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金有智

    【摘要】犯罪总是与现代化结伴而行,并同现代化一并向纵深推进,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严重的代价之一。良好有序的刑事政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极为重要。因果关系作为刑事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刑事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刑法;相当因果关系

    现代化是一朵带刺的玫瑰,现代化的过程必伴随着我们无法回避甚至是难以应对的问题与挑战。犯罪总是与现代化结伴而行,并同现代化一并向纵深推进。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就指出:大量的证据表明,现代化进程对犯罪率和犯罪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和普遍一致的影响。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严重的代价之一①。

    因果关系作为刑事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秩序,尤其是维护转型变革期的社会秩序极为重要。

    一、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大陆法系理论中的条件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条件说认为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行价值,所以又被称为等价说②。条件关系的公式是将物理和逻辑的因果概念运用到刑法中,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因果关系概念,使它实际上囊括了造成一个特定结果的所有必要条件。这种逻辑上的极度扩张可以保证对任何刑法上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都不会遗漏,而且对条件关系的确定也容易达成共识。但是,认为只要肯定了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大陆法系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人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要结果的发生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就应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同原因说的宗旨一样,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为了限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由于相当因果关系是根据人类的经验来判断某种行为一般是否会导致某种结果,因此也被称为一般化说,或普遍的观察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一般化的看问题的方法,即按照一般的看法判决是否产生这样的结果。这种评价所依据的多是经验法则或实验法则。在其背后有社会的伦理评价。这种评价因素在量上而不是在质上对原因和条件予以区别。相当说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与日常用语中的因果观念相接近,其结论容易为普通人所接受,可以避免依据条件说判断因果关系可能得出的明显荒谬的结论。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经验确定引起体积结果的条件是原因,所提供的标准和价值判断依据,是比较含糊的,不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际运用。学者指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既不严谨,也很受局限。说它不严谨,是因为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确定什么是“一般的经验”,例如伤害行为能否引起死亡,取决于各种根本就不可能是“一般的”情况。同样的伤害,一个可能发生在根本就无法采取任何抗感染措施的地方,另一个则可能发生在设备完善的医院。受伤的对象可能是一外易受感染的体制虚弱者,也可能是一个抵抗力特别强的健壮成人。说它受局限,则是因为它不可能适用于那些了解特定情况而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只要受轻微伤害就可能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对被害人造成轻伤,并使被害人死亡。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就只能得出排除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责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他对被害人造成的轻伤根本就不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

    针对相对因果关系说的上述缺陷,同时考虑在刑法学中研究因果关系并不仅仅是出于认识论的需要,而是出于规范的需要,即指导社会成员行为的需要,客观归责论得以产生。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次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 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午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的宗旨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相一致,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视角转换

    尽管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各有不同的特点,却遵循着大致相同的分析逻辑。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和英美法系的事实原因理论可以说别无二致,它们所解决的都是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为法律原因的筛选或称结果责任的归属提供客观基础。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说及其补充理论客观归责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因又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所解决的已不是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而是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刑法的双层次原因理论把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加以考查。事实原因与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法律原因与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一一对应,完整地提示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全部内容,动态分析了刑法因果关系所要最终解决的问题——结果责任的归属。而大陆法系因果关系诸学说在理论上是孤立的,每一学说都认为自己能够包含因果关系问题的所有内容,这样在理论上不免陷入了捉襟见肘的困境。理论上的孤立并没有阻隔实践上的整合。实践中,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大陆法系的诸学说也常常是累积使用的。例如,条件说在决定结果责任的归属时,为了避免原因覆盖面过于扩大的弊端,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某些判断标准;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决定归责的范围时,也不能不引入条件说的判断标准,把那些连条件关系都没有的事件或行为排除在归责评价的范围之外。因此说,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遵循的也是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分析模式。双层次原因的分析模式是否是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真正科学的方法,答案是肯定的。从刑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免受侵害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主旨,并非在于研讨因果历程的存在状态,而是在于界定侵害行为的责任范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从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一切事实总体因素中,找寻其相当的因果关系并作为结果责任认定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划定具有法律价值的一切事实,这是条件说或事实原因所担负的任务;第二步是从这些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一切事实中找寻相当的因果关系,决定结果责任的归属,这是法律原因或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补充理论客观归责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从事实原因→法律原因或从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动态演进,步步限缩,最终确定结果责任的归属,确定是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唯一科学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美]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等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

    [2][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