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的法治思想传播与官僚制悖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必须坚守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通过国家行政的方式建立法律条文来约束人们行为方式的做法,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对于商鞅变法的正确与否,史学界历来各有分说,抨击者认为商鞅变法所规定的条文过于苛刻,对于彼时人们的处罚过于残暴,有违人类文明史的书写。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商鞅变法通过树立“法典”的形式来辅助行政,通过“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施行规范对治理国家与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起到了借鉴作用;从“以史为鉴”这个角度看,任何脱离人民大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政策,都会被历史烟云所埋没。

    《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一书是由兰州大学文学院杨玲教授著述并于2017年1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全书重点探讨了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影响以及相关流变,通过文献与人物相对照的方式为读者进行了整体综述。立足于文献,授之以重点人物言行之张力,独辟蹊径地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与主张,为研究先秦法家思想流变做了铺垫。

    一、本书研究对象重点而突出

    《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一书也提到了关于“先秦法家”的术语界定,关于为什么不是“秦汉法家”而是“先秦法家”,杨玲教授如是说:“商鞅的法家思想与秦国互相成全了对方。没有商鞅,就没有后来强大的秦国;没有当时的秦国,商鞅的法家思想也不可能实施得那么彻底”。商鞅的主要贡献在于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促使了强大秦国国力的强盛,进而为秦朝的大一统做好了准备。

    杨玲教授在谈到“先秦”“秦汉”等词汇时也有自己的相关见解,秦与汉相提并论的时候,意思肯定是“秦朝”,之所以在著作中谈到嬴政、吕不韦、李斯、赵高等人,是因为他们是秦国向秦朝过渡的关键人物,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相关研究,既丰富了史料,对本书主旨的挖掘也起到了增砖添瓦的作用。此外,吕不韦召集门客所编写的《吕氏春秋》亦被纳入研究视野,其重要原因在于该书在成熟体例以及部分篇章的思想内容上与法家思想相关。联系嬴政与吕不韦之间的关系,对秦朝初期的治国理政必定有所影响。可以这样说,吕不韦主持编写的《吕氏春秋》重在学术思想上的谋划,而秦嬴政开创的秦王朝则是一次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实践。

    李斯、赵高和秦二世三人在本书的研究重在涉及“流变”的具体环节,同时也为先秦法家在秦朝的最后嬗变呈现了多变的色彩。对于以上三人的研究,杨玲教授通过多部历史著作进行佐证,例如在论及“李斯与先秦法家”一节时,重点通过司马迁《史记》中的《李斯列传》、东汉王充的《论衡》、韩非的《韩非子》、班固的《汉书》等作品进行论述。在论及“赵高与先秦法家”一节时,除了《史记》的相关篇章外,还通过西汉桓宽的《盐铁论》、韩兆琦的《史记讲座》等作品进行累述。在论及“秦二世与先秦法家”一节时,重点通过《史记》中的《李斯列传》《秦始皇本纪》以及班固《汉书》中的相关篇章进行论述。总的来说,本书研究对象重点突出,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亦是对历史往事的一次重温。

    二、本书研究范围具体而鲜明

    《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一书所研究的范围重在“秦”与“汉”两个王朝,如果说秦朝的大一统重在阐述“先秦法家”思想的树立与聚合,那么秦朝后期的衰微以及汉朝的建立与中兴为“先秦法家”思想的流变产生了更多变数。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说:“由于汉代思想界已趋向混合,差不多已没有任何一家可以完全保持其纯洁性,而不受其他各家的影响。”这一观点的诞生重在表明先前法家思想在汉朝逐渐趋于“融合”与“隐匿”,此处所说的“融合”主要表現为“主体在我,兼容并蓄”的特征,例如韩非的《韩非子》重在把法家思想内涵中的“法”“术”“势”融为一体,使法家思想更为传神与丰富,其本身也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学派思想之间的碰撞与杂糅还表现在法家思想与儒家、道家等学派思想的相互杂糅与借鉴,例如战国末期荀子的思想就是杂糅了儒家、法家、名家、兵家等学派的相关思想,但其主体还是儒家思想。除此之外,吕不韦召集门客编撰的《吕氏春秋》更是多种思想的迸发和呈现,以至于该书属于哪一派别的代表作品直到今天还没有定论,因其思想过于驳杂,贾谊的《新书》、淮南王刘安的《淮南鸿烈》、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均表现出类似的思想痕迹,难以从某一学派思想进行划分与衡量。

    对于先秦法家思想在西汉的进一步流变与发展,杨玲教授在该书的创作中引用了“霸王道杂用之”“外儒内法”等词语进行概括。“霸王道”主要分为“霸道”与“王道”两个方面,“霸道”可以理解为法家思想中倡导的“严刑峻法”,而“王道”可以结合儒家倡导的“仁者爱人”去理解;“外儒内法”主要表现在外在的“礼仪”与内在的“法度”相结合。“霸王道杂用之”与“外儒内法”有其相似性,当然更有所区别,前者侧重于“霸”,而后者侧重于“礼”;两者的相似之处都是表现为融合与杂糅,进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政治统治。陈寅恪先生曾说:“中国自秦以后,迄于今日,其思想之演变历程,至繁至久。要之,只为一大事因缘,即新儒学之产生,及其传衍而已。”上述言论重在表明:自一家思想产生后,其发展与流变的过程始终是与其他学派思想碰撞、交流和融合的过程。

    三、本书研究方法科学而严谨

    通过对《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一书的目录设置以及章节设置进行审视,得出了相关结论——该书的研究方法科学而严谨。本书涉及的主要人物主要有:嬴政、李斯、吕不韦、赵高、秦二世、晁错、贾谊、刘彻、董仲舒等,围绕写作主题通过对人物的思想行为进行研究,进而得出相关研究结论。此外,杨玲教授还通过针对一些作品蕴含的思想进行研究来论及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和流变,例如《吕氏春秋》《新书》《淮南鸿烈》《春秋繁露》《盐铁论》等历史文学作品。在论述主体的思想行为时,多侧重具体历史故事,而论述思想的流变时,多侧重具体文学作品的文字呈现。通过全景式的人物言行描述与多角度的文献综述,使研究的视野更为宏阔与深入,若缺失其一,都会给读者带来鸡肋之感。

    除了对具体任务与作品进行点对点的对照外,本书还运用了做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分析,使读者对历史人物与相关作品的思想进行一一对应,把不同点进行罗列与对比分析,其次对相关思想的呈现进行追根溯源,挖掘并梳理其流变的原因与表现,使研究结论科学而准确。例如该书第一章在论述“吕不韦与先秦法家”时,首先从文献看《吕氏春秋》与法家的关系,接下来重点论述作品蕴含的“法思想”“术论和势论”“君主专制思想”;第二章在论及“秦始皇与先秦法家”时,首先从《韩非子》之《孤愤》《五蠹》来看嬴政对先秦法家的接受,其次从秦朝时期的雕刻石文看法家思想在彼时的相关发展与流变。本书第六章“《淮南子》与先秦法家”以及第九章“《盐铁论》与先秦法家”亦都使用了类似的创作笔法,其中“《盐铁论》与先秦法家”重点谈论了法家思想与治国理念的阐发。

    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人物的言行来进行比照研究,例如第三章“李斯、赵高、秦二世与先秦法家”中,重点通过李斯、赵高、秦二世在《史记》等历史作品中的言行之事入手,例如在讲述李斯的思想时,重点依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以及《史记·李斯列传》,使李斯的所作所为以及相关品性跃然纸上,使读者在阅读中提升思想内涵与做人道理。对于李斯言行的描述,重点论述了赵高的发迹历程,其中涉及了其对“连坐法”的高标,通过“指鹿为马”等言行铲除异己等历史事件,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唏嘘与喟叹。对于胡亥言行的系列描写,可以视为活灵活现的“历史呈现”,李斯对胡亥的劝谏以及胡亥对法家思想的蓄意歪曲,都可以视为先秦法家思想的发展与流变。

    四、结语

    总的来看,《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一书对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和衍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和研究,其采用的研究对象重点而突出,研究范围具体而鲜明,研究方法科学而严谨。该书也从侧面告诉人们:在“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方针政策的引领下,法家思想对后世的主要影响在于通过建立符合人伦社会发展进步的法律政策,在现实生活中高扬这些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使人们自觉遵守与维护,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愿景才会及早到来。当然,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我们还应该弘扬传统礼仪道德文化,使儒家所追求的“礼”与法律条文想契合,真正使人们从心理、道德和情感层面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贡献应有之力。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承与创新:汉代道德法律化研究”(2017BLS012)]

    (孫喆/博士生,商丘师范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