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时代:技术发展、社会变革及风险挑战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兴起,基于社交媒体的网络行为正成为个体及社会行动的重要方面,电子商务逐步演化成商品交换的重要方式。作为人类技术创新发展中的重要成果,区块链技术有望在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取得重要进步,但其距真正成熟及全面应用还待时日。作为新兴技术,区块链对现有社会秩序及格局有重要革新意义,其“去中心化” “去信任化”和“自治性”等特点可以提升经济效率、重塑信任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同时区块链面临系列挑战:“去中心化”与传统监管模式和“再中心化”之间存在二重悖论、“智能合约”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接难题、“共识机制”下的技术与现实存在差距等。区块链在现实中的应用只是对原有制度或模式的进化,面向未来的区块链技术发展应当着力构建“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构,注重开展“负责任的区块链技术创新”。
【关键词】区块链 比特币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2.005第四次工业革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历史方位
技术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人类正在进入一个技术发展的新时代。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于1775年瓦特改造蒸汽机,第二次工业革命始于19世纪末的电气化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计算机革命。当下正在经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将是包括计算机普及带来的信息化、3D打印和机器人等新型技术带来的制造领域革新以及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人类健康和生活方式改变在内的一次综合性革命。当前的中国正处于新全球化、第四次工业革命与社会转型“三重叠加”的历史交汇期。
区块链被视为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重要的颠覆性技术之一。作为人类技术创新发展中的重要成果,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在“三重叠加”的历史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引发科技界、产业界与政策界的持续关注。投行高盛集团(Glodman Sachs)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等一起并列为未来的七大新兴技术;财经杂志《经济学人》通过封面报道对其进行了详细介绍,认为区块链将会引发互联网上信任机制的变革。各国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积极推进区块链在金融和社会管理中的应用:2016年1月,英国政府发布《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报告,将区块链政府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2016年6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对六家致力于政府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的公司补贴60万美元[1];2016年10月,我国工信部出台《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将区块链定位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技术手段。
19世纪80年代,赫胥黎在接受《物种起源》时指出:“已知者”有限,“未知者”无限;从知识上说,我们站在一座小岛上,周围是茫茫不可解的大洋。我们每一代人的任务,是开拓出多一点土地,稍微增加我们领土的范围及其牢固性。20世纪初期的爱因斯坦也曾言:世界上永远不可思议的事,就是它的可理解性。[2]应当说,20世紀60年代开启的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人类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一直和正在影响着全球的现代化进程,并不断刷新着人类的整体想象力。近年出现的区块链技术正在开启一个颠覆中心化的“新信任时代”。区块链技术不仅是一场技术创新运动,更使社会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相对于古典互联网,有人甚至认为区块链技术正在开启一个现代互联网的时代。然而,面对具有“可理解性”的区块链,历史依旧呈现出知识结构的相似性,当代人对区块链的“未知”与“已知”明显呈现出失衡状态,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机遇、风险及挑战从多学科维度进行整体性反思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能孤立地静态审视,我们既要具备“历史全景的高度”,又要关注“历史深层的流向”;既要突出特定时期的“历史面相”,又要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区块链技术:演变、特征及意义
区块链技术:缘起及发展。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的关键创新之处在于它允许其参与者通过互联网传输资产,而不需要集中的第三方。区块链的应用场景通常被区分为三个阶段:区块链1.0主要针对数字货币;区块链2.0主要针对智能合约;区块链3.0将适用更多场景,将会开创一个“区块链时代”。
从区块链技术本身发展的历史来看,2008年,一位名为“中本聪”的学者发文设想了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并将其命名为“比特币”;2009年1月,这一现金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创世区块)诞生,标志着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出世;之后,比特币开始迅速蔓延,价值一路高涨。[3]与比特币广受追捧相伴随的是各种乱象、骗局频发,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以致各国央行不得不出台相应举措以对其制约。2014年10月,大英图书馆举行了一场有关比特币未来的研讨会,期间,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首次从幕后走向台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4]
2015年1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的比特币大会上发布的《2015布雷顿森林体系比特币白皮书》首次对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历史、流通状态以及前景等作了综合性报告。白皮书指出,区块链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区块链1.0为数字货币应用,主要是在区块链中部署与现金有关的加密数字货币,典型代表即比特币;区块链2.0是智能合约应用,主要指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在金融或经济领域构建可信的经济活动,如股票、期货、公证等;区块链3.0是指超越货币和合约的泛区块链应用,涉及政府、健康、物联网等领域。[5]自此,对区块链的研究文献也开始爆发式增长,但绝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学领域和IT技术领域。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界对区块链的关注角度主要还是对其技术原理、本质特点的介绍以及未来应用的构想两方面,而缺乏深入的理论体系研究,[6]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其自身特点和发展现状。区块链方兴未艾,相关实践应用、理论研究以及监管体系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构建和检验,因此,就当下而言,区块链的技术发展远远领先于其理论研究。
根据业界广为认同的技术成熟度曲线(The Hype Cycle),截至2017年7月,区块链仍处于“期望膨胀的峰值期”,下一阶段将向“泡沫破碎后的低谷期”过渡,但距离成为真正成熟的主流技术仍需5~10年的时间。[7]这意味着目前市场对区块链的发展寄予了过高的期待,相较于对技术本身的关注,资本和舆论更热衷于对未来商业模式的畅想。而这种将新技术光环无限放大的现状,对区块链产业的健康发展并非特别有利,基于此,我们既需要充分认识到区块链对现有社会秩序和格局的革新,也需要认真反思这些革新可能引发的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理论研究和认识真正指导实践。
一般来说,区块链是一种本质为分布式账本的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具体是指通过密码算法将大量存储在区块内的信息按其发生时间的前后顺序依次连接而形成的数据链,其中根据该数据链的访问和管理权限又可将其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人们经常提及的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应用属于公有链,即任何人都可以发送交易请求并获得区块链的有效确认,都可以参与系统维护工作、读取和写入数据,因此,区块链“去中心化” “去信任化” “可追溯性” “自治性”等特征也主要针对公有链而言。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大部分社会场景、大多历史阶段都是按照“中心化”模式运行,即将权力和职能集中于某一组织或个人,由其来统一安排生产和生活,大至国家政权制度,小至家庭事务管理,基本都采用这一模式,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其能够满足有效调配利用资源、组织人力物力从事大规模生产活动之需要。但是随着社会形式的不断发展进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心化”的组织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以政府机构为例,其按照职能范围、官僚等级和权力分工划分为上下节制的科层制组织体系,由上而下地推动行政决策,在体系内,各个节点只能从其上级也就是中心处被动地接收指令和信息,而毫无主动权;在体系外,各个中心又各自为政,互不交流,导致信息和价值的流动效率低下。“去中心化”成为变革旧有模式的一项有益尝试,其呼声和应用需求日益增强。
与“中心化”相对,所谓的“去中心化”是指在每个节点参与者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系统决策管理,而不存在单一节点的排他控制权,典型代表如市场经济和互联网。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在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决定各自的生产和交易,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其本质是交易的去中心化;以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为基石的互联网也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质,如果说Web1.0还仅是传统媒体的网络化,那么Web2.0[8]则真正实现了人人皆为中心、资源交互共享的理念,其本质是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而区块链技术以互联网为硬件依托,以分布式数据库技术为软件支撑,同时实现了交易的去中心化和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9]极大地提高了达成共识和价值传递的效率。
以“数字货币”为例,它具有与法定货币类似的属性,即马克思所谓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等货币职能,不同的是,它是一种非政府发行的虚拟货币。货币是特殊商品,货币形态从实物货币发展到贵金属货币、再发展到以纸币为代表的信用货币,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而数字货币相比信用货币,其发行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大大降低。另外,現行信用货币由各国央行垄断发行,这一方面会导致国际贸易中出现不可避免的汇率风险、增加商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货币体系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一国的通货膨胀可传递至其他国;而数字货币“不依赖中央银行”“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特质能够很好地避免货币超发和汇率操控的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数据货币发展迅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已被纳入官方监管体系,获得了作为合法交易工具的地位[10],这意味着其政策性风险相对降低,而流动性则大大增强,因此,数字货币成为炙手可热的新型投资品在全球范围内被炒作,且以其为中心还形成了许多新产业,如交易平台和挖矿[11]产业等。[12]
区块链技术的“去信任化”将重塑信任机制。“信任”是一个古老话题,从古罗马小商品社会中的“契约”到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中的“人与上帝之约”,再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和“信”,均反映了人们对“信任”的认识。进入近现代社会,各个学科均开始尝试对“信任”作出解读,经济学认为,在信息和计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任是规避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一种理性计算,[13]是所有交易得以开展的核心,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在社会学家卢曼看来,世界是极度复杂的,其可能性远超出系统对其反映能力所及的范围,因此,人们需要通过信任来简化复杂性、排除不确定性、忽略可能性。[14]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单一,基本为熟人社会,主要通过血缘、宗教、传统等来保障信任。即便如此,人们还是发展出了一套规则、惯例来为各种社会活动背书。以古罗马法时代的契约为例。当商品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后,为了交换安全,人们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并最终演化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一般而言,契约主要依靠双方的信任和忠诚来保障实施,但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各种不确定的意外使得契约不能顺利履行。因此,为了克服这一信任难题,人们提前约定好各种违约情形、相应责任以及在发生争议后可求诸的独立第三方,该独立第三方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威的中心化存在。换言之,契约法规则和第三方外力是解决信任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一制度经验一直沿用到现代社会。
20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推进和全球化发展,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更加多样,而以人际信任为主的传统社会信任也逐渐发展成依靠规则和法律保障的对制度体系的系统信任。进入21世纪以来,信任研究继续向纵深扩展,一个标志性成果就是“后信任社会”概念的提出及相关研究的开拓。如果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 1986)用“风险社会”(Risk Society)透视了发达工业社会的总体性状况,英国风险研究学者朗纳·卢夫斯迪特(Ragnar Lofstedt, 2005)的“后信任社会”(Post-trust Society)概念则从社会信任维度回应了贝克的“风险社会”[15]。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第三方和制度体系,政府、专家、媒体等具有话语权的主体都成为监督和防范风险的角色而被寄予厚望;人们对信任的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然而越是如此,“信任危机”却越是凸显:金融欺诈、假冒伪劣产品、学术造假、虚假新闻等不诚信事件频繁发生,透支着人们的信任底线。这些造假事件集中说明,即便是存在相关规则和第三方监管,传统的信用机制仍然会严重失灵,新的社会形态需要创新信任机制。
区块链技术无疑可以应对这一现实需求。如前所述,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系统,这一技术结构特性将其与以往一切集中式系统根本性地区分开来:由于该系统是分布式的、无统一中心节点控制的,因此决策会由所有节点基于共识机制达成;又由于任意两个节点间的信息交换遵循固定算法,相应规则会自行判断该交换的有效性,故双方无需通过公开身份以让对方信任;当交换完成后,该信息会向所有节点广播、并由后者记录和存储,这进一步决定了几乎没有人能够对所有节点上保存的信息进行修改和破坏,相反,每一节点上的信息却都可被追溯和查询。以“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为例,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4年提出该理论时,其所谓的“智能”与现在的“人工智能”并不相关,而是指“自动化”,即当某一预定条件被触发后,由计算机自动执行预先设置好的包含有相应合同条款的程序,以实现缔约双方已达成的约定。智能合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意违约和意外状况的发生,降低欺诈带来的损失和敦促合同履行发生的执行成本。简言之,智能合约允许在无第三方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解决了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任危机。
区块链技术的“自治性”将引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步成熟和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该技术也逐渐扩展到社会治理领域,白皮书所主张的区块链3.0“可编程社会”构想正在可视化。
人类社会自“国家”出现以来,组织形式大多时候都是集权化的,以科层制为组织架构的政府机构基本按照“管理——规制”的模式对社会和公共事务实行管理。这一模式除了效率低下的问题之外,还会出现由于权力集中而滋生的权力寻租以及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公平危机等问题。
治理(Governance)源自古拉丁文或古希腊语“引领导航”(Steering)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世界范围的交流与互动日趋密切和频繁,国家所处环境与国际关系变得空前复杂。为了适应不同世界性因素涌入催生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了寻求新政府治理模式的政府改革运动,建构与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成为各国政府的追求。20世紀80年代以来,“治理”被全球治理委员会、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输入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新的治理模式开启了为多个行动者形成合力构建平台的努力和尝试,行动者包含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体等都可以成为行动者。
区块链“自治性”的特点有助于政府摒弃传统的“管理——规制”模式而遵循“治理——服务”理念。所谓“自治性”是指所有参与到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均遵循同一共识机制,不受任何人干预,自由地交换、记载、更新数据,自发地共同维护整个区块链系统的信息可靠和安全,因此,“自治性”也可称为“共治性”,即每个参与者并非是完全分散的原子型存在,而是共识机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英国学者梅兰妮·斯万(Melanie Swan)认为区块链技术可将多方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共治理的对话平台,使他们通过共识机制公开民主地达成决策、解决问题,分布式的群体智慧终将替代结构繁杂的中心化层级管理模式。[16]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区块链技术可以为政府部门打造一个高效的行政系统,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该系统中将实现对等,政府角色将由管理者向协调者转变,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将扁平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也将透明化和智能化。[17]另外,还有学者以“电子政务”为出发点,强调可将技术创新与治理模式相结合,共同改善政府在以往治理中存在的问题,[1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政务”的合理延伸,未来可发展成为大数据社会的基础设施。
将区块链应用于电子政务的举措与区块链的“自治性”特性恰好契合。虽然平台系统由政府委托开发,但政府在各项功能设定好后就退居幕后,期间仅提供些许必要的协调和指引,剩下的将主要由公众利用系统自助完成,如之前公共服务流程中涉及的大量人工验证、审批等操作都将实现自动化提供,公众可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平台一方面促使政务公开、透明、高效,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系统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众与市场、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有效沟通、深度对话,形成共治状态,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19]区块链技术发展中的风险挑战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以及“自治性”等特性本质上是同源一体的,它们相互解释又彼此关联,本质上都是对传统“中心化”模式的革新。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型技术,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会对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也需注意到,这种革新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对原有社会秩序和区块链本身都提出新的要求。
“去中心化”与传统监管模式的本质矛盾。目前对区块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货币系统和金融领域,因其关系到一国的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稳定。实际上,数字货币的发展现状很大程度上具有资本和舆论炒作之效果,尚未被国际主流社会普遍认可,在普通民众中接受度也不高。因此,除了在小范围的投资领域流转外,比特币当下最为主要的应用场景是洗钱、勒索和黑市交易等犯罪活动,如在2017年5月全球爆发的WannaCry勒索病毒事件中,黑客即要求受害者支付比特币以获取赎金,[20]这自然得益于区块链可匿名交易的数据加密技术和全球一体化的实时清算体系。
虽然少数承认数字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已基本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和举措,如欧盟刚通过的反洗钱指令要求交易平台和托管钱包提供商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消除其匿名性[21],即履行金融机构应承担的“KYC”规则[22],但具体监管效果还不确定。就前述勒索病毒事件来看,现有技术还很难锁定真实的收款人,更不要提按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其违法行为。[23]另外,除了对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管之外,还需要对技术规则本身进行规制。区块链的“去信任化”功能并不能克服技术设置本身的“不诚信”问题,以技术为包装的规则失衡因具有隐秘性而使得监管更加困难。此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加密货币交易基金的上市申请,即是出于尚无法对该类交易实行有效监管、无法预防欺诈和操纵行为故难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的原因。[24]可以预见,只要一国政府无法对数字货币进行有效监管,无法控制和防范因数字货币广泛应用而可能对现有货币体系造成的风险,那么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地位和发展前景就会一直悬疑,而关于其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乃至替代法定信用货币的畅想就只能是天方夜谭。目前比特币价格波动频繁就是由于监管缺位或监管不能而导致其使用范围和实际影响不够大,容易被个别投机者操作。[25]
然而,吊诡的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和数字货币应用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存在,传统的监管模式是集中化的、反匿名的,这无疑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本质特点相悖;更深层次的悖论则在于数字货币背后的科学技术与监管体系之间的价值追求并不相同,前者奉行“去监管”哲学,崇尚自由开源,而后者则强调风险防控与化解,追求效率、安全与公平的动态平衡。[26]显然,要调和这两者的矛盾,并非仅仅通过发展技术和加强监管,若事实上确实可以对数字货币实现有效监管,那这样的数字货币还是其本来意义上的“无政府货币”吗?它的革命性和创新性如何体现?若不对其监管,则数字货币未获得国家主权承认,意味着相关公众不敢对其报以信心,缺乏公众认可的数字货币正如缺乏国家强制力担保的信用货币一样,谈何发展?
“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循环悖论。“去中心化”是区块链区别于其他传统系统的主要特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所有的革新意义也都源自于此,“去信任化”“自治性”不过是“去中心化”在技术规则赋权下的意义延伸。然而,正如世间没有绝对真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也没有那么绝对。虽然在技术和理论上的确可以实现绝对的“去中心化”,但现实中资源和信息的流动会促使新的中心形成,从而对“去中心化”的意义和功能造成消减。
数字货币的矿池和交易平台即为此方面的典型代表,二者虽解决了人人皆可参与挖矿和交易数字货币的现实需求,却成为新的中心化平台,引发因中心化而导致的危机和风险。关于区块链的安全性有一条“51%定律”,即若欲对区块链系统中的某一笔交易记录进行删改,则需要控制整个系统50%以上的节点或账户,这在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完成,但对接入量大的矿池来说,却很容易实现;一旦矿池控制的算力超过50%,其就可以轻易地对其他矿池进行攻击,从而垄断整个系统中的数字货币开采权、记账权和分配权,去中心化与去信任化也就无从谈起。事实上,这样的危机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虽然最终都因矿池主动采取分流措施而得以化解,且该矿池也承诺不会发动51%攻击,[27]但这样的危机就像常悬于数字货币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时刻可能造成市场恐慌。另外,交易平台的弊端更是很早就出现了,其或遭黑客攻擊、安全保障有限[28],或因运营者卷钱跑路、信任机制堪忧[29],以算法安全为信用背书的数字货币并非绝对安全。
另外,区块链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也有可能出现同样问题。因具有可扩展性,区块链平台可能会促使新的虚拟权力产生,并进而导致“现实政治的重新集权”[30],少部分技术精英垄断或主导公共事务却无需获得任何合法授权或不受任何监督。正如前文所述,对技术规则本身的监管要比对利用技术从事不法行为的监管更难,因为与传统模式相比,由信息集中化主导的技术决策透明性更差、欺骗性更隐秘。
“智能合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对接难题。区块链应用除了面对监管系统缺位、监管规则空白挑战外,还需要克服与现有法律系统的对接和协调问题,才能获得正式的合法性地位,这主要体现在智能合约的应用方面。严格来说,智能合约并非区块链的一种具体应用,也非具体技术,而是一种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基础上建构的应用支持功能[31],它可以在多个场景下使用,以实现现实生活中“去信任化”的需求。目前,关于智能合约的论述大多集中于强调其如何实现可编程金融以及如何取代中介机构等方面,而忽略了智能合约与现有法律系统尤其与合同法的协调和兼容。
首先,是关于语义解释和表达效力问题。现实生活中,受限于语义表达多意性和客观情况多变性,往往会出现法律未规定或双方未约定情形,需要对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且这种解释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应依靠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从中裁决;但智能合约却完全依靠计算机语言写就的程序在缔约方之间实现验证和执行,这必然会引发一个根本性问题,即程序代码是否能够精确地表达合同条款的语义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又能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若不能表达,那么对于代码的语义应如何解释、由谁来解释,以及最为关键的一点——其是否属于被合同法所认可的有效合同形式?
其次,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一切均需听命于事先设定好的代码,而不考虑缔约方当下的真实意愿,若一方当事人某一操作失误或希望有其他选择,代码程序并未提供可修改的替代方案,则所谓“智能”并不智能,以致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撤销和解除等制度根本无从适用,而这与近代私权社会所确立的基本民法理念“意思自治”是完全相悖的,让人不免担心智能合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可能也牺牲了一定的公平和自由。
智能合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技术与法律的协同,但还需要现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确认,摩根士丹利2016年4月发布的一份关于区块链的报告显示,金融银行业采用区块链技术会面临十个潜在障碍,其中有半数需要政府或现有法律制度的支持才能有效克服。[32]但法律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反馈往往是滞后的,而技术发展又多是超前的。因此,当技术对法律形式进行了变革之后却仍需通过法律来对这一变革进行确认,不得不说,这也是区块链发展中的一重悖论。
“共识机制”下的技术与现实差距。“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组件,处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较底层。区块链系统中的各节点能够在没有第三方信用机构存在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记录认可,原因即在于各节点自发地遵守一套事前设定好的规则,该规则可以直接判断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并将判断结果为真的记录记入区块链之中,这种判断规则就是“共识机制”,其是区块链应用得以实现的技术保障。正是基于这一技术特征,区块链技术天然地承载了人们对安全、公平、诚信等普世价值的追求和对平等、民主的理想社会的向往。
如区块链在应用于社会治理时,有激进观点认为传统的集权政治和等级制度都将被新的治理模式和认知方式取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权力”将会“解放”传统“权力”。[33]这一主张明显带有技术乌托邦色彩,忽略了技术功能与实际现实之间存在的明显差距,正如技术能够实现去中心化不代表可消除现实中的再中心化一样,系统中的各节点能够对某一交易记录达成唯一共识不代表用户对整个系统的发展也可以达成唯一共识。现实中,个人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和盲目性,上述观点所主张的泛化民主会打破治理主体与公众间原有的平衡,导致决策共识更难实现,以太坊的几次分叉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因利益和价值观差异,社区内用户的主张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再将其应用于整个社会,共识的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比特币网络目前来看还未发生分叉,但这仅是多次妥协后的暂时结果,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出现。而根据经验和规律判断,只要资源有限、利益不同,就必然会有分歧产生。
走向区块链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构”
虽然比特币早在十年前就已经诞生,但区块链真正走入大众视野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项新技术,其对现有社会发展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可能改变以及未来应用的多种愿景受到科技界、金融界、政策界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其引发话题热度和可能带来的创新观念来看,区块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为重新定义交易和分配规则提供了技术基础,成为信息价值传递的重要载体,并引发了社会治理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区块链技术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更多时间来探索和完善,目前一些人明显寄予了过高的期望,除了有炒作之嫌外,还容易导致公众或部分从业者对其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并不利于区块链的正常发展。区块链发展三阶段并非人们一般认为的那样属于前后演进式,而是同时并行式的。其中数字货币应用最先起步,但远未成熟,而金融领域的各类合约型应用和社会治理、物联网方面的泛区块链应用也在逐步展开。区块链技术发展应当坚持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构”,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应当走向“负责任的创新”。
数字货币并不能替代现有货币系统。数字货币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合力催生的产物,通过算法控制货币供给具有非常大的革新性;但在未来可预期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主权国家并不会消亡,数字货币作为一种非政府货币,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以及对现有货币系统的影响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在短时间内,对数字货币而言,其最为理想的情况更有可能是成为信用货币的补充,与之相互配合发挥作用,以使货币系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流动性的需要,从而进入货币形态发展的新阶段。
适合智能合约全面应用和嵌入的社会装置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社会的极度复杂性和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性,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也较为有限,它也只是丰富了传统契约制度而非其替代品[34]。因此,完善智能合约的规则和机制设计,积极推动智能合约由“自动化”向“智能化”演变,以促使现行法律制度对其接纳和认可,是智能合约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
区块链技术仅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工具而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区块链所表征的新兴技术或产业其实都是顺应和实现某种未来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识别是技术工具还是社会目标与趋势意义重大,因为如果把技术等同趋势本身,那么它们就是“唯一的”,具有“收敛效应”,我们就有可能陷入“技术自主论”与“技术决定论”的窠臼,就只能沿着这些路径向前走,思考“如何把这些技术实现并演进到极致”。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区块链应结合当下现实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而非政治理论来应用,警惕陷入技术决定论的陷阱。
总之,区块链技术虽然对现有社会秩序和格局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对很多方面进行了革新和重塑,但只是对原有制度或模式的改进而非革命,仍需依靠现有体系的确认和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价值,释放应有能量。不考虑现实而空谈构想,会导致区块链发展进入误区,关于这一点,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应有所警惕。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海敏对此文亦有贡献)注释
[1]Stan Higgins, "US Government Awards $600k in Grants for Blockchain Projects", https://www.coindesk.com/us-government-grants-blockchain-projects/, access at 24th April, 2018.
[2][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人类探索世界和自我的历史》,吕佩英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554页。
[3]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
[4]杨望、曲双石:《区块链,让价值交易更方便快捷》,《人民日报》,2016年11月16日,第22版。
[5]Gautham, "Bretton Woods 2015 White Paper on Bitcoin", https://www.newsbtc.com/2016/01/24/bretton-woods-2015-white-paper-bitcoin/, access at 14th May, 2018. 英國学者梅兰妮·斯万(Melanie Swan )在其2015年2月出版的著作《区块链:新经济蓝图》一书中也将区块链的发展分为这三个阶段,参见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 Reilly Media, Inc. , 2015, pp. 1-67.
[6]曹淑艳、王小钰、卢艳桥、曹亚南:《中外金融区块链研究综述》,《理论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3期。
[7]"2017 Hype Cycles Highlight Enterprise and Ecosystem Digital Disruptions", A Gartner Trend Insight Report, https://www.gartner.com/doc/3783465?ref=SiteSearch&sthkw;=2017%20Hype%20Cycle&fnl;=search&srcId;=1-3478922254, available at 24/4/2018.
[8]Web1.0、Web2.0是互联网从业人员对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区分,其不仅涉及商业模式的变化,如人与人、人与机器的关系,还包括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简单来说,Web1.0是指网络像传统媒体一样作为信息发布渠道,网络与人的关系是单线型的,代表模式为门户网站;而Web2.0是指网络充当了信息媒介的角色,为人们提供沟通和资源共享的平台,人们通过网络实现双向交互,代表模式即各类UGC平台(用户自产生内容)和自媒体。
[9]孙国茂:《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及其金融领域应用研究》,《理论学刊》,2017年第2期。
[10]2013年6月,全球最早也是当时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获得了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颁发的货币服务事务(MSB)许可,详见简单:《“无政府主义”比特币为何能逆天?》,《讀天下》,2013年第15期。2013年8月,德国财政部认定比特币为一种记账单位,可以用来多边结算,详见许诺:《德国认可比特币合法》,《北京晨报》,2013年8月21日,http://money.163.com/13/0821/02/96P2NGCF00254TI5.html,上网时间:2018年4月25日。但我国政府对比特币持谨慎禁止态度: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随后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关闭了对交易平台的充值通道;2014年1月,淘宝网宣布禁售比特币;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将首次代币发行(ICO)业务定性为非法集资,并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起的融资活动,随后各大代币交易平台均逐渐停止在中国的业务。
[11]“挖矿”是比特币以及类似共识机制下代币产生过程的形象说法,即通过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其中提供服务的计算机(矿工)可根据其对任务的贡献度得到相应奖励,即比特币。
[12][25]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国际金融研究》,2013年第12期。
[13][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31页。
[14][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0、30~32页。
[15]张成岗,黄晓伟:《“后信任社会”视域下的风险治理研究嬗变及趋向》,《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第6期。
[16]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 Reilly Media, Inc. , 2015, pp.23-26.
[17][19]张毅、肖聪利、宁晓静:《区块链技术对政府治理创新的影响》,《电子政务》,2016年第12期。
[18]毕瑞祥:《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政务》,《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9卷第23期。
[20]殷怡:《勒索病毒“绑架”比特币:黑客也是看上了它的支付优势》,《第一财经》,2017年5月14日,http://tech.163.com/17/0514/10/CKD04EJC00097U7R.html#,上网时间:2018年4月24日。
[21]Andrew Quentson:《欧洲议会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实施客户尽职调查》,https://cn.bitcoin.com/archives/9319,上网时间:2018年4月24日。
[22]“KYC”(Know Your Costomer)规则,即“了解你的客户”规则,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1988年)提出,现已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
[23]范拓源:《区块链技术对全球反洗钱的挑战》,《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3期。
[24]2017年3月1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否决了首例比特币交易基金的上市申请,此后相关当事人又提起申请,但还是被否决了。SEC在2018年1月19日发表的正式声明中称已要求发起加密货币基金请求的公司撤回相关申请,原因主要有:(1)目前加密货币市场波动性过大,难以对其准确估值;(2)加密货币缺乏流动性;(3)加密货币保管权难以确定;(4)基金套利机制难以预估;(5)存在潜在市场操纵风险。SEC表示,直到上述问题圆满解决,否则将不会通过任何加密货币的相关产品,详见https://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noaction/2018/cryptocurrency-011818.htm,上网时间:2018年4月27日。
[26]杨利华:《银行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区域金融研究》,2010年第1期。
[27]长铗:《最大比特币矿池Ghash承诺不会发动51%攻击》,http://www.8btc.com/ghashio_press_release,上网时间:2019年5月14日。
[28]各大代币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已是家常便饭,前有直接致Mt.Gox破产倒闭事件,近有Coincheck交易所NEM代币被盗事件,且每次的损失均非常巨大,详见《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qqzdbtbjywzpc/,以及《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NEM代币被盗:将赔偿27亿》,http://xinwen.eastday.com/a/180129145011753.html?xx=1&recommendtype;=e,上网时间:2018年4月26日。
[29]严湘君:《比特币交易网GBL卷款跑路 500人受损或超2000万》,《第一财经日报》,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4/11079096_0.shtml,上网时间:2018年4月26日。
[30][33]闻骏、梁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家治理创新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31]IT技术界一般将区块链技术架构分为p2p网络层、分发层、数据和维护层、应用支持层、应用层等五层,其中共识机制处于分发层,智能合约处于应用支持层,数据货币和物联网等处于应用层。
[32]"Banking on the Blockchain", http://www.morganstanley.com/ideas/big-banks-try-to-harness-blockchain, access at 24th April, 2018. 十个障碍分别是成本收益(Cost/benefit)、成本互助化(Cost mutualization)、激励机制(Aligning incentives)、标准建立(Evolving Standards)、可扩展性(Scalability)、政府监管(Governance)、调节机制(Regulation)、法律风险(Legal risks)、安全性(Security)、简单易操作性(Simplicity)。
[34]吕雯:《区块链技术让法律的约束与执行逐渐走向智能化》,零壹财经,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3812.htm,上网时间:2018年4月28日。
责 编/周于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