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理视角的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方法分析

    关键词 破产企业 债权人 申报债权

    作者简介:黄渝晴,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58一、破產债权申需满足条件与分类

    (一)满足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之后具备的破产债权是将普通性质的民事债权作为基础,在债务人宣布破产之后转化出来的,与普通的民事债权存在本质差异,在清偿办法、清偿额度以及清偿程序上都表现出独有特质[1]。结合法律条文,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第一,企业在正式宣告破产之前成立的债权才可能成为破产之后的破产债权。第二,企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破产人的请求权利和财产请求权利,二者缺一不可。第三,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必须是破产企业拥有的财产当中存在的,已经获得了公平清偿的并且可以实施强制性执行的债权。第四,企业的破产债权必须是在企业依法破产流程中的受偿债权。

    (二) 债权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将企业破产债权分为不同类型,而立足法理视角,可以将企业破产债权划分为如下类别:第一,企业债权人针对企业破产之后连带债务人具备的债权。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具备的担保债权人所具有的债权。第三,破产企业的管理者与破产企业解除管理关系之后或者契约规定的债权。第四,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前的经济活动中组建的不存在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五,针对破产企业全部债权中,附加期限界定与附带条件的债权。第六,破产企业债权当中拥有财产担保但是实践中无法享受到优先清偿的债权。第七,破产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以及依据法律程序确定的保证人所具备的求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事件概况:截至目前,2014年至今共收到102起破产案件,其中新施行后受理5件,2件事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其他由政府当局等其他人员形成的清算集团负责清理工作。2016年,企业的改建不断提高,破产事件数量大幅上升(如表1所示)。102件全部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时,在破产情况下,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为286%,最高达823.88%。根据资产分配计划,9家企业的破产索赔额较小,最高15.024%,最低0.96%(清偿率低于5%的有6家、而5%-10%的只有2家,高于10%的则有1家,如表3所示)。其他93个普通贷款的偿还率均为零,并且其中有11个破产公司提前清算了破产程序,因为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的清理结束费用。在102起案件中,职工债权的平均贷款偿还率为48.5%,税收债权的22.67%和普通债权的1.06%(见表2)。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及时清偿债务,并且企业拥有资产数量无法抵扣债务,会依据法律清偿债务[2]。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债务人即可成为破产人,而依法享有债权的就可以称之为破产债权。该法律不仅在经济角度阐释破产债权,同时呈现出了明显的程序意义。破产债权人若想依法、平等的参与到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必须依据法律赋予的权益对自身具备的破产债权进行申报。通过申报程序,一方面可以为全部债权人提供平等参与破产程序的平台,依靠法治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认定破产债权,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提供依据。

    2016年,企业债权人向中庭申请破产,通过第1次债权人会议的和债权审察和债权申报,企业改质案中职工债权(有资产担保)共1笔,债权金额115056518.28元,税金债权1笔,债权金额9596407.15元,普通债权134笔,债权总额5433708110.01元,如表4所示。

    表4:企业重整案中各债权总额及数量

    (一) 破产债权申报的提出

    破产债权人在依法申报债权的时候,需要遵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如果超出时间界限,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申报,也就错失了参与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机会。关于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破产法》当中已经明确提出。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向当地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债权申请,附加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据资料中主要包含两类:其一是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其二是自身拥有的债权证明。在提出申请之后,债权人可以依法成为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因此也就依拥有了参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的权利。在申报申请的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在债权申报程序运行中,债权的时效会中断,在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结束之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核算。

    在企业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如果企业出现了连带债务情况,企业当中的每一个债务主体都需要依法承担债务,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此时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全部连带债务主体代替企业履行一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责任,连带债务主体可以是破产企业连带债务主体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也可以依据法律程序选定。基于此,如果连带债务主体随即破产,债权人需要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对债权数额做出处理:其一是继续申报债权;其二是不申报债权。如果企业破产之后,债权人不对债权提出申报,那么连带债务主体中其他债务主体有义务满足债权人依法提出的债务清偿要求。

    (二) 破产债权申报的登记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记录是确保债权申请程序合法合规的保障,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制作合理债权表。针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债权表的使用非常重要,也十分普遍,人民法院需要认真指导破产债权申请人填写债权表,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依据。第二,对于异地的债权人,法院有义务向债权人邮寄债权表,并将填写指导说明形成文件同时邮寄给债权申请人。第三,针对无格式的债权表,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时候应该同时附带破产债权的申报书,并且这一文件当中应该涵盖上述登记内容,在债权申报时限接受后,需要将申报书制作成为债权表。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阐述了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必须条件与类型,同时解释了债权人向司法机关申报债权的基本程序。希望可以为司法机关处理破产债权申报案件和债权人依法申报破产债权带去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付翠英.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J].政治与法律,2015(2):21-32.

    [2]兰蕊,谭海军.浅议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J].法制与经济,2014(15):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