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破产法律制度 完善措施

    基金项目: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业务费科研项目《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研究》(20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巴于茜,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民族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98

    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旦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不仅会带来非常巨大的物质损失,还会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稳定性带来严重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化解,重建其股权分配架构,优化银行管理模式,使其重新焕发生机。通过分析探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促使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上述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一、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不会直接倒闭清算,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在破产后,本身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也更广。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言,尽管国家已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确保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能够更好的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但仍担心商业银行在破产后,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毕竟从世界银行发展史来看,由于政府对商业银行破产控制不利,所导致国家整体经济出现严重动荡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都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因此与普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比,商业银行在破产法律制度方面有着一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银行破产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一旦破产,将会波及到多个社会主体,更是涉及到巨额的债权债务,因此实际破产的潜在影响与直接影响不可估量。在对商业银行破产问题处置过程中,一旦没有做好有效的风险控制,不仅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物质损失,而且还会损伤政府的信用,导致国家整体经济发展都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是商业银行破产监管主体存在一定特殊性。普通企业在破产后,通常会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经人民法院批准就可以正式实施。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则会按照《商业银行法》进行破产清算,并且其中的监管主体不再只是人民法院,需要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的相关银行产品,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监督职能,在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针对一些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在破产后还会涉及到上市部分资产的处置,此时国家证监会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职能,但在最后破产后的审理方面,也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应有的职能,持续推进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由此我们能够了解到,商业银行破产监督管理主体比较多样化。

    三是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商业银行主体与监管主体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也必然决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程序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主体与监管主体在执行各自职能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很多复杂的内在逻辑,因此在实际推进商业银行破产程序时,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期间需要不同主体之间做好程序的对接,在完成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需要多个法律主体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特别是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仍有着一定的完善空间,一些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为更好的推进商业银行破产程序,需要对现有的破产法律进行融合,并进行一定的创新,确保商业银行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四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在价值追求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企业破产而言,通常都是以破产重整制度为最终的目的,针对企业做好破产清算,在债权人受偿顺序制度化程序的安排下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性。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在破产法律制度方面更加注重对银行破产风险的预防与消除,破产清算并不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破产带来了的影响更大,甚至会扰乱国家整体经济运行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破产危机的处置,有效的化解破产危机,使得原本的股权分配架构得以重建,进一步改革优化银行管理模式。尽管在破产法律制度的帮助下,商业银行破产危机化解会降低一些股东的股份占有份额,但自身持有的股份价值会更高,在股权的重构后,使得更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破产风险再次发生,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二、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通常有着非常复杂的组成部分,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解释在其中都是一些比较关键重要的内容。商业银行在破产后主要两包含两种情况:第一,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经营失利,从而为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破产危机,且这一危机仅仅依靠自身无法独自解决,因此需要通过提起破产申请,直接求助于可中国人民银行,尤其接管商业银行后续工作,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带领下,针对现有银行经营状况进行优化整改,并提供临时贷款的业务,从而有效消除破产危机,重新走上发展正轨。若上述措施并不能有效消除破产危机,即可宣告破产。第二,商业银行负债过高,且仅仅依靠自己的经营能力,已经无法偿还相应债务,在这一情况下,同样需要通过破产申请的方式,求助于中國人民银行,然后规范的法律程序下完成商业银行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但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比较多变复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在具体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破产操作的难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实际适用性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浮于表面,缺乏一些详细的细节,因此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很容易出现争论问题,无法发挥出破产法律制度的作用。例如《商业银行破产法》虽配以相应的法律,但在具体实践时发现依然无法完全适应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有效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导致商业银行在执行破产程序时,缺乏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做支撑。

    二是相关商业银行破产政策仍处于缺失的状态。比如在实际实践过程中,针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机构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难以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即使进行了相应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但其主要的功能作用仍无法发挥。在实际进行经营过程中,通常将很大的精力放在了不良资产的处理方面,没有立足于金融机构本身,深入分析解决其中隐藏的问题,且整个处理过程过于依赖政府,自身抗金融风险能力低下,市场竞争力比较薄弱,无法有效抵抗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方面比较随意。尽管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已经日臻完善,但从整体来看依然不够系统全面化,再加上商业银行破产问题因素比较复杂多变,因此无法适用所有的商业破产问题,部分职能部门在行使各自的职能过程中,无法形成完整的联动效应,依然存在权利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导致破产法律制度在实际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着明显的随意性。对于商业银行本身而言,依然没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来适应破产法律制度的执行,比如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等导致商业银行破产遗留问题只能够依赖于政府干预来解决。三、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的现有法律制度

    在对当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对原本法律的整体框架予以保留。同时商业银行本身在监管主体、经营主体等方面与普通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在实际进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破产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基于不同等级的商业银行破产,应采用与之适应的法律条例,做好破套方法的实施,使得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更加适应商业银行,更能够保证商业银行不会面临破产风险,即使在商业银行破产后,在破产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也能够降低其带来的破坏影响,维护社会经济实现更好的发展。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撤销、行政关闭等方式注重做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落实,明确列出破产清算方面的内容,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

    (二) 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

    一是需要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运行机制。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能够稳定顺利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能够促使自身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逐步降低对政府的依赖性,使得政府行政工作压力得到有效的降低,促使处置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有效提升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金融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加入到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来,比如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价机构等,更好的助推商业银行抵御破产的风险同时促使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概率有效的降低。除此之外,还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通过结合实际加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做好风险监测工具的应用,明确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二是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经营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在退出市场竞争过程中,应做好风险的转移与消除,同时做好商业银行全面的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能够从根本上降低存款人损失。具体而言,通过结合当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由商业银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在此后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面临破产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资金补偿申请以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的应对资金危机。在相应制度建立过程中,还应注重遵循三大原则,分别是有限赔付原则、政府不干预原则以及风险收费原则,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破产危机后,能够对存款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即使在破产后,也能够降低破产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的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情,比如当下我国仍存在很多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对资金需求量比较大,且抗风险能力比较低,对我国市场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对这些企业存贷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保障,以此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三是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破产预防和责任制度。应重新审视商业银行现有的危机救助制度,明确其中的不足之处,分析问题原因,并做好针对性的完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救助标准和程序,保证救助程序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管作用,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加大监督与审查力度,及时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商业银行管理人员职权在应用方面得到有效的规范。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在规定方面,整体比较零散,散落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缺少统一规范性,对当前金融业深化改革造成了障碍。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析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措施,能够更好的保障商业银行抵御破产法律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稳定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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