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如何平衡劳动报酬权及担保物权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程序 劳动报酬权 担保物权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吕慧敏, 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1

    破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起到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作用。在破产法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方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此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现阶段,在我国破产程序中,主要包含有两种债权,分别是劳动报酬全和担保物权,但是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并不同,普遍存在重视担保物权忽视劳动报酬权的现象,使得两种之间存在较大利益冲突。因此,为了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的利益关系,还需要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并从法律层面上寻找两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平衡点进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从而确保各方之间利益的平衡分配。一、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的利益冲突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破产法制度设计中,存在重视担保物权忽视劳动报酬权的现象。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来看,担保物权相比较于劳动报酬权,其在破产清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同时对于劳动报酬权的保护程度并不像担保物权那样有力,往往使得破产清偿时,难以有效实现劳动报酬全。尤其是如果劳动报酬权与担保物权存在矛盾,则担保物权便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劳动报酬权实现的难度大幅增加。

    2.在我国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中,对于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利益还难以有效平衡。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体系的范畴,而且在物权法中还专门设定了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担保物权,对担保物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并给予了担保物权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不仅是物权法,在我国破产法中也给予了担保物权大量的制度保护,即使破产法中也涉及到劳动报酬权,但是对于劳动报酬权的实现还有待进一步商榷。这也使得企业如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资金困难的问题,势必会优先选择采用物权担保的方式来获得正常经营的资金,在这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将全部的财产都用作担保物,那么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难度则是难上加难。

    3.虽然劳动法中有对劳动报酬权进行了保护,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并未完全的融入。在劳动法制度设计中,对于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只是制定了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规则,如果要想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则需要通过破产法来进行制度的构建。而目前破产法中对于劳动报酬权的保护程度并不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也会危害无担保债权劳动者的利益。二、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冲突的原因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两者之间的权利性质、权利属性和权利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1.导致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利益冲突的最根本原因是权利性质的不同。在破产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的稳步增长,使资本能够快速进入市场,这样也能够实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关于劳动报酬的保护,主要针对于社会生产力、社会创造力以及社会稳定方面进行保护。可见,从法律层面上两者之间的利益保护并不同。从客观角度来说,在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果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法律上会更加倾向于代表基础生存利益、社会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报酬权,其与法律体系原则中的“以人为本”理念相谋和,而这种法律上的倾向也势必导致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

    2.权利属性的不同也导致了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利益冲突。在物权法体系中,有专门设定相应的规定对担保物权进行保护,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担保物权进行保护,可见担保物权既有物权法上的权利属性,也有破产法上的权利属性。因此,在破产程序制度设计中,对担保物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而如果过度的对担保物权进行保护,也会影响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度。而劳动报酬权仅仅只是在破产法中具有权利属性,由于权利属性较为单一,所以与担保物权的双重属性存在较大差异,也势必存在利益冲突,而且冲突的范围会越来越大。

    3.导致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利益冲突的客观原因是权利特征的不同。实现担保物权的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担保物权具有绝对的优先权,而且可实現的程度较高。而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经济实力有限,加之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其作为弱势群体在破产程序中要想实现劳动报酬权则难度较大。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雇用关系,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原本劳动者从法律救济上实现劳动报酬权已经面临了巨大的困难,而要是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劳动报酬权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可见,实现劳动报酬权存在的依附性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独立性之间矛盾,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三、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的途径

    要想在破产程序中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的利益,需要厘清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以此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 将重点放在厘清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上。建议破产法应当根据劳动报酬权的权利性质特点和价值地位,实现对劳动报酬权的保护。目前,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都赋予了劳动报酬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时,首要就是要厘清两者之间孰能优先受偿。

    2.明确劳动报酬权相比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地位,这是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的基础,也是国家破产法立法的目标和宗旨的重要体现。从目前破产法的规定来看,企业在进破产申请时,对于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通常情况下是在担保物权之后,不利于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因此,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理解基础角度来看,在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时,应当将部分劳动报酬权优先补偿,而不是对劳动报酬实现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目前,由于我国在劳动报酬权优先受偿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应当针对已有的破产法进行调整,对劳动报酬权进行适度保护,以此让部分劳动报酬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

    3.对劳动报酬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时设定必要的限制,这是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的关键。破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在给予劳动报酬权优先受偿的地位时,也不忽视了担保物权的利益实现。因此,在实现劳动报酬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时,也要对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加以限制,具体就是要将劳动报酬权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则为一般债券进行清偿,也根据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从数额和时间两个方面,对劳动报酬权优先受偿进行限制。同时,在赋予部分劳动报酬权优先受偿时,应当在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限制设定。此外,破产法在数额上的限定也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进行区别,确保劳动者再进行就业时可以获得应有的权利选择和保障,同时也能够给予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从而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破产法制度上设计的本质是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确保各个债权人都能够公平受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平衡劳动报酬和担保物权的利益时,首先就是要厘清两者之间的清偿顺位,同时要赋予部分劳动报酬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获得受偿,以此提高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率,也要对劳动报酬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时设定必要的限制,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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