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周厚盟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入大众的视野,尤其是因行政执法而引起争议的案件。在这样的事件中,往往会清楚的看到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的冲突事件,比如说警察使用枪支这样的案件。在本文中,重点阐述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 比例原则 警察 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49

    国家的法学理论水平有所提升,日益扩张的警察权和控制警察权之间的矛盾受到了关注,比例原则以一种新的角色进入大众视线,其适用的范围备受关注。在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邢某某以及孔某等五名涉案的警务人员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备受舆论关注的“雷洋案”至此尘埃落定。在这起案件中,社会公众并未将关注的焦点放置于雷洋是否嫖娼上,而是将关注点放置于警察执法的手段和后果,这起案件给警务人员造成了不该出现的恐惧。诞生于19世纪的比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其全面的适用。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的法律定位

    (一)内涵

    主要是指的行政执法在开展行政执法行动的时候,需要做出适当的权衡,全面的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采取的行为应该控制其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保证损害的程度可以适当的控制到最低的状态,促使损害以及相关目标的实现,能够始终维持着既定的均衡性。从不同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它的广义及狭义的区别,从“三阶理论”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比例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具备着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法益相称性原则。

    (二)法律定位

    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三种不同的观点上加以分析,其一是对其进行定义,定义成宪法性的原则,此类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认可的对象,是德国公法上的通说,其重点明确了不同领域对比例原则得以适用的事实。其次就是将其定位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加以规制。再者就是将其限定在行政法的领域中,比如警察法的范畴。二、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适用性

    (一)相关问题的概述

    在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警察机关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大众的人身安全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警察行政执法权可以对私权起到有力的维护作用,但是不能忽视其对于私权造成的损害。警察行政执法权并不像平时理解的普通权力,其在实施的时候能够对公民的权利起到限制作用。警察行政执法权通过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对国家的治安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可以在众多的行政执法权中,这种权力对公民权的影响最为深刻,也极易侵犯公民权。

    1.权力滥用情况严重

    由于社会生活覆盖着方方面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并且也具有基本的多变性特点,所以法律难以全面的概述,让警察可以依照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法律需要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空间,让其可以自由裁量,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警察执法时享受着特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具备着极强的主观性,很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问题。应该结合相关的因素做出合理的分析,在具体执行相关行动的时候,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使用既有的权力给亲人或者是朋友提供便利,或者是从主观上蓄意报复,或者是为了对领导过分讨好等。另外,也需考慮在具体实践中关于同一事件的处理情况,如果对于同一个事件进行多次处理的时候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就证明了相关事件存在着反复无常的问题。某些能够可以及时履行的事务,警察机关却存在着故意拖延的问题,会给公民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是引发巨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些驱逐式执法的问题,导致一些根本的问题得不到处理,但是又直接的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率。

    2.执法存在功利性问题

    近些年,警察在进行执法的时候,反映出一种盲目崇拜行政效率的基本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影响到警察的威慑力,甚至是引发后续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因为盲目的崇拜效率这一指标,使得信访等集体性的事件出现,这对于相关工作的效率起到了负面的影响,极大的威胁到警察队伍所树立的威信。比如常提及的“钓鱼执法”,就是相关问题的体现,为了实现设定的目标,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进行了引导,这个过程中便出现了一种故意引诱的色彩,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警察队伍的信任,甚至会引起大众的反感。此外,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反映出一种功利性较强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执法产业化”问题的存在。因警察机关中的人事以及工资等均需要通过政府的批准和落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各项行为均需要承受着政府的牵制作用。某些警察机关也在推行“创收”的活动,使得下属机关为了完成相应的目标,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使得执法出现了偏离轨道的问题,这就是“产业化”模式的存在。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性

    结合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加以分析,在学术层面上来看,“二分法”和“三分法”表现出十分明显的分歧,了解具体的争论点,可以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妥当性原则的存在必要性。“二分法”中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概述,表明了这种原则存在着叠床架屋的可能,运用低标准去判断,能够对是否违背了妥当性原则的判断逐步的失去“过滤”的功能。德国一直运用“最低标准”主要是建立在分权考量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适当的规避司法专制情况的出现。适当的规避司法人员的主观性问题。其中的“三分法”主要是从手段上来看彰显出基本的价值,能够发挥出实际的效用,可以适当的降低损害的程度,通过适当的衡量相关的利益关系,可以使其和逻辑关系相符合,确保思考更加的到位,迎合“层次秩序”的提出。三、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的具体路径

    (一)立法层面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想要让其充分的彰显出实际的价值,需要重视比例原则的利用,保证在利用的过程中,真正的获取“合法性”的依据。如上文提及到的相关内容,行政法治原则还是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缺陷,需要将其加以摒弃,坚决的反对部分学者提出的观点,在宏观的层面上使其发挥出作用,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领域。借鉴比例原则的价值衡量方式,立法者往往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主要是承担着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并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职责,此类定位以及相应的比例原则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往往会发现与权衡利益关系存在的高度契合点。比例原则以及价值权衡属于同样的领域,在这样的领域之中,应该清楚的看到两者的契合点,将其合理的运用起来,使其可以进行相互的借鉴。将比例原则的价值衡量方式合理的借鉴到立法中,在立法机关进行权力的创设时,可以综合不同的因素加以分析。需要逐步的细化相应的衡量标准,明确裁量权相对较大的主要范围,同时进行相对完善的细化过程,促使自由裁量空间可以适当的缩减至最佳的状态,立法人员需要拥有前瞻性,全面的分析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即便社会生活存在着明显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条文不可能将全部的细节包含在内,但是可以将裁量的空间适当的缩减,同时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合理的减小,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

    (二)执法层面

    在运用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之后,警察在具体执行相关行动的时候,能夠积极的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标准,在行政执法权履行的过程中,对于比例原则进行严格的遵守,同时使用相对合理的举措促使执法行动更加的到位。严格遵守比例原则时应该付诸于具体的行动,需要明确恪守比例原则的标准:对妥当性原则积极的遵守,要求警察行政执法中具备着相对明确的目的。在积极的遵循妥当性原则的时候,警察行政执法还应该重视特定目标的存在,同时关注实现相关目标的重要性,在实际执法时,所采取的手段均对后续相关目标的实现起到辅助作用。妥当性原则需要警察执法中运用的手段和行政目的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若是手段和目的间不存在任何的联系,均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另外也应该重视对必要性原则的严格遵守,在具体落实相关行动的时候,在各种各样的举措中,以损害较小的方式为根本。在羁押性强制举措和非羁押性强制举措的权衡中,应该优先考虑后者,在财产性举措和人身性举措,应该优先考虑前者。恪守法益相称性的原则,这个原则需要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积极的做出社会利益的权衡,综合分析不利益和利益的问题。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其符合审查合法性的要求,同时又能保证审查的合理性。比例原则的联合运用可以妥善的处理相关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中,可以适当的融入比例原则,将其视为关键的审查标准,同时也可将合理性原则及时的摒弃。

    (三)司法层面

    司法能够彰显出自身的价值,可以保护人们基本的权利,若是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将会导致权力被滥用,可见在司法中融入比例原则意义重大。需要适当的转变当前的畸形审查现状,将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况合理的纳入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归入至具体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妥当性原则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应该关注其基本的要求,因其和执法层面的要求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法官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不可根据既定的标准加以分析,在目的尚未偏离、手段有助于达成目的的基础上,将其视为符合基本的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在司法层面的适用,法官在严格遵循着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之上,积极的为司法审查建立起多种行政手段的选择,若是未能选择出损害较小的措施,可以判定其违背了必要性的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其可以视为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对于利益主体能够做到权衡分析,这种原则在适用的时候,需要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考量为达成目的所造成的利益和不利益是否存在着均衡性的问题。在法院进行权衡的时候,需要考虑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把握好相应的尺度,避免引起司法机关和警察机关的矛盾。四、结语

    综合上述的分析,明确了比例原则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在综合相关理论概述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的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逐步的探索特殊事项警察行政执法权的事前审查制度。通过本文的概述,明确了比例原则的适用价值,其属于规避职权滥用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