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广播消费维权类节目与新媒体之融合

    石溦

    【摘要】本文就广播消费维权节目如何借助新媒体,搭建媒体、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互动平台,搜集案例,了解民意,为消费者维权,以及在技术及内容层面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以期为广播消费维权类节目更好地服务受众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广播消费维权节目 新媒体 融合 发展

    【中图分类号】G222【文献标识码】A

    一、广播仍然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的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行为越来越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除诉诸法律外,借助媒体进行维权的情况非常普遍。由其特性决定,广播媒体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渠道。

    1.广播的伴随性优势。收听广播只需要人的听觉感官,可以把人最重要的视觉感官“解放”出来。广播的这一伴随性特性,是广播媒体的独特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2.广播节目制作方便快捷,相比其他媒体,成本较低。因此,对公益性的消费维权节目来说,广播载体无疑是一个高性价比的选择。

    3.与报刊相比,广播更通俗易懂,不受文化程度高低的限制;与电视、网络相比,广播的接收设备更为便宜和易得。

    4.在传统媒体中,电台和受众的交互几乎是最好的。广播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如电话连线、手机短信、网络互动等与用户交互。而承载媒体与受众良好的交互能力是消费维权节目非常重要的要求和前提条件。

    5.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其他媒体覆盖率相对较低,广播是获取信息、知识的首选媒体。

    二、广播消费维权节目与新媒体融合的必要性

    当然,广播特别是传统广播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信息的呈现模式单一,只有声音,不如其他媒体那样图文并茂或者声画并茂;声音转瞬即逝;广播为单向线性传播,用户多是被动接收,信息不可回溯,不如报刊、网络选择性强,而且只能在信号覆盖的范围内接收,传播范围有限,等等。对消费维权节目而言,广播的上述缺点确实影响了节目的传播效果。例如:有时一张假冒伪劣产品的图片比很多的语言描述更加直观有效,更便于听众识别;有时听众稍一分神就可能漏掉广播节目的关键内容等。然而,幸运的是,新媒体不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广播媒体的不足,还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优势。新媒体可以提供文字、视频、图片、动画,可以信息回溯、内容分享、用户交互。借力新媒体,不仅可以丰富广播媒体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形态,也成为办好消费维权节目的重要手段。

    近些年来,很多广播消费维权节目都在尝试与新媒体结合,从网络广播的可选择收听、BBS的留言讨论、到微博微信的深度富媒体互动,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中央电台消费维权节目《天天315》在这方面就有比较成功的实践。《天天315》节目注重与各门户网站合作,开设节目专栏;网络微电台同步直播;直播中通过微博微信与听众实时互动。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多更充分表达的空间,广播维权节目的影响力更广更大。各地方电台也充分运用新媒体的优势,扩大消费维权节目的传播面和影响力。比如上海广播电视台、山东经济广播、天津经济广播等都为自己的消费维权类节目搭建了新媒体平台,为节目的传播深度和广度提供了更多的通道。但是,笔者认为这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新媒体扩大节目传播力的层面上,在新老媒体的交互融合方面,还需要大力推进。

    三、广播消费维权节目与新媒体融合的途径

    针对现有广播消费维权节目的不足,如何加强与新媒体融合,不断提升节目效力,增加其社会价值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强用户互动,提高节目效力

    1.打造节目线索提供平台。除了传统的电话、短信、信件、邮件等投诉、提供线索的方式外,充分利用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传播、分享、获取平台,如微博、微信,甚至可以依托新媒体、移动网络等技术,开发专用的用户维权线索提供平台,方便用户提供线索,扩充并丰富广播消费维权节目的备选节目源。

    2.受众参与节目遴选:提供多种交互方式,如电子问卷、微信调查等,了解受众关心的消费维权内容。也可以让听众直接参与具体节目的选择,即列出多个备选节目简介,让听众投票选择,从而提高节目的受众接纳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3.听众参与维权事例评判。维权案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我们称之为单纯性维权,即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界定,责任判定结论明显,只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媒体动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解决,如购买了假货的维权。另一种叫做评判性维权,与上述的单纯性维权相反,即维权的案例没有明确界定,需要大家讨论协商解决,并且这类维权案例的处理方法会为以后类似案例的处理,甚至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例如,网络商城作为网上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投诉时是不是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网购退货,快递费该由哪方承担?快递保价,保丢不保损对吗?等等。第二类的维权事例,因为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过错方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结论。如果能够利用新媒体手段,可以方便听众参与讨论,汲取群众智慧,为案例的处理和相关规章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参考。

    (二)着力手机广播,完善终端功能

    在新媒体和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普及率越来越高,发展移动网络广播终端是拓展广播传播渠道的重要举措。目前绝大多数的智能手机除了具有传统收音机的功能之外,还具有接收网络广播功能、数据广播功能(如CMMB),以及多种方式的新媒体客户端(如电子杂志、IPTV、多种网络广播应用的客户端),手机终端就是一个典型的富媒体移动接收终端。加上城市多种网络信号的覆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利用手机收听广播、利用手机终端接收多种新媒体信息。

    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广播新闻媒体的多功能应用,如多种网络广播的应用和基于用户兴趣的广播应用(典型的如“窄播”)。可以实现广播节目的点播、下载以及网络同步直播等功能。但是,除音乐广播外,基于专门类型广播的综合功能平台现在还几乎没有。福建省泉州人民广播电台在此方面做了尝试,其研发的手机广播互动系统可以方便地完成听众和电台的互动,但也仅是在互动方面。

    针对消费维权广播节目,可以设计开发基于手机终端的消费维权广播综合信息获取互动应用平台,它应聚合广播、点播等多种功能,不但能够收听现时的直播节目,还提供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能够使用户按个人需求快速找到并收听多个消费维权节目,可以浏览文字摘要、收听节目录音等,从而实现从广播到窄播,再到“个播”的个性化升级。另外,该平台应该是一个富媒体的客户端,以声音形式为主,辅以图文,如可以加入文本形式的摘要、标签,便于检索,在声音广播的同时可以显示适量的图文信息。这样一来,不但能发挥广播的伴随性优势,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广播不直观的缺点。还有,该互动平台一定要具有强大的互动功能,使用户能够方便地实现节目线索提供、节目遴选、节目案例评鉴等目的。

    (三)分析挖掘维权数据,聚焦典型案例

    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信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运而生。

    在消费维权领域,同样面临着信息爆炸的情况。维权广播、维权电视、维权网站、维权行政管理部门等为大家提供了多种维权事件案例数据。但这些维权的媒体和管理部门各自为战,信息不能很好地共享,经验不能互相借鉴,使消费维权节目同质化、重复化现象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搜索聚合、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以广播消费维权节目信息为主体,融合其他媒体节目资源信息、维权网站以及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案例和投诉信息,建立消费维权信息聚合平台,对平台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分析,根据挖掘分析结果来指导节目的选题和维权案例的处理。通过挖掘分析,减少节目选题的主观盲目性,使选题更加科学合理。譬如可通过分析挖掘找出近期高发的、危害大的侵权事件和案例,作为节目选题的重点。

    笔者认为,挖掘一些“典型案例”尤为重要,这里说的“特别案例”指的是评判性维权案例。首先利用检索、聚类、分类等技术,找出相似的评判性维权案例,然后比较它们的处理结果和听众反馈的差异。如果处理的结论类似,差异很小,那么这个处理结果就可能作为类似案例常规处理方法;如果处理结论不一致,差异较大,甚至是听众反馈也存在较大分歧,那就很有必要将这类维权案例再做一个专题节目,充分利用交互平台,参考用户(被侵权方)、企业(侵权方)、管理部门、专业人士、法律人士、广大听众等多方意见,给出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最后,将这些“典型案例”信息导入消费维权信息聚合平台。

    总之,通过抓住“典型案例”的处理,以广播维权媒体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力量,给出“典型案例”的合理的处理方法,强化其社会示范性效应,不但能对消费者为以后类似案例的维权提供了样板实例,也为相关部门的维权执法,甚至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

    广播消费维权类节目从生活中寻找素材,为民众维护消费权益,所以一直是广播节目中最具草根气质和生活气息的节目。而新媒体是最具大众气质的媒介,消费维权类节目一旦与新媒体深入融合,为民众开辟出深度参与节目的平台,让受众更有归属感,更有信任度,消费维权类节目的未来之路就会更加宽广,作用就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