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构想

    刘振艳 陆旸 王晶晶

    [摘 要] 我國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征税范围窄,缺少绿色新税种,起到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但离发展目标还有差距,且税收优惠较少。从完善能源税体系、资源税体系、污染税体系、交通税体系来构建地方绿色税收体系框架。提出分阶段调整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提升公民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阶梯征税模式,完善税收优惠来不断完善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

    [关键词]绿色税收;资源税体系;能源税体系;污染税体系;交通税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12.42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10-0121-03

    The Concept of Construction of Local Green Tax System in China

    Liu Zhenyan ? ?Lu Yang ? ?Wang Jingjing

    (Southeast University Chengxian College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College, Nanjing Jiangsu 210088)

    Abstract: China's local green taxation system is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with narrow taxation scope and lack of new green taxes, which has a certain effect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there is still a gap between development goals and fewer tax incentives. Construct the framework of the local green tax system by improving the energy tax system, resource tax system, pollution tax system, and transportation tax system. It is proposed to adjust tax types, tax rates and tax incentives in stages, increase citizen awareness, increase publicity, adopt a tiered taxation model, and improve tax incentives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my country's local green tax system.

    Key Words: Green Tax; Resource Tax System; Energy Tax System; Pollution Tax System; Traffic Tax System

    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发展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片面追求“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和理念。我国提出要通过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有效保护环境,从高耗能高污染而效益低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向高效生态的内涵型经济转变。2016年环保税立法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绿色税收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主要由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两大税种组成,亦包涵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绿色环保行为给予的优惠政策,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19年,国务院推进消费税后移并下划地方,现阶段消费税正向地方税转型改革中,因此加快建设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征税范围窄,缺少绿色新税种

    我国自2018年初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仍处于绿色税收体系构建的初期阶段。近两年,我国环境保护税仅针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进行征税,从功能上来说,与先前所设的排污费基本相同。从税收的征收范围来说,与经合组织(OECD)国家相比显得较为狭窄。体现在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资源税以及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一方面,资源税是直接起到节约资源作用的税种。为了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在原有税目矿产品、盐、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基础上,又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试点中。然而,我国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也急需保护,资源税应尽快扩大征税范围。另一方面,为了引导并改善消费方向,初始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暗含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但总体环保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一些造成环境破坏的消费品也应纳入征收范围,比如,破坏臭氧层、排放大量二氧化硫的有害物品等。此外,对于向交通工具征收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缩小至摩托车及小汽车,却把轮船、大型汽车等耗能高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总的来看,我国现存的绿色税收体系与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有一定差距。

    (二)起到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但离发展目标还有差距

    从环境保护税的效果来看,两年内,我国环境保护成效尚可,基本控制了企业对环境的排污量,同时促进了许多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然而从宏观上来看,目前环境保护税并没有完全满足我国现存的环境污染的治理、环境破坏修复和长远的绿色发展要求。

    (三)税收优惠较少

    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绿色税种的优惠政策较少,力度也较小,且灵活性不强,亟待补充完善。目前,我国想要通过向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来进行企业的污染物减排,使企业完成绿色转型,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对于大型生产企业,对其进行征收环保税,一方面能通过这种方式对企业的非法排污起到一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不会使其真正“伤筋动骨”,可以达到开始征收环保税的目的,促进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然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一味对其进行征税,却极有可能切断企业资金链,难以获得预期收益。因此,适当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强的税收优惠力度是重要且必要的。

    二、完善地方綠色税收体系框架

    结合我国现有的绿色税种,在借鉴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基础上,搭建完善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框架是重中之重。我国未来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应当涵盖多个税种,并包含能源税体系、资源税体系、污染税体系、交通税体系等多个体系。

    (一)完善能源税体系

    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中并没有能源税的概念。石油是一种原生自然资源,对其征收一定的资源税,再对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最后对石油在生产使用后所产生的能源废弃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借鉴OECD国家经验,在绿色税收体系框架当中构建能源税体系,将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所征收的资源税,以及对成品油所征收的消费税整合并入能源税中,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此外,还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能源税的征税范围,增加新税种,例如碳税等,不断完善能源税体系。

    (二)完善资源税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中资源税未能将其他一些生态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中,如滩涂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尚未全国推广的水资源等,这不利于长久发展。因此,为构建完善的资源税体系,应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增加新税种,将更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纳入其中,从而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此外,还需优化整合资源税,例如可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同样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

    (三)完善污染税体系

    我国环保税仅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和工业噪声污染进行征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限。反观OECD国家,污染税征税范围广泛,例如其污染税的征税范围除了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等,还开设了专门的臭氧破坏税,对所有破坏臭氧的物质进行征税。因此,我国可以在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当中构建污染税体系,将环保税并入污染税体系中,并通过在污染税体系中新增相关税种来完善污染税体系,例如对居民家庭征收废物垃圾税,来鼓励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降低白色污染和生活废弃物。

    (四)完善交通税体系

    交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机动车辆、飞机的保险税以及在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例如美国燃油税是对机动车辆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燃油进行征税,以此来减少人们对于机动车的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的车船税功能与交通税较为类似。因此,借鉴先进经验,可以在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中构建交通税体系,将车船税并入到交通税体系当中。并通过在我国交通税体系当中新增其他相关税种,例如机动车辆保险税,来完善交通税体系。

    三、科学推进地方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一)分阶段调整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需循序渐进,分阶段、分层次地逐步推进。目前我国环保税法中已经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较少且优惠力度也较小。现阶段,不能单纯依靠给予企业现有的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转向绿色发展,从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增加一定的税收优惠数量并且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在不断完善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过程中,给予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例如给予连续三年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企业一些税收减免等,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激励更多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激励更多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构建初期应以税收优惠为主且税率较低,鼓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能源浪费行为,增加环保行为。

    中期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征税范围,提升税率。对现有税制中的相关税种继续进行完善,并考虑合并一些功能相近的税种,新增符合条件的税种,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实施奖惩性税收优惠政策,奖惩并重。

    后期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绿色体系中的各个税目不断地进行完善。并在前两个阶段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覆盖范围,搭建包含多个子体系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实现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经济绿色发展的目标。

    (二)提升公民意识,加大宣传力度

    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耗时较长、耗资较高的过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保护环境、绿色发展应从点滴做起。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应通过公共媒体如微博、公众号、论坛等多种渠道,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增强公民对于税收政策的了解。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就深奥难懂、难以理解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时进行透彻简明的解读,帮助公民理解。总的来说,加大宣传税收政策从而提高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助于国家快速高效地建立完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对我国环境保护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三)采取阶梯征税模式,完善税收优惠

    在征收过程中,高污染、大能耗以及大量开发资源的企业需依据阶梯征税的差异性模式来进行征收,从而保证纳税公平合理。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以及对降低污染、减少污染排放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提供所得收抵免的政策倾斜,税收优惠应系统性、科学性。

    四、结语

    我国未来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应当以能源税体系为主体,资源税体系、污染税体系、交通税体系并存,构建完善的地方绿色税收体系框架,应科学推进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分阶段调整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且结合地区差异科学推进。我国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需采取提升公民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阶梯征税模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王智烜,陈丽.OECD环境税近期发展及启示[J].国际税收,2018(1).

    [2]刘田原.我国环境税制度的现实问题、域外经验及对策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3]涂承文.完善我国环境税制度的政策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7.

    [4]刘振艳,陈思瑶.基于绿色发展理念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制度设计[J].对外经贸,2019(9):152-157.

    [5]刘倩,孟沁怿,肖锦兰,朱家颉.我国环保税法的实施现状调查及完善建议[J].对外经贸,2019(4):149-151.

    [6]李庆生,龙凤.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19(5):66-69.

    [7]刘锦泽.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特征及发展需求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2):202-202.

    (责任编辑:张彤彤 蓝 亮)

    [作者简介]刘振艳(1989-),女,汉族,安徽滁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陆旸(1985-),女,汉族,江苏南京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王晶晶(1985-),女,汉族,安徽滁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8JSA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