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王忠军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这实际上包含三个主要意思:一是要深化对党内民主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民主政治文化;三是要抓住党内民主重点问题与重点环节的突破。当前中国已处在历史走向的重要关口,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进而推动政治文明迈上新台阶,对于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实现中国百年梦想,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夯实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根基

    党内民主推进艰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这方面的修养薄弱。不少人对我们党内民主奋斗历史知之甚少,不了解无产阶级政党在创立、发展过程中为确立党内民主原则的曲折与艰辛。历史知识与理论修养的欠缺,使不少人对共产党性质与根本目标产生错误认知,失去了对共产党先进性的坚守,在现实中就表现为把发展党内民主视作点缀和权宜之计。为此,在党内尤其是领导干部群体中加强党内民主历史传统教育,具有溯根正源、激发原生动力的重要作用。

    1.党内民主是马克思恩格斯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核心原则。在欧洲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创建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耗费了半个世纪的心血才将“民主建党”理念灌输下去。西欧工人阶级最初登上政治舞台是以非常落后陈腐的组织形态(内部等級森严,权力结构寡头制,领导人独裁专制)、以密谋、威胁和惩罚开展活动。这种形态与当时正在形成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环境格格不入。为使这些工人政治组织转变为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对它们进行了改造。1846年,正义者同盟接受民主建党原则并改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加盟并为之制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无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重大事务集体领导与讨论制度、党员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等作了详细明确规定,成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标配”。

    2.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党内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我们党近百年革命与建设的实践始终伴随对党内民主的孜孜以求。一大党纲明确规定了党内实行选举、监督、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会等制度。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各级执委会由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等。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五大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一些制度安排。六大针对陈独秀违反民主搞家长制、一言堂的作风,重新制定了党章,明确了民主集中制三原则,即领导机构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向大会报告工作、下级服从上级。1935年遵义会议系统批判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大权独揽、压制民主的作风,把党的民主建设逐步纳入正轨。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结合抗战实际强调,“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表明我们党找到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点,党内民主建设达到了新高度。1945年七大首次全面系统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精神、原则、目标及限度,并明确了党员参与权、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及违反纪律应受的处分,使党员行使权利有了法规保障与合法基础。1956年八大又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标志性里程,其提出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反对个人崇拜、对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保障等,对以后产生了重大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健全党规党法、加强集体领导、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决定,使党内民主建设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面恢复被“文革”破坏的党内民主。1982年十二大明确了各级党代会每届任期时间、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等民主制度。1987年十三大提出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党内民主的完善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其后,一系列加强党内民主的条例、规定和决定密集出台。1992年的十四大统一了各级党代会召开的时限,十四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党内民主进行系统研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出了部署。2001年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党的作风建设进行了专门研究,为新世纪规范党内民主作风建设制定了行动纲领。2002年的十六大提出“党的民主是党的生命”重要论题,并从制度安排上高度勾勒了党内民主发展的蓝图。其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相继出台,与党章、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委员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及其他党规党法构成了新时期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2007年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012年十八大专门论述了“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问题。2015年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为党内民主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改造党内民主生长的土壤

    权力固然可以从外部推行党内民主,但缺乏适宜的土壤,其结果必然流于形式;党内民主要扎根、开花、结果,必须要有适宜的土壤承接。这种土壤就是党员的健康心理、积极思想,以及由此生成的党内风气。浓郁、健康党内民主氛围的形成,离不开对全体党员润物细无声的教育与熏陶,但这个自然渐进的过程比较长,抓住重点群体与关键问题,效果会更快、更明显。

    领导干部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推手”。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民主思想与作风产生的蝴蝶效应远大于说教的效应,而且时效快、影响广。越是思想保守、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或乡村,这种现象越明显。这些地方一般崇尚“强人政治”,权力本位色彩浓,主要领导干部更倾向于独断、霸道,容不得不同意见,对异己者必欲除之而后快,离职潮中不少干部是无法忍受霸王作风而被迫离开了体制。在这样的地方,无论制度与程序多么完善与精巧,党内民主都无法生存。这些霸王式的“老大”还因破坏党的各项民主制度与程序给他人起了恶劣的示范作用,进而使其治下党内民主的土壤盐碱荒漠化。

    领导干部要起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推手”作用,必须做到对发展党内民主真信、真做。所谓真信,就是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在思想意识深处高度认同与接受,崇信与追求党内民主。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认同基础上,才会在实践中有强劲的内在驱动力。要做到真信,首先必须对党内民主发展历史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对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有深刻思考。只有建立在感性知识深邃、理论功底扎实、哲学思辨睿智的基础之上,真信才能扎下坚实的根。同时,必须能经常性地反思与自我批判。正确的思想观念的确立以荡涤错误的思想认识为前提,信仰党内民主必须剔除思想观念中与民主相背离的东西。在权力本位和专制思想根深蒂固的背景下,领导干部要主动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在反思与自我批判中树立起正确的民主价值观。所谓真做,就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内民主有关制度,认真按照民主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影响真做的难点在于领导干部要有高远的思想境界,真正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第一政治责任,跳出个人私利的局限,为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主动自我切割既得利益。同时要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与批评,要有勇气揭开脓疮,以便毫无虚假地老老实实地进行诊断和彻底治好它。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诚恳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能否值得人民信任的标志。

    三、推动党员民主选举权实现质的突破

    王长江指出:“有选举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主的成熟,但没有选举,就连民主的门槛也没有进入。”所以,选举是民主的底线。不仅如此,民主选举还是撬动党内民主系统运行的枢纽,是实现党员基本权利的起点与基础。在民主政体下,各方利益的整合、表达、维护与实现集中体现在民主选举上。所以选举在许多国家都是牵动全体国民的头等大事,选民会拿着放大镜考量竞选人的所有细节。而我们党员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时,很多是冷漠与随意的,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选举权根本影响不了选举结果。当选举沦落为一种形式和过场时,人们不再有热情和认真的行为,只剩下敷衍了事。诚然,代议制民主可能是目前最佳选择,但倘若它的基础,即“议”的阶段民主不真实、不充分,那么民主就徒有虚名了。这样的选举不仅无法真正实现群众的选举权,而且也无法保证其他环节群众的民主权利,非经群众真实选举的干部或代表,自然不会真正对群众负责,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就是一句空话。

    民主选举要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必须解决好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候选人必须体现最大多数选举人的意愿。要改变由组织或少数领导人提名候选人的办法为组织推荐、党员群众联名举荐、党员个人自荐等多种办法,特别是要支持和引导自下而上的候選人产生方式,加大党员群众在提名候选人决定权上的分量。当然,实行多形式的候选人提名办法要有相应的科学制度做规范,如实行提名连带责任制。同时,这也要求各级党组织加强管理,转变工作思路,如在候选人产生的过程中,党组织工作重点是在掌握标准、监督过程、协调服务、审核结果上,保证候选人既能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又具有相应的能力和素质。二是选举程序必须透明、规范、科学。为此,既要尽快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与程序,又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例如,目前的候选人介绍制度亟需改进,可把组织介绍、自我介绍、党员群众介绍结合起来,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立体、全面、深入的认识与了解。与此相关,还可以实行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候选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公开竞争演讲制度、回答选举人提问和质询制度等。三是必须尊重选举结果。这种尊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选举过程中要尊重选举人的意愿,不做有利于自己想要结果的诱导、暗示,更不能对选举人威逼、利诱;二是当选举结果不符合自己意愿时,不能以组织或领导的决定代替选举结果;三是对选举产生的干部不能在任期内随意调动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