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检务督察模式的困境及法治化改革方向研究

    陈倩

    摘要 通常情况下,加强对检务督察模式的创新是实现检察管理全面改革的重要环节,但是,检察管理在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境,例如:角色困境、法律困境、机构困境等,因此,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任重道远。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针对影响我国当前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困境进行简要的分析,同时对如何更好地做好检察管理法治化工作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以实现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目标,希望通过这次研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 检务督察模式 困境 法治化 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48

    随着我国对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和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检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检察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对实现检察管理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贯彻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但是,当今中国仍处在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的阶段,因此,加强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因此,必须结合影响我国当前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困境,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策略,以保证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能够朝着积极、稳定、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一、影响我国当前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困境

    (一)角色困境

    角色困境主要是指在定位检察官的身份时,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角色错位。由于我国传统社会专制集权统治观念根深蒂固,我国司法一直不具备独立的司法精神,其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检察机关人事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难以独立的痛心,由于地方检察机关缺乏对同级政府相关权利的制约和监督的能力,导致检察官难以形式正确的价值观。第二,权力错位。由于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过程中,采用了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并行制度,导致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又加上上级部门的不合理干涉,造成检察官连最简单案件处理能力都不具备。

    (二)法律困境

    法律困境主要是指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存在矛盾冲突。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法律体系的冲突。由于我国一直采用“一府两院”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检察机关拥有与政府同等地位,如果将检察人员归属于公务员队伍管理中,就相当于要承认检察机关要服从于行政机关管辖,为了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人大只有监督“一府”的权利,显而易见,这种管理模式与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和冲突。第二,制度构建上的混乱。由于检察官法不具备立法价值,导致检察官法很容易被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所代替,这样一来,导致设计现有制度过程中出现制度构建上的混乱问题。

    (三)机构困境

    机构困境主要是指在设置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时无法与检察官的分类管理相统一,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机构庞大繁杂、管理效率低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办理流程过于复杂,没有充分发挥司法效能,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第二,内设机构行政化设置趋势严重。通常情况下,内设机构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除此之外,检察工作人员同样也被“行政化”,例如:我国制定了一套公务员晋升渠道流程,导致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变成了摆设,无法起到应用的作用。二、检察管理法治化的改革策略

    (一)增强权利意识,塑造法治的文化基础

    公民对权利的追求和敬畏对保证法治的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一方面充分彰显了公民确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为法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文化基础。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要在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检察官职业权利的基础上,加大检察管理法治化的改革和创新,由于检察管理的对象是人,因此,要想促进实现检察管理的创新发展,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检察官职业群体的各项权利,为了有效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采用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与此同时,还可以引导和鼓励检察官职业群体积极参与政治和执法表决的体验活动中,让他们在活动的体验中,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第二,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通过采用创新管理体制和限制权利等方式,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以达到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权利意识的目的。由此可见,通过不断的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为检察管理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法治的人文基础

    检察官队伍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在该队伍管理范围不涉及非普通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仅仅是利用司法技能的专业知识履行对法律职权的监督。检察官队伍职业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其检察管理的特殊性,也就是說,检察官队伍在检察管理的过程中,不能采用普通行政管理的模式,必须采用符合司法权运作规律管理模式,真正走向司法化道路。这种管理模式的应用,彻底摆脱了行政权对检察管理的干预,提倡依法独立行使的方式实现检察的管理,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摆脱了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预和影响,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用事实说话,依法办案,禁止在办案的时出现走关系、交人情,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正义性,进而为更好的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此可见,通过不断的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更好的塑造法治人文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关于这一策略的落实,一定要引起相关检查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规范权力运行,塑造法治的环境基础

    不言而喻,权力的行驶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有效治理,反过来,社会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了权力的行使作用,但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注意权力的边界性和外延性,避免因滥用权力而干涉他人的权力现象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敬畏他人的权利。因此,加大对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很强的傲慢性和与自发扩张性,因此,想要实现对权力的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为了有效的控制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充分的发挥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有效的控制滥用权力的不良局面。例如: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在严格遵守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检察权进行配置,一方面要不断的强化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的提高人大、和法院对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力度。第二,还要采用公民权力监督的方式,不断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力度。例如:充分的发挥公民个人权力和新闻媒体等公共权力的监督力量,通过采用献言献策、参与政治的形式,实现平等的交流和互动,从而更好的监督检察管理工作,以达到有效控制检察权的目的。三、结语

    综上所述,严格遵循司法权运作客观规律是实现检察管理模式改革和创新的必要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想从根本上改革和创新检务督察模式,更好的推动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检察管理法治化工作,因此,相关部分一方面要不断的增强权利意识,从而实现对法治文化基础的塑造;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力度,从而达到塑造法治人文基础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规范权力运行,塑造法治的环境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提高我国整体法制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