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

    冯晨

    

    

    【摘要】?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与整个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着密切联系。“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施行减少了重复征税,打通了抵扣链条,与此同时对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使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得以实现,因此推行“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建筑企业J公司为对象进行研究,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并针对企业遇到的问题给予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损益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1-0122-02

    损益也称财务成果,是指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损益类科目具体包括:收入类(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类(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

    由于建筑业纳税人较为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损益的影响较为复杂。一般而言,企业损益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利润的变化,本文依次对其进行分析。

    1.营业收入方面。征收营业税时,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为含税收入,在计算企业营业收入时,需要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收入总额(S)固定不变,建筑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企业营业收入为0.91S,即下降9%左右;建筑企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营业收入为0.971S,即下降2.9%左右。详见下页表1。营业收入的下降将直接影响企业经济规模,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

    2.营业成本方面。征收营业税时,建筑企业营业成本包括外购成本及税金。“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购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I)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外购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I)。假设“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总额固定不变,征收营业税时企业的营业成本为C,“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金额为营业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费用降低。但是有些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该部分成本费用的变动难以量化成具体数字,需从成本的具体构成进一步分析。

    3.营业利润方面。“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假设:税金及附加仅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3%;建筑企业税负只有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税金及附加不包含增值税,因此营业利润的变动幅度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差值以及税金及附加的变化程度。设“营改増”前税负总额为T1,实施“营改增”后税负总额为T2,则小规模纳税人△T=T2-T1=(0.536S-0.825I-0.25C)-(0.282S-0.25C)=0.254S-0.825I;一般纳税人△T=T2-T1=(0.325S-0.825I-0.25C)-(0.282S-0.25C)=0.043S-0.825I。若△T<0,即改征增值稅后的税负总额比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总额少,说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有减税的作用,反之,则说明“营改增”并不能为建筑企业带来降低税负的效果;若△T=0,可得小规模纳税人I=30.79%S、一般纳税人I=5.21%S,此时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总额没有变化。详见下页表1。

    综上所述,营业收入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决定△T实际数值正负的关键因素,假设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固定不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营业收入的30.79%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营业收入的5.21%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减少。详见下页表1。

    (二)案例分析

    不同的建筑企业,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类别、工程用料等方面的不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和难度不一样,进而造成对损益的影响也千差万别。本文以J公司为例,选取该公司2015年年报中数据进行分析。该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模式符合征收营业税的要求,规模大、利润率较为稳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J公司的损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J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21 092 129万元,超过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因此J公司在“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J公司2015年年报可知:购买材料、支付接受劳务的价款为14 139 910万元,假设只有该笔费用中一半的价款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6%,则该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为1 131 192万元。如表2所示,该公司营业收入减少近1 917 466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 131 193万元,净利润增加3 670 681。由理论分析可知,△T=228 210-6 608 255=-6 380 045<0,“营改增”对企业有减税的作用。征收营业税时,该公司税负总额为6 608 25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总额为228 210万元,将少缴纳6 380 045万元税金。建筑企业如果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或不规范的情况,增值税可抵扣数额少,就会造成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如果没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尽可能地进行抵扣,那么企业应取得的利润将会扣减该部分进项税额,导致建筑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因此,J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方案,加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税负,增加公司营业能力。

    二、对J公司的建议

    (一)加强公司内控管理

    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方法与营业税有着较大的区别,J公司以前经营管理模式适用于营业税的征收模式,为了适应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公司应调整经营战略。树立规范化、专业化、做精做强的经营理念,重点加强特色领域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尽可能地简化组织管理层级,快速传达公司的各项制度决策、及时反馈各部门意见及问题;充分认识到人员、政策、发票的重要性,制定和完善奖励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既要保证岗责清晰,责任到人,又要保证考核科学,赏罚分明。

    (二)加强公司税收筹划

    为应对“营改增”政策,企业需做好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人员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实施的主体。自2016年3月份“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40余份相关文件,J公司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可以通过专题培训、学习讲座等方式了解涉税事宜、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为员工的政策理论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全面提升税收筹划能力。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与款项是否收到无关。因此J公司一定要在价款可以按时且全部收到时,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未收到工程款项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提前履行纳税义务。另外,J公司应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加强供应商档案管理,尽可能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合作。Z

【参考文献】

[ 1 ] 李点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分析[D].南京大学,2017.

[ 2 ] 魏猛.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价值工程,2018,37(4).

[ 3 ] 王群星.“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业会计,2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