法形式对创意进行保护。创意是介于纯精神和作品外在表达之间的逻辑内在表达形式,既有知识产权法无法为其提供直接的法律保护,但可以将其看作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三是“互联网+”因素介入后,使得创意旅游中的“创意”具有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性。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借助计算机软件的专门保护方式,如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可以为创意进行标记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保存在网络中的记录与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创意保护提供可行的借鉴。

    (二)完善创意旅游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审判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能力逐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也逐步加大,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侵权行为不及时发现、制止,损害后果不可估量,因此对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和司法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我国可以考虑分级设置、统一管理,即由專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管理旅游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可从国家旅游管理局到地方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中专门设立“互联网+”旅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履行知识产权行政职能,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竞争、品牌保护活动,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旅游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增加知识产权地方审判专门法庭,细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特别是与互联网、旅游、知识产权等综合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审判职能。同时,对于侵犯创意旅游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增加侵权成本,利用高新技术缩短维权周期,让司法真正成为“互联网+”时代旅游知识产权维权的最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