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偷渡案件侦查对策

    牛廉清 杨曼

    摘要 为分析海上偷渡案件发生的演进路径,掌握海上偷渡案件的规律,进而提高打击偷渡犯罪的能力,本文以CNKI数据库2009-2019年刊载的主题为偷渡犯罪的文章为基础数据,总结海上偷渡犯罪的种类及偷渡方法,为相关执法部门打击海上偷渡犯罪提供参考及突破点。

    关键词 海上偷渡 集装箱偷渡 乘船偷渡 侦查对策 侦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 .cnki.1009-0592.2020.01.350一、海上偷渡案件概述

    随着新中国进行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力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整个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尤其是周边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群体很渴望来到中国寻找机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偷渡入境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沿海、沿边地区,如广东、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时,也有部分偷渡分子是借道我国转而向第三国偷渡的情况发生。

    海上偷渡刑事案件一般即从海上利用船舶这种交通工具进行偷渡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曾经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偷渡案件的主要类型,近年来已较少发生,在欧洲地中海区域仍是较为高发的案件。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海上刑事案件,有必要研究案件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一)海上偷渡案件的概念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偷渡也被称为偷越国边境,是指自然人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的相关管理法规制度,在越过国(边)界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的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进而出境、入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海上偷渡行为涉嫌犯罪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当中,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海上偷渡案件是指通过乘船的方式从海上进行偷渡的犯罪案件。海上偷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搭载的方式;二是集体乘船偷渡的方式。两种偷渡方式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搭载偷渡案件中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偷渡组织的“蛇头”利用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客货轮船搭载进行偷渡;二是偷渡人员自行利用客货轮船在管理上的漏洞混入轮船进行偷渡;三是部分客货船员利用工作之便协助搭载少许偷渡分子进行偷渡。集体乘船偷渡一般表现为“蛇头”专门建造或者改装租用船舶运送偷渡人员进行偷渡。

    (二)海上偷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海上偷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3.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见,对于只要实施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论组织的人数和次数多少,都应当立案追诉;对于实施偷渡行为的偷渡分子则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立案追诉。

    (三)海上偷渡案件的特点

    1.多为团伙作案,涉及人数众多

    由于海上自然环境复杂,时刻充满危险,驾驶船舶和选好目的地需要经过多方面深思熟虑,因此,海上偷渡案件基本上是有组织的大规模偷渡案件,很少有个体单独行事。因为偷渡需要从一国到另一国,偷渡犯罪大多是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由组织结构严密的偷渡集团组织实施,偷渡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般不跨线联系。偷渡集团一般也与一些国外的偷渡集团保持密切的联系,对各国管制偷渡的手段和力度互通有无,企图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具体的偷渡过程中,“大蛇头”一般不直接参与组织,而是遥控指挥,由“马仔”或其他人员具体负责,从组织招募偷渡人员到运送偷渡人员登船到运送到目的地登陆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并且一般不发生直接联系,都由“马仔”和“大蛇头”单线联系。因此,即便中间某一环节出了差错,一般也不会危及“大蛇头”。偷渡集团在组织实施偷渡过程中控制十分严密,犯罪手段多样,为了逃避打击,他们通常采取在A地招募组织,B地集结,C地乘船出国,目的地有专人接应,招、接、运、安排当地就业一条龙服务。并且,身为组织者的“蛇头”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也总会多拉拢一些偷渡人员。

    2.偷渡的起点和目的地相对集中

    在海上偷渡案件中,偷渡人员一般是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员,因为其拥有靠海的优势,可以利用相识或者介绍的渔船民的渔船等进行偷渡,当然也有少量其他地區的人员。不同的省份的偷渡人员,其目的地也不尽相同。例如,福建的非法偷渡方向比较广泛,包括日本、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地,近年来又延伸至南非地区,但一般首选的是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浙江籍偷渡人员的首选目的地一般是英、法等西欧发达国家。

    3.犯罪现场多且无明显现场遗留证据

    海上偷渡案件的犯罪现场遍布从组织招募、安排登船、港岙口、码头以及国外登陆地点等。因为偷渡人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大多数犯罪现场都会发生变化乃至被有意无意的破坏,导致搜集海上偷渡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中物证书证较为困难。海上偷渡犯罪属于跨境犯罪,涉及的时空跨度大,现场流动性强。特别是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中,“蛇头”经常需要精心准备和安排。在海上偷渡犯罪过程中,活动范围广、路线安排复杂,除了被当场发现的犯罪外,积案、窝案的犯罪现场很难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相关的痕迹物证都已灭失。即使是犯罪当场被发现的案件,由于在国内、国外的不同环节都存在不同的犯罪现场,海上偷渡的相关证据也可能早已被转移、损毁。此外,海上偷渡活动并没有直接与之发生关系的人或物,对现场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比较少。需要重点把握的是海上偷渡人员的集结点,以及运送偷渡的船舶出海地。虽然现场不一定留存很多痕迹物证,但这两个点仍对案件的侦查以及证据的搜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海上偷渡案件无直接侵害对象,属于“无受害人案件”

    在海上偷渡犯罪案件当中,涉案相关人员相互之间有着共同利益,容易形成攻守联盟,对于偷渡事实进行串供,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就需要仔细甄别。此外,当偷渡者到达境外,一些后期抓获的“蛇头”则会各种狡辩,导致各个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从而出现零口供的现象。目前,由于海上偷渡规模开始变得零散,“蛇头”组织少量的偷渡人员到某地集结,再等待时机进入目的国。一方面,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受害人,它侵害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想要发现侦破这些案件就没有可靠的报案或者举报。另外一方面,从打击偷渡案件的效果来看,偷渡分子由于一般是一次出境,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无法受到刑事处理,而当侦查人员抓获了国内的“蛇头”,大量偷渡人员已经偷渡国外,导致无法直接收集偷渡人员的相关证言且偷渡人员一般也会抵赖以免被遣返,所以侦查人员只能收集偷渡人员在国内的亲属朋友的证词,这在客观上给调查取证工作加大了难度,降低了打擊力度。另外,由于偷渡组织者开始重视高智能手段,其科技化水平提高,利用QQ、微信视频等工具对偷渡人员发布偷渡相关指令,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使得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5.海上偷渡案件的来源

    一是群众报案、举报时发现,一些货轮船长或者码头堆场工作人员发现偷渡分子,进而向相关部门报案、举报。二是偷渡分子及其家属因安全原因、费用原因等向海警部门报案。三是侦查员所物建的秘密力量的提供情报。四是通过侦查手段(主要是技侦手段)发现。五是通过深挖余罪发现。二、海上偷渡的方式

    海上偷渡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搭载其他客货轮偷渡,二是集体乘船偷渡。这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表现为,前者是偷渡分子或组织者通过前期调查往返于世界各地的各种国际航线,利用这些国际客货轮船的管理制度漏洞搭载进行偷渡,后者是偷渡集团为了组织偷渡专门制造或租用船舶运送偷渡人员进行偷渡。搭载其他客货轮偷渡除了需要“蛇头”的组织以外,也有一些单独的偷渡人员利用客货轮船管理上的漏洞混入船内进行偷渡,还有部分船员为了赚取外快,利用自己对客货轮船的了解,搭载较少数量的偷渡人员进行偷渡;集体乘船偷渡则必须由“蛇头”来进行组织,这些“蛇头”通常会将“触角”伸入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得近期是否有针对偷渡进行打击的消息,因此用此种方式进行组织偷渡的风险会更低。

    (一)搭载其他客货轮偷渡

    进行搭载其他客货轮偷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偷渡人员藏匿于货运集装箱内偷渡;二是搭乘客货轮船进行偷渡;三是搭乘渔船偷渡。前两种方式一般要在港口或者锚地进行。搭乘渔船偷渡的一般是在岙口或者海上进行。

    1.利用集装箱偷渡

    (1)集装箱偷渡隐蔽性强,较难发现。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全球范围内的货物贸易更加频繁,这也刺激了海上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国际运输就更加普遍。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水陆联运的特点,因此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运输环节复杂。在集装箱装船出口时,口岸执法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通常按比例抽检个别集装箱,几乎不可能对所有集装箱一个接一个地开箱检查,边境检查部门只通过船方的声明和集装箱的外观来办理边防检查程序,根本无法判断箱内是否藏有偷渡分子。因此,偷渡组织选择藏匿集装箱偷渡较容易逃避口岸执法部门的检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偷渡手段多样。

    第一,在集装箱装货前提前进入箱内。偷渡人员提前踩点做好准备,在他人掩护之下,准备好生活必需品和逃生设备,提前藏匿于集装箱内,从一开始就达到藏匿通关的目的。

    第二,在集装箱铅封上做手脚。偷渡人员通过收买不同阶段的封箱人员,先用伪造的假铅封封箱,再在运输过程中破坏假铅封开箱,待偷渡人员进入集装箱后,其他人员再用真铅封箱。

    第三,通过改装箱体进行偷渡。偷渡人员将集装箱改造夹层、隔间,准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逃脱工具,以达到偷渡目的。有些偷渡组织为了达到偷渡目的,他们会对集装箱体进行改装。偷渡组织者事先在境外进行过改装,偷渡人员在集装箱后部氧气操作间与活物装载箱之间,以及集装箱底部设有夹层,在氧气操作间内设有氧气瓶、氧气泵以及电路系统,在集装箱壁上将配电柜伪造成暗门,从暗门进入后可直接到达夹层和箱底。夹层可容纳3~4名偷渡人员。箱体上部发现有经改装过的通风口,十分隐蔽,同时集装箱内部还配有水及食物等生活用品。由此可见当前偷渡手段日趋先进,逐渐向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第四,破坏箱体进入。偷渡分子在集装箱货运站、港口或船舶上,通过焊割箱门或箱壁进入箱内,再设法恢复箱体原貌。此种方式已经很少出现。

    第五,利用空集装箱、敞篷箱偷渡。空箱出口通常是因为港口进口货物多于出口货物造成的,进行空箱出口通常是成批装船。边检和海关一般只针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检查,空箱很少被检查,这就给偷渡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空箱出口一般不会加铅封,在被吊装上船时,作业人员也不会特别留意,容易被偷渡分子所利用。特别是对于顶部不密封的敞篷集装箱,只是用帆布遮盖箱顶,更有利于偷渡者的藏匿。

    第六,利用出口鲜活动物的集装箱进行偷渡。出口鲜活动物的柜体多为特制的集装箱,箱内需要专门输入氧气。这种集装箱极容易改造,“蛇头”只需在箱内加设隔层,将供氧管线拉入箱内隔层,就能保证偷渡者的呼吸正常,且边检和海关部门对此类集装箱的查验也相对宽松。

    第七,贿赂各环节关键人员,打开偷渡通道。在集装箱进出口的过程中,需要很多人参与,包括集装箱堆场工人、码头工人、拖车司机、集装箱卡车司机、吊车司机等,这些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低,社会交往范围较窄,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腐蚀。偷渡组织利用集装箱组织偷渡“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不惜采取重金贿赂参与集装箱进出口工作人员,有些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开始为“蛇头”组织偷渡提供便利。

    (3)内外勾结、团伙作案。想要利用集装箱组织偷渡,往往不是靠单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力量就可以完成的,通常情况下境内外偷渡组织的“蛇头”会相互勾结,提前准备和安排偷渡活动,偷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并且,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偷渡人员往往需要他人的协助方能实施偷渡行为。偷渡组织开展偷渡“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全包式。不同国家多名“蛇头”达成利益联盟,组成国际偷渡犯罪团伙,从各自国家境内物色偷渡对象,并进行运送、组织入箱到境外接应、安排工作,全程均由偷渡组织负责,前几年的贪官外逃大部分选择的是全包式的偷渡套餐。二是半包式。由多名“蛇头”组成的国内偷渡犯罪团伙,只负责境内偷渡准备工作,从物色招募偷渡对象、组织运送到入箱为止,等到集装箱轮船出境后则由偷渡人员自行出箱逃逸。

    (4)利用集装箱偷渡的时机。集装箱出口的一般流程是:集装箱货运站——货主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堆场——船舶。在这一流程中,可能发生偷渡活动的环节有以下几个:偷渡人员事先在集装箱货运站藏匿于货主的空箱之内;空箱送到货主工厂或仓库后,偷渡人员在装箱之前藏匿于集装箱内;在集装箱整箱装货后,运往集装箱货运站或堆场途中偷渡人员悄悄藏匿于箱内;整箱集装箱送达集装箱货运站或者堆场停放期间,偷渡分子潜入集装箱内;在集装箱货运站拼箱整合时,偷渡人员利用装货期间藏匿于其中;集装箱装船后,偷渡人员潜入货船并藏匿于集装箱内。

    (5)协助利用集装箱偷渡的重点人员。偷渡组织在利用集装箱组织偷渡的时候,总会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有关管理人员以达到方便偷渡的目的。可能被偷渡组织利用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装箱货物运输公司、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码头(堆场)运营负责人、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理货公司及货主。那么,参与负责集装箱出口的直接相关人员主要有货主、船舶公司相关人员、货运站管理人员、集装箱堆场管理员、理货员、集装箱卡车司机、船员。其中货主清楚自己要往集装箱里装什么货物,集装箱卡车司机在运送途中保管集装箱,因此货主和集装箱卡车司机是最容易被拉拢、腐蚀的,也是“蛇头”重点攻克的对象。有的货主被“蛇头”拉拢参与到偷渡活动,看到组织偷渡获利之丰,发展到自己购买、改装集装箱,直接组织人员偷渡,以牟取暴利。集装箱卡车司机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生活环境也各不相同,容易被利诱,同时集装箱卡车司机几乎全程参与到集装箱出口的各个环节,因此也是偷渡组织者的拉拢重点对象。不少偷渡案件都是利用了集装箱卡车司机提供的便利才得逞。出口企业的封箱员、集装箱堆场的工作人员、出境船舶的船员尽管职业相对固定、收入稳定、管理比较严格,不会很容易被人拉下水,但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也有参与协助偷渡的可能性。

    2.搭乘客货轮偷渡

    此种方式是通过买通国际航线客货轮的船上工作人员,由执行该批航次的船长或船员将偷渡人员藏匿于轮船的隐蔽部位,私自将其带出国(边)境。采用这种偷渡方式时,为了避免被发现,一次性搭乘偷渡的人员数量不会较多,大部分是偷渡分子自己主动找到船老大或船员,船老大或船员为了牟取私利将其带到国外。一般在进行偷渡之前,偷渡人员要先设法摸清执行国际航线的客货轮船的起航时间、目的地,并提前选择登船后的躲藏地,准备好必备的生活用品。有的偷渡分子与船长、船员相勾结,避开工作人员检查,混入船上;有的偷渡分子与码头工人相互勾结,通过装扮成码头工人的样式,混入港区冒充作业人员潜入外轮。原福建边防曾经发现一些人采取在台湾籍轮船上当水手,等该轮船驶入公海后再转乘货船偷渡美洲、东南亚等地。

    3.搭乘渔船偷渡

    此种偷渡方式主要见于我国东南沿海渔村,由于对海洋自身的特性,渔船可以自由的在海上航行,相关部门对海上捕鱼作业管理不到位,渔船民将船开到偏僻的海域作业,利用粤港澳船舶来往极其方便频繁的特点,搭载一些非法偷渡人员前往港澳台地区,再由接应的船舶运送偷渡客到相应目的地。

    (二)集体乘船偷渡

    集體乘船偷渡曾经是海上偷渡的主要方式,采用集体乘船偷渡可一次性装载多人进行偷渡,只要成功一次,可谓是一本万利的买卖。但其所用的船只通常无舷名舷号,驾驶船舶的人员也并不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因此也具有危险性大、航程远的特点。集体乘船偷渡在近年来的地中海海域频发,近年来,中东北非局势持续动荡,大量难民和非法移民试图通过地中海偷渡至欧洲。除了要冒死亡的风险,很多难民和非法移民还会被“蛇头”奴役,还有女性偷渡者被强迫从事性服务行业。通过集体乘船偷渡一般是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组织从某地登船出海开往目的地国;二是境内“蛇头”分批组织偷渡人员下海,或者从不同的海域下海,再到公海海域过驳到运送偷渡分子的母船上驶向目的地国。

    (三)海上偷渡案件发生模式

    由于偷渡跨越时间长、程序复杂,需要偷渡组织详细制定偷渡计划。偷渡组织的负责人“蛇头”通常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做好偷渡准备工作。境内外“蛇头”相互勾结并建立联系。境内的“蛇头”一般形成犯罪团伙,是组织偷渡的骨干力量和组织基础;制定组织偷渡计划,明确各个人员分工;准备偷渡的物质材料,包括准备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准备交通运输工具,并策划偷渡进出境的路线,提前进行踩点。

    第二步,招募、物色偷渡人员。偷渡组织会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散布一些讯息诱骗、煽动一些希望出国的人,宣扬外国很好,工作好、待遇高,一些人往往经不起诱惑,与偷渡组织进行交易,“蛇头”为网罗到偷渡人员,往往会提出一些优惠条件以吸引偷渡人员。

    第三步,运送出境。由于偷渡所经历过程较长,风险较大,所以“蛇头”多采取甲地招募人员,乙地集结,丙地下海的迂回方式进行,有的则组织偷渡人员分批次从不同地方下海,乘渔船到预定海域再过驳到大船上,运送到偷渡目的国。而在运送的整个过程中,“蛇头”大多并不直接出面,而是由他雇用的人或小“蛇头”组织运送。

    第四步,接应,即在目的地或中转地由境外“蛇头”或偷渡组织的成员进行接应,安排偷渡入境事宜。三、海上偷渡案件侦查对策及方法

    在组织偷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断改变偷渡的手段和方法,以尽可能防止自己的行为暴露,使偷渡行为日益智能化,使得办案人员破案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海上偷渡案件侦查对策

    1.情报导侦

    情报导侦是指侦查机关依靠情报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犯罪情报,为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明确重点。偷渡活动本身具有跨国性、组织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传统的侦查方法往往达不到及时有效的搜集犯罪信息的效果,因此对于打击海上偷渡案件而言,掌握情报就掌握了战场的主动权。情报导侦有助于提高海上偷渡案件侦查工作效率,并确保侦查方向的相对准确性。依靠准确的情报线索,可以使案件办理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情报搜集工作要从细处做起,从大从优获取情报,侦查机关要及时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所获取的情报资料,深挖其他情报线索,扩大战果,充分发挥情报的尖刀作用。

    海上偷渡案件的侦查工作应始终坚持情报为先的思想,将情报导侦作为海上偷渡案件的侦破的主要抓手。在侦办海上偷渡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建立情报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工具、各种手段搜集相关情报信息,在掌握大量的情报资源和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息分析研判。对于群众的举报以及物建的秘密力量的反馈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处理,积极主动组织、筛选、分析信息。侦查机关同时也要积极指导情报工作,向各种为我所用的社会工作关系安排任务,在接收情報的基础上,让接收情报者和线人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鼓励和奖励那些提供较高价值情报的人员,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坚持情报先行、情报导侦的工作思路,加强部门间联动,整合情报资源,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网络,有效提高阵地防控和预警能力。

    2.使用秘密力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实施海上偷渡犯罪也采取了高智能化偷渡手段。在海上偷渡案件侦查中使用秘密力量,可以隐蔽和深入偷渡组织内部,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搜集到常规手段难以获取的情报。

    在对涉海区域进行管控治理过程中可以物建发展秘密力量,主要包括:辖区群众,经常出入我国口岸的外籍员工、外籍轮船船员,入境投资、经商、旅游、探亲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境外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中分化出来的成员,以及其他有为我工作条件、愿为我服务或能为我所用的对象。

    使用秘密力量既具有一定的优点又具有不可忽视的缺点,由于海上偷渡案件的部分秘密力量身份具有涉外性、隐蔽性的特点,他们要么是外国公民,要么其人在境外,对他们的物建、管理、考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考察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在使用涉外秘密力量上,应视情况进行奖励或者给予帮助。

    3.开展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是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一把直插犯罪集团心脏的利剑。内线侦查,是指侦查部门在侦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经过合法审批,主动深入犯罪集团内部或者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以查明其犯罪意图,了解掌握犯罪活动及内幕情况,获取犯罪信息和犯罪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内线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策略性,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是在外围侦查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为争取侦查的主动权、尽快破案而采取的。

    海上偷渡案件多为犯罪集团或团伙所为,能否正确使用内线侦查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案件侦破的成败。内线侦查的策略性很强,在有组织偷渡案件侦查的不同阶段,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内线侦查形式,主要有:逆用侦查、打入侦查。

    (1)逆用侦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拉出来”,即把犯罪相关人员拉拢到侦查一方,即逆向的拉拢,在海上偷渡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逆用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偷渡集团中的成员;一种是偷渡分子。对于可供选择的逆用人员,侦查部门首先要弄清楚其在偷渡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选择在偷渡组织中罪行较轻、处于较低地位、主观恶性不大的成员作为逆用人员。此外,还应了解可供选择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经历等,分析其是否愿意为警方服务。逆用人员一般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警方工作,因此,在逆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动摇,侦查员必须对逆用人员进行全面监督,运用各种办法控制逆用人员,严防逆用人员“反水”。逆用时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抓住把柄,告之利害;做出承诺,重金收买;借助亲朋,感化利用;复线配合监督使用。选择偷渡组织中的成员进行逆向使用。通过其可以获得更多更全面的情报、线索。在后期的审讯中,逆用人员提供的某些特定的信息和线索还能发挥关键作用,使侦查人员突破偷渡组织的核心人员的心理防线、打开审讯空白。将偷渡组织成员“拉出来”的缺点是在逆用人员的选择上需要注意事项较多,需谨慎选择。将偷渡人员作为逆用的对象,其可供逆用的范围更广,可利用的人员较多,并且由于偷渡人员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心理不像偷渡组织人员难以改造,因此逆用偷渡人员较为容易。

    (2)打入侦查,又称卧底侦查,是侦查人员伪造特定身份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主动收集犯罪信息,获取犯罪证据,开展侦查工作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运用打入侦查必须遵循安全保密、行为适度、适时破案的原则。在打入侦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掌握一定的卧底技巧和侦查方法,可以发挥打入侦查的最大功效,常用的打入犯罪集团的方法有:通过熟人介绍、引见打入;冒名顶替或者假扮身份打入等。侦查部门在实施打入侦查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一是确定打入人员,明确侦查任务。二是收集犯罪信息,全面了解案情。三是规定好联络方式。四是制定好侦查方案。打入侦查的侦查人员在卧底期间要注意隐蔽身份及联络通信。侦查人员要通过耳闻目睹获取犯罪情报,通过交流打探偷渡组织下一步计划及相关信息,获取犯罪证据;及时配合技侦部门发现获取情报。打入侦查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任务,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积极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与侦查部门及时汇报交流情报信息。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打入侦查的优势,发现偷渡犯罪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可为我所用的人员,适时将其“逆用”,同时注意采取合适的策略,旁敲侧击使犯罪集团成员自己把有关情况透露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内线侦查人员都不能主动参与犯罪,不能为了获取偷渡组织的信任而为其出谋划策,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按照侦查意图见机行事。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从事一般犯罪活动时,应尽量回避,并及时设法向原部门汇报,严禁积极参与犯罪或作出具有实质性危害的犯罪行为。由于内线侦查危险性高,在使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准擅自行动或引诱他人犯罪。一旦发现内线侦查人员不适合卧底侦查工作或者有“反水”的可能,必须及时撤离或更换,以免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同时,还应当做好对秘密力量的保护工作。

    (二)海上偷渡案件侦查方法

    1.现场勘查重点

    (1)进入现场后,必须为所有通道设专人看守,以防止有关涉案人员乘机脱逃。

    (2)对偷渡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

    (3)对实施偷渡行为所使用的船只的安全状况进行勘查,注意收集与能证明船的属性、性能、安全级别的相关证书,另外还需要对船只进行拍照。

    (4)查明涉案人员是否有以下五种情形:无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5)涉案人员是否携带了大量现金等可疑物品,对这些物品进行拍照固定。

    (6)核实涉案人员是否在逃犯。

    (7)要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受伤的运送人及时送医治疗。

    2.案件调查重点

    (1)对犯罪嫌疑人调查。调查主要内容是:什么时间、地点、原因开始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所前往的目的地是哪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偷越国(边)境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行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手段、方法;是否团伙作案,团伙内部成员的分工情况;是否有多次实施组织、运送行为;非法牟利的数额,或者其他目的;整个作案过程等等。

    (2)对证人的调查。调查主要内容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指挥、策划者是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数、次数等。

    (3)对受害人和参与人员的询问。主要是为了查明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运送的经过等情况。四、结语

    海上偷渡犯罪方式多种多样,偷渡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制造假象等多种方式迷惑侦查人员。打击海上偷渡犯罪需要借助大量的基础情报信息,只有在掌握足够多、足够准确的情报信息,在仔细研判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打击偷渡活动,还社会一片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