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鹿维阁

    【摘要】家庭本应是一个充满爱和亲情的社会组织,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亦或是发达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类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以儿童为施暴对象的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公共问题,家暴会既给儿童的身体带伤痛、病残,也会给儿童带来精神心理异常等,而本文运用心理分析理论、认识论、行为社会认识论,重点对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儿童;行为

    家庭暴力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儿童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通常,我们一提到“家庭暴力”,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大多是受虐的家庭妇女形象,往往将那些也同样遭受暴力或躲在角落里亲眼经历家庭不幸的儿童遗忘。这种无形或有形的家庭暴力,它背后隐藏的对儿童的伤害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出台。然而,我国在相关法制制度等方面还是不够完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将这一现象置之不理的理由,更不应该让其成为那些暴力父母惩罚孩子毫不顾忌的借口。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家暴具有隐密性,而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为儿童提供了第一次人际交往,第一项社会规范,第一个社会角色的场所。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心理、行为造成影响,继而影响甚至扭曲其成年后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从以下三方面探讨家庭暴力对儿童行为造成的影响:

    (一)攻击性行为

    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发展中,“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些观念被奉为无上家规。然而,这些老朽的育儿观念,折射出了我国家庭及教育之殇。在中国很多家庭中,那些自称为孩子着想的虎妈狼爸们,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儿童成长期及成年后的攻击性行为与其童年时期遭受的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定向联系。也就是说,一部分儿童在身体遭受虐待或暴力后,在家庭环境的影响下使儿童从实施暴力的家庭成员身上潜移默化学会了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使儿童把攻击性行为作为与同伴相处时的一种行为规范。受虐儿童,在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后,会在心理留下人际间缺乏关心爱护的阴影。事实上,父母对儿童采取打骂等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儿童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一般状况下,按照亲缘选择理论原则:“相对于无关的人,个体更倾向于帮助亲属。”而对于那些处于受虐家庭中的儿童,在他们的成长过程更甚至于成年以后,他们不仅对自己的家人采取冷漠处理,而且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融入集体,造成其个体的边缘化生存,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在其日后的衍生家庭中,很多童年期遭受暴力的父母会对自己的孩子同样采取暴力手段,最终造成一个暴力的恶性循环。

    (二)亲社会行为

    一个人人格的形成,其性格和心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儿童期是一个社会人完整与正常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在这期间儿童的心理需求总被忽视,将会造成儿童在人际交往等亲社会行为发生障碍。父母与子女的相处,应该是相互关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的关系。一旦语言暴力或身体暴力成为父母与孩子的交流方式或工具,这不仅是父母在还孩子心中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逐渐丧失,更会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促使亲子矛盾激化,加深亲子间的隔阂。儿童在长期接触暴力环境的作用下,使儿童的安全感下降,进而认为整个世界都是不安全的。儿童的焦虑抑郁心理在暴力环境的作用下,被逐步放大加深,近几年患有儿童抑郁症的群体不断增加。相关研究表明,身体遭虐待的儿童比没有遭虐待的儿童患抑郁症和躁郁症的可能更大。

    而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学校是其习得和发展同伴关系等亲社会行为的重要场所,同伴关系在儿童对学校生活、未来工作环境及家庭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儿童的发展和社会适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地同伴关系有利于其性格角色的塑造和与人沟通能力及适应社会能力的发展与提升。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而言,他们自幼的成长环境,造成他们心理上的自卑心态。当他们开始接触社会后,这些遭受过虐待的儿童,会不自觉的与别人产生距离。这种距离不仅是行为语言上的更有心里上的卑微心里。在与同龄伙伴交流中,他们逐渐发现自己的成长经历与成长环境与别人有很大差距。例如,别的孩子的父母耐心温柔,而自己的夫妇则时不时因为琐事对自己拳脚相加,这些都会使儿童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衡感。所以,在社会交往中,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他们的同伴关系更易遭遇困境。研究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在于同龄儿童相处时,他们很少主动参与都集体活动中去,而攻击性和消极性行为更多。有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打架或辱骂的方式,去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或关注。而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他们并没有发现自身行为的失当性,因为,在他们的家庭环境中这种暴力观念已经影响了他对正常交往的认知。所以,往往那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容易被他们的同伴列为不受欢迎、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的同伴,并逐渐被群体孤立,导致受虐儿童伙伴关系的进一步恶化。这类儿童由于长期被同伴孤立,导致其亲社会的行为也逐渐减少。

    (三)自杀性行为

    在中国很多家长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有物品,而忽视了儿童是一个社会性的独立个体而存在。在日常的教育中,很多父母对子女具有明显的操纵性行为,甚至于使用暴力行为。而暴力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责骂、羞辱等,会使子女将父母过于频繁的惩罚、责骂和苛责的要求内化,形成“高道德”标准的超我,使得儿童在评价自身的行为、态度和欲望时,往往过分苛刻和严厉,从而产生明显的罪恶感、耻辱感,为神经症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而精神疾病的潜存在,也是大多数遭受过家暴的儿童有自杀行为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在2010年上海8名中学生自杀死亡,其中初中学生2人,高中学生6人,比2009年增加2人。其中,因与家长发生争执或家长教育方式不当而自杀的6人。

    到目前为止,虽然很多研究表明儿童期虐待经历与个体自杀行为关系密切,但不是所有有过自杀行为的个体都存在儿童期虐待史: 所有有儿童期虐待史者,自杀也不是必然的特征性后果。说明儿童期虐待经历与个体自杀行为之间远不是简单明了的因果关系,可能还存在很多因素的调节和影响。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而Bowen E等的研究表明,长期的情感忽视与躯体或精神暴力,使儿童很难与家庭成员形成稳定的依恋关系,家庭功能没有正常发挥,儿童社会化能力不足与日后的自杀意念相关。儿童长期处于恐惧的家庭环境中,不仅引起儿童的消极情绪甚至泛化到其日常的其他事物中。

    参考文献

    [1]胡启先·易法建.当代大学生社会心理问题及其对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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