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赔偿项目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 交通肇事 责任比例 赔偿范围

    作者简介:李小妹,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92

    一般来说,侵权之债有好多种,而最常见的即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当事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该如何搜集相关证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及掌握的法律知识给大家抛砖引玉,做如下分析。一、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书的认定

    若双方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报案后,交警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做出责任的认定,若当事人对该认定不服,应及时提起复议。否则,交警是出事故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因此交警针对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是涉及赔偿数目大小的一个非常关键因素。二、及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发生事故后,受伤的人会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应将所有的票据保存好,涉及病例本,挂号条,医嘱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例,发票等。若当事人仅提供发票和费用清单,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提供的事实不足,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明链,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为方便他日诉讼,待当事人病情稳定或是治疗终结后需向有关的鉴定中心申请对伤残等级的鉴定和三期即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的鉴定,通过该鉴定可以使得当事人遭受到损害应得到的赔偿数额确定。三、明确责任比例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事故后,当事人先应留存好相关的诉讼证据,待治疗结束时,着手下一步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涉案车辆投保的情况,大多数情况,车辆都会投保商业第三者险,在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则应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明确包含了哪一方是主责,哪一方是次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全部责任为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确定比例。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相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责100%、主责80%、同责60%、次责40%确定。但是以上规定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调整。四、当事人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及数额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主张产生的实际损失。第一项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产生的费用需要有住院病例,住院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病历本,医嘱等。这里需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务必不要把与交通事故无关所产生的费用当作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提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受害方将既往病史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当作本次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一起向法庭提交,这么做的后果便是使法官认为受害方诚信有问题,在审核证据的时候会比以往更加严格,同时侵权人认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全然由本次事故造成,这就需要对责任范围造成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第二项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当事人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而残疾,根据司法实践惯例,当事人是可以得到应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十级,经交警认定侵权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下,法官会酌情判定5000元。第三项,当事人可主张相关的误工费。误工费以实际损失为准。当事人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以及必要情况下提供银行流水及完税的证明。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以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认定。误工期限法院一般会结合鉴定结论的意见判定。第四项,护理费,在住院期间存在明确的护理人,有相关的护理合同,护理费的发票为证。若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以居民服务业的标准予以认定。第五项,营养费。营养费的期限和结合医院开具的证明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进行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每天三十至五十元予以判定。第六项,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的期限依据住院天数,司法实践中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都是按照每天100元予以补助。第七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依据鉴定报告出具的伤残的等级,结合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赔偿。若当事人死亡的,还涉及其他费用的赔偿,如丧葬费,停尸费的,家属误工费等。具体的数额标准可参考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现对于上述费用等现已有地区不再按照受害人户口性质,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若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碰撞,各自负同等责任,那么机动车为侵权一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赔付义务后,机动车一方还能否向行人一方主张赔偿责任呢?普遍认为是不能向行人追偿的,同时笔者也支持这种观点。五、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复杂情形分析讨论

    第一,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针对存在损害行为进行举证的,一般情况下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致害的行为,也就是要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加害人来说,没有必要证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为交通事故既然被交警认定为意外,既然是意外就并不阻挡法律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受害方和侵权方既然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不妨碍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唯一法定理由就是受害人故意,也就是“碰瓷”或者是自杀进行有目的的非法进行骗保。大多数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论是承包了交强险还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也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车辆驾驶人和侵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依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首先由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涉案车辆所投保的商业险的公司在商业险保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例说明:张三驾驶的重型货车与李四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查明认定:涉案车辆并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张三为驾驶人,王五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现李四欲起诉维权,李四如果告张三,张三作为侵权人,没有实际赔付能力。王五具有赔付能力,但是王五仅仅是车辆所有人。那这种情况下,王五对李四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据张三自认,自己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只不过车辆仍登记在王五名下,一直没有进行车辆转移登记而已,动产是以实际交付为转移占有。但是张三和王五之间除了自认之外,没有任何达成买卖车辆合意,也无任何达成意思表示证据,无法证明他们之间是转让关系。那么像这种情况,张三没有赔付能力,肯定是需要将王五追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那王五作为实际的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呢?笔者认为肯定存在过错,任何机动车辆在上路之前都需要缴纳交强险,而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王五与张三在20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王五至少需要承担10%-20%的责任,其他剩余部分由侵权人张三自己承担。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既然驾驶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驾驶人作为侵权人也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但是李四作为真正的受害者,他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实际保障,笔者认为有时候取决于诉讼策略。贯穿上述案例,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也无可厚非,但关键是能否得到实际履行才是关键。就如本案例来说,通过选择不同的诉讼主体,最终的结果对于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同的。

    第四,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车辆损失的问题,一般都需要由专门的鉴定中心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举例说明:张三与李四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张三全责。两人协商未果,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其车辆损失。但这时候,李四因急需用车,自己单方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经鉴定车损为5万元。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不予认可,认为车辆损失的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就本案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并不在于是否为单方委托,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认可,需重新提起鉴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反驳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否则无法提起重新鉴定程序。另外,鉴定的时候,鉴材是否经过双方的共同质证,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如果检材没有经过共同质证,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类的诉讼中,建议起诉后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并且对检材经过共同质证,这样鉴定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智力残疾和身体残疾竞合的情形又该如何处理。举例,张三和李四驾车发生碰撞,张三全责,李四经过鉴定为智力方面的伤残为八级,身体方面的定残级别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那在这种情形下,李四的残疾赔偿金的系数该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八级对应的系数为30%,九级伤残对应20%,十级伤残对应10%。在多處伤残的情形下,采取系数累加计算取最高,即30%+(1%+2%)=33%。即,李四的残疾赔偿金= 42976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值20年)*0.33(多处伤残系数)。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中,若受害人存在智力和身体残疾,则需分别鉴定,鉴定后可分别计算伤残系数。六、结语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之债发生时,需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用于维权。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情况才会依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功能是非常有限的 。

    注释: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2014) 鄄民初字第 1309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成民终字第 2950 号民事判决书.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 [J].中外法学,2012(1).

    杜万华.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M].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林承铎,阎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功能的局限性——基于法经济学及实证考察的思考[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