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著作权法》推动新闻出版业高质量发展

    魏玉山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今年6月1日就要施行了,距1990年新中国首部《著作权法》实施整整三十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幅度最大,历时最长,不仅修法过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修改内容也引起全民持续关注。这充分显示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逐步健全与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水平日益提高。

    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在制度设计和具體规则方面均作出了重要改动,更好地平衡了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数字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对有关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并新增了相关的制度措施。如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并对作品类型做出开放性的规定;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使广播权涵盖了网络同步转播等行为;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二是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把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并赋予著作权主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以及查封扣押等职权。三是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并积极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如增加了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方面适用有关法律的衔接性条款,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合理使用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有关权利等。

    这些措施将更好地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得益于著作权保护,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取得长足发展,2019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突破7万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比重为7.39%,以版权制度为基础的相关产业为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新闻出版业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也与新闻出版业直接相关。

    一是复制权的概念有所扩展,增加了“数字化”的复制方式,并新增“视听作品”概念,这些规定适应了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新闻出版单位实现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更好保障。二是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更利于新闻出版单位对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三是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于“时事新闻”概念的争议,有助于规范当前存在的随意转载新闻作品、“洗稿”、抄袭等行业乱象。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也有助于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等难题,为新闻出版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新闻出版业应以新《著作权法》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法律有关内容,提高著作权法律意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我国文化强国和出版强国建设。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