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改革历程及理论贡献

    燕传林

    摘要: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个从自发探索到试点示范、从引导鼓励到全面推进的发展历程。到2015年年底,浙江在全国率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转入到对改革的完善深化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一种积极探索,是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生动践行,创新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体现了共同富裕思想,从不同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股份合作制;发展历程;理论贡献

    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如何促进农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进步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始终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也是廣大理论工作者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以及新闻媒体聚焦的社会热点现象。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放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两次重大的制度变革,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改革。二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各地探索实践、现正在全国大力推进的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体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推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全国各地改革的通行做法。从国家层面上看,2016年12月29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而从浙江省看,早在2015年底,已在全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改革,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量化到个人,建立了“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浙江领跑全国,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认真总结浙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探寻其中蕴含的一般规律,对全国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浙江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过程及主要特征

    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即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一般指的是农村社区(主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型的股份合作制,相对于集体企业型股份合作制而言。其内涵的界定目前还未完全统一,笔者比较认同黄红华的说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就是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按人口和劳动贡献折股量化,并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形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运行机制。”

    浙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根据其阶段性特征,大致可划分为自发探索试点、引导鼓励支持、全面部署推进等三个阶段。

    (一)自发探索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5月)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一样,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也是来自于农民自己的创造,来自于农村农业发展的实践。1993 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村,成立全省首家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始探索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模式。到2004年,浙江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发展到380家。

    本阶段改革的主要特征有:

    1. 探索试点的村集中于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人口流动较频繁、户籍“农转非”较普遍、集体资产较多的村。原因在于这些村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拥有大量的集体资产,主要是征地补偿款、生产和经营性房产,村民对占有、分配这些集体资产及其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愿望非常强烈。根据学者王振在对116个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当年资产调查情况来看,村均集体资产达到了6075.9万元,是全省2002年村均集体资产的近20倍,村均年集体经济收益达到了409万元,是全省2002年村均集体收入的18倍,村均年可分配收益总额279.8 万元,是全省2002年村均可分配收益总额的26.6倍。

    2. 基本是各自探索,各村的具体做法有同有异。各村改革程序基本相同,改革内容大致相同,综合各界专家学者及农业部门官员论述,基本做法一般如下:(1)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达成改革共识。(2)清产核资,摸清家底。(3)充分讨论,确定股东资格。(4)设置股权,一般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5)制定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股份收益分配等。(6)建立机构,一般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具体的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认定、股权管理等改革内容上会有所不同。

    3. 改革成效凸显,开始受到各方关注。改革取得最直接的成效就是农民股份分红收入增加显著,村集体资产得到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迅速。浙江首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益乐村, 农户户均仅红利收人就超过1万元, 人均纯收人已经接近1万元。杭州西湖区方家贩村自2002年8月实行股改后,当年股东每股分红就有500元,2003年每股800元,2004年每股1000元。由于成效突出,浙江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开始受到各方的关注。政府开始接纳这一新事物,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渐推广。如绍兴县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进行二次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出台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快“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的改革步伐。其他如杭州、宁波等地党委、政府也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改革意见。

    (二)引导鼓励支持阶段(2005年5月至2013年年底)

    2005年5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对之前一些村积极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作了肯定,就推进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重点、主要环节、规章制度等。2005年6月,省农业厅制定了《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些文件的出台,大大加快了全省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进步伐。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8844个村经济合作社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约占全省总村数的29.7%,共量化集体资产594.89亿元,界定社员股东1366万人。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比2004年的380家增长了22倍多。

    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一时期改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两点:

    1. 政府介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由之前的自下而上的村级自我探索逐渐转变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在省两厅发布的《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的指导下,各市、县(市、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杭州市江干区为例,出台用以指导、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文件有:杭州市农办(2005)41号《关于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通知》及《操作细则》、杭州市委办(2010)16号《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若干意见》、江干区委办(2008)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干区农办(2008)5号《关于江干区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界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江干区委办(201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

    2. 在总结第一阶段各村探索试点的经验基础上,在省市县各级部门的引导下,各地的模式趋于统一。(1)实行股改的村一般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经营性资产要达到1000万元、年纯收入要达到100万元以上);二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三是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2)改革的重点是已撤村建居、即将撤村建居或已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将要大面积征地拆迁的村。这些村往往将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撤村建居结合起来进行。(3)在股权设置上,一般是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社员个人,不再保留集体股,社员量化股主要分为人口股、农龄股等两种形式。

    (三)全面部署推进阶段(2014年至今)

    根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中央、省委会议精神,2014年2月,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作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部署,要求两年内将目前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造只占村庄总数的30%提升到全覆盖。201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程序、运行机制、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至此,浙江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入到全面部署推进的新阶段。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本阶段的改革也有两个明显特征:

    1. 政府全力推进,改革迅速完成。在省委、省政府全面部署和强力推进下,用了不到两年时间,到2015年年底,浙江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庄由2013年底的8844个上升到29489个,占总村社数的比例由29.7%提升到99.39%,在全国率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比中央的要求提前了6年。2016年之后,转入到对改革的完善深化阶段,以赋权活能为重点,进一步巩固改革的成效,让广大农民和股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 从有条件改革向无条件改革转变,从股权封闭向股权流动转变。从2005年发布的《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201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的对比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加强了。(1)全面推进改革。2005年的文件还提出要坚持条件、因村制宜,示范引导、稳步推进,并指出了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一般应具备的三个条件。2014年的文件则不提条件,要求所有的村全面推进,两年内完成改革任务。(2)深入推进改革。2005年的文件规定,个人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2014年的文件则提出,促进股权流转,积极赋予并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

    三、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贡献

    伟大的实践孕育和滋养了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激发和指导着伟大的实践。以浙江为代表的我国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也从不同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改革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一种积极探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提出了著名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运用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原理,对未来社会发展大势作出的合乎规律和逻辑的判断。马克思认为,小生产者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被资本主义私有制代替,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的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被一种新的所有制代替。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未来社会建立的所有制不可能再倒退回被淘汰的私有制时代。于是,马克思提出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历史课题。至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怎样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给出现成答案,况且现实是具体的历史的,答案不会唯一。

    浙江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自始至终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产权、确权确股,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这是在坚持公有制基础上对个人所有制的一种重建,具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趋向。这是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对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回顾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史,如何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我们一直在艰辛探索中。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生产资料名义上人人有份,但实际上人人都不所有,劳动者没有积极性,效率低下,最终导致共同贫困。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但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过于分散的家庭经营已不适应现代农村发展的要求,反而阻碍了效率的提高。改革再次开启,这次浙江农村自发探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所有权、股权、经营权分离,集体资产所有权归集体,集体资产股权确认到个人、集体资产收益权由集体和个人共享。这一结构模式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创造出股权这个概念,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权虚化、个人所有没有体现的问题,符合当代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二)改革是对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生动践行

    党的思想路线的实质和核心是实事求是。为什么要改革,首先是基于当时现实矛盾的理性分析与科学判断。一是集体资产的快速增长与普通村民权益不对称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由于征地补偿等原因积累了大量的集体资产;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体制机制原因,这些集体资产的使用、分配和收益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及少数村干部掌握和支配,运行和管理不公开透明,而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普通村民则几乎没有行驶到任何权利也享受不到任何收益。改革是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二是农民非农化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无法融合。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民非农化,主动或被迫离开农业、离开农村,进城经商或进厂务工;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他们又无法融入城市,在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都享受不到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还得依附于农村社区。这种状况倒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解放思想。怎样改革,需要解放思想,需要勇气和智慧。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一样,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面对现实,农民敢于打破传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束缚,积极探索,大胆试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之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历史的创造者。改革成效证明,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是正确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具有真理光芒。

    (三)改革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

    改革前,按照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集体资产的产权是集体共同共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成员个人看起来人人享有产权,实际上人人都没有享受到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中的任何权利。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共同共有的产权是不明晰的、虚化的。浙江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创新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把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创造出集体资产股权概念,把集体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分配到个人,作为获得集体资产收益的凭证。改革后的产权结构为:集体资产所有权归集体、集体资产股权归农民、集体资产收益权由集体和农民共享。

    在实践中,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渐赋予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这一制度在集体资产上初步合理配置了集体和个人产权,是对共同所有的产权制度突破性的改变,又不是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按份共有制度,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部分特征,又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虽看起来有点不伦不类,但符合中国国情和当前农村实际,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

    (四)改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追求。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共同富裕社会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但过于强调公平,没有效率,结果导致了平均主义和共同贫穷。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汲取历史教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效率,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注意效率下的公平问题,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国经济实力总体达到小康后,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不断迈进。”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可以发挥其内在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广大农民走向共同富裕。一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社员,人人持股,按股分红,股红收益成为了农民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生产要素联合能迅速集聚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农民普遍受益。三是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防止貧困户、五保户和病残人等弱势群体成为社会边缘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股份合作制的股红分配与股份制不同,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现象的发生。

    四、小结与展望

    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的又一伟大创举。在这方面,浙江领跑全国,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浙江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经历了一个从自发探索到试点示范、从引导鼓励到全面推进的发展历程。改革保障了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和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取得了巨大成效。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改革永无止境。在不断深化完善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能会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一是进一步量化资产,从量化经营性净资产向量化全部资产转变;二是进一步赋权活能,从股权封闭向股权流动转变;三是进一步创新方式,从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混合所有制发展;四是城乡逐渐一体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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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共江山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