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养老保险支柱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王永欣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探索完善更为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成为新世纪各个国家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1991年,我国初步建立起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初步建立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起步较晚,于2018年出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开展试点工作。目前“三支柱”发展结构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一家独大,职业养老金发展缓慢,第三支柱力量薄弱。2020年初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10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讲话表示,要发挥金融优势,努力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发展具有市场化程度高、参保门槛低、产品设计灵活等优势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对减轻我国养老金财政压力、满足国民多层次的需求缺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参照,结合我国养老情况以及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探寻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 税收递延

    一、我国养老保险现状

    国际通认,当一个国家(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7%,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国家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76亿,占总人口的12.6%,是全球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15年进入深度老龄化,据预测,到2040年后达到20%以上,进入超级老龄化阶段。

    (一)养老保险三支柱概况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目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养老形式,其概念最早于上世纪80年代,由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提出。“三大支柱”的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其核心是将养老责任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探索建立之程。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作模式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人群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其中企业和个人强制缴费,缴费部分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第一支柱在我国发展较为完备。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自愿缴费,企业享受抵扣所得税优惠,在我国发展逐渐普及。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个人自愿繳费、享有递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于2018年在我国首次开展试点工作,发展略为滞后。

    (二)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缴费主体是个人,属于个人养老金计划,旨在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参与度。个人养老金计划主要由两种形式组成,一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二是商业养老保险。1991年,在开始探索建立基本保险养老制度之初,我国就提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概念,但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受到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环境文化、具体制度实施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未得到长足发展。由于当时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完全,未提供有效金融产品供给,以及个人养老储蓄保险未形成制度化、长期化安排,加之受传统社会观念影响,个人积累养老金的主要方式是储蓄。2017年,随着国办发〔2017〕59号文件的发布,经十余年千呼万唤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面世。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一年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探索建立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取得重大突破。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参保人数4.7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45亿元。2020年10月26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将海南省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进入新的探索阶段。

    (三)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存在的短板

    1.第三支柱养老占比低,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失衡。据统计,2019年末,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的比例是73∶21∶6,属典型金字塔形。第三支柱“发育不良”,第一支柱一家独大。与此同时,美国三支柱比例是10∶58∶32,属橄榄型。和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发展失衡。我国人均GDP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未富先老的特点比较明显,对第一支柱过分依靠及目前第一支柱的低收益率,使得我国养老金问题更为严峻。

    2.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目标人群定位不明确,针对性、覆盖面有限。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是总体保障水平,尤其是对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有限。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窄,只能满足小部分群体。由于第一、二支柱政策倾斜的侧重性、推广度的有限性以及部分民众养老意识的局限性、落后性,运行过程中第一、二支柱的实际覆盖面不完全,未被覆盖到的这部分群体其实是第三支柱的潜在客户。关注第一、二支柱下的真空地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明确可发展的目标人群,才能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完善制度设计、精细化机制构建、深化产品推广找到方向和切入点。

    3.税延养老保险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制度尚未完善。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性递延政策在上海、福建和苏州首次试点。此次试点涉及区域均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涉及面较窄,对全国而言代表性不强。同时,办法中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税前扣除按照投保人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为领取时75%养老金的10%。政策优惠力度不足、计算方式繁杂,对民众正向激励性低,甚至带来负向激励。2020年10月26日,海南省被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政策效果需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