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历教育发展与建设的再思考

周楠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目前的公安教育体制却极大的制约了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警察队伍的步伐。我国目前国情决定了公安院校仍需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共存并重发展的“双轨制”模式。然而面对当前公安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如教师队伍不完整、课程设置不合理等,如何加强完善公安学历教育的发展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客观分析各种制衡因素的基础上总结出,公安院校应从领导认识、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探索改革路径,不断深化内涵,加快创新步伐,为公安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察教育模式;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
自1948年中共华北局创办了“华北干部培训班”,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前身,我国公安教育已经走过了近70年的发展历史。“文革”后我国公安教育体系初步成形,20世纪80年代初总体以开展中等学历教育为主,90年代进入高等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发展的上升期。70年时间对于一门学科的建立、发展和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已是一段足够长的时间,当前,出现了一些要求弱化甚至放弃公安学历教育的声音,公安院校及至公安教育都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公安院校应及时反省,认真总结历史发展建设经验,站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从服务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角度出发,思考自身的发展方向与办学定位,锐意创新改革,深化办学内涵,满足社会对公安教育的期待。
一、发展公安学历教育是警察专业化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一)坚持学历教育可促进警察专业化建设
“专业”一词的英文为“profession”,《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的解释是:“需要大量训练和专门学习的职业或者行业;同业,同行,某一职业或领域内有资格的人整体。”《牛津现代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是:“职业;(需要专门技能,尤指需要较高教育水平的某一)行业(如律师、医师、教师等)。”我国学者王沛民认为,专业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有该职业特具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2)必须经过和接受比普通职业更多的教育和训练,包括高水平的普通教育与训练,以及专门的教育与训练;(3)必须有专门资格标准:知识标准、技术标准和专业伦理;(4)必须有健全的资格认可、开业注册等制度。 由此可知,“专业”是由普通职业演化而来的,“职业”经过较高程度的智识教育和训练,才可称之为“专业”。警察这一职业也是如此,从警察的演变历程来看,警察最初与军队相同,直到1829年罗伯特皮尔在伦敦建立现代警察,警务活动才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但尚不能称为“专业”。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出现高智能化的特点,为了应对这一形势,现代科学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犯罪侦查和预防领域,警务工作也逐渐发展为专门职业,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美国率先提出了警察专业化的主张,随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自己的警察专业化运动,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专业”的性质,要发展“专业化”,离不开专门的高水平的教育和训练,因此,发展警察专业化需要警察的高等教育,即需要坚持发展公安学历教育。如在美国,政府通过“法教育执行计划”支持普通高校举办高等警察教育,至1989年,有1221所专科、589所大学提供警察学术教育,另有130个研究所培养硕士、12个研究所培养博士。通过学历教育可以:使警察更加了解自己国家的历史和民主程序,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更全面的了解刑事司法体制;学会理解不同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以便在工作中加强与社区的有效交流并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使警察在执行复杂任务时具有创新精神和灵活性;使警察不用监督便能较好地执行警务,以及能较好地接受和适应环境的变化,成为有专业能力的执法人员。
(二)学历教育为公安人才的职业发展提供内在驱动力
目前,我国的公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两个层次,专科教育是一种技能型教育,即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和技能的掌握,本科教育是一种应用型教育,即培养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且对理论素养要求达到“坚实”的程度。无论哪种层次的公安学历教育,都是一种“职业教育”, 即如公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培养和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高级专门人才,这种“职业”培养的学历教育与学术型的学历教育不同,不以培养学术专家为目的,而是要培养一批既有一定理论知识又掌握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职业人”。公安学历教育培养的公安人才,不但具有较强的实践实战能力,他们同时还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宽广的知识面,具备较强的终身学历能力、创新能力、职业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他们不但知道怎么做、还知道为什么这么做,以及怎样做才能更好,具备应用理论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上这些能力的培养,在保证公安人才顺利进入警察职业的同时,还为其以后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内在驱动力,能够保证他们很快上手工作、适应工作环境,很快地掌握工作主动性,确保自己的职业发展能够良性循环。
除以上两点外,坚持学历教育,也是目前公安院校“双轨制”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通过大量的讨论论证,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施行“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双轨制的发展模式,两者以公安人才培养为共同目标,有着共同的发展基础,在坚持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的原则基础上,保持学历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不断强化职业培训,二者可以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且可以取得“双赢”。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安高等学历教育应当成为高水平在职民警培训的“塑型机”与“固化剂”,而高质量的在职民警培训应当是公安高等学历教育的“校准器”与“推进剂”。
二、当前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认识不到位
关于公安学历教育的定位问题。各方面负责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领导对公安教育的现状与公安院校的发展非常关注,在就发展方向会诊、把脉的过程中,一部分领导倾向于公安专门性人才培养去学历教育,主张依托社会高校资源,从接受高等教育的优秀毕业生中择需招录,再经过公安院校的业务培训,培养专门人才。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忽视了学历教育过程中,道德素质培养与价值观、世界观养成的“浸润性”。 对于政治信仰要求很高的警察培养来讲,在职培训相对速成式的人才生产,对培养对象社会信仰的形成、对职业忠诚观的养成存在不足。特别是当大部分公安院校已升格为本科院校,公安高等学历教育有了良好发展土壤的背景下,自我放弃在厚重人才基础素质方面有优势的学历教育,不是科学之策。
关于公安学历教育的发展建设方向问题。根据教育部规定,新建本科院校都应接受本科教学水平评估,通过对四所新建公安本科院校的评估发现,“领导能力”这一指标在众多指标中,所达满意度只有60%,与其他普通本科院校相比处在倒数的位置,这说明公安院校领导在思想认识和能力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满足院校学历教育的发展需要。少数公安院校的领导抱残守缺,用专科院校的建设思想来指导本科院校的发展,不注重内涵建设,这当然不能满足公安本科院校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高等院校发展的规律,更违背了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
(二)教师水平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者的执法规范化要求越来越严格;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以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变化趋势,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新入警人员“入职即能用”能力需求,对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和全面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上述问题反映在公安院校学历教育中,首先就是对公安院校教师的要求,即要求任职教师能够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和实际部门需要组织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纵观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现状,不难发现其整体水平和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当前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一支粉笔一张嘴,上课从头讲到尾”的没有明显改变,与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的现代教育要求相距较远;在教学内容选择上,过多关注概念、基本特点、基本规律和原理、一般对策等理论知识的讲解,缺乏对学生动手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涉及。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教师直接从学校到学校,自己没有经历过公安业务实战,任职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缺乏与实践部门的交流和学习,因此他们无法真正满足培养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的需求。另外在大部分公安院校,教师队伍不合理,骨干教师队伍不成体系,这不利于教师队伍的阶梯式发展,也无法形成教师队伍的整体合力。
在教师职业素养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的训练学校实行教官制,学校领导和教官全部来自一线实战部门 ,并且都是经过考核,择优选拔的经验丰富的一线警员或指挥官。教官任职一般为期2年,最多不超过3年 ;学校领导任期一般3—5年,任职期满然后必须重新回到 实战部门。这种教官轮换制度能够保证始终把一线警务工作中的鲜活案例,以及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和总结的教训及时传授给学员,从而使教育训练与一线警务工作同步发展 。
(三)学生能力培养不够全面
大学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引领文化的四大功能。其中“人才培养”是首要功能。
韩国警察队伍所推崇的精英教育理念渗透于警察院校学员学习与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秉承意识至上的观念,首先学员自身要形成精英意识。在韩国,警察学院授课总时数平均比普通大学多3倍,且大学基础课程与警察专业课程双管齐下。强调警察教育特色的同时,不忽视基础教育的重要性。除完成一般课程外,学员还要完成学校指定课程。一般课程主要包括:教养课(自然、人文、社会),专业课(法学、警察理论与实务),外语(英语和第二外语)。指定课程主要包
括:计算机、驾驶、武道、游泳、射击、擒拿等。此外还包括课外实习以及人生教育。韩国这种课程设置模式,在培养学员素质以及提升职业技能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2012年我国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落实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与韩国的精英教育相比,还有很大的改革完善空间。如在学习方面,只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的加强,只要求学生课堂上被动的接受而忽视了发散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只重视学生的“知其然”而忽略了还应当“知其所以然”;在日常管理方面,过分地强调警务化管理,过多地强调命令与服从、过分地干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这使得正值青春期的他们产生很强的逆反心理,抵触现有的管理方式而达不到管理者预期的管理效果,习惯性的接受也不利于学生主动意识的培养,他们往往有令才行,失去了积极性和创造活力。
(四)课程体系建设不合理
当代警务执法工作,迫切需要复合型、应用型、国际性人才。
在警察专业课程设置方面,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警察院校,理论教学时间和专业实践时间分别占全部课程的二分之一;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警校的课程设置,理论学习、技能训练和实践各占三分之一;美国警察院校可以说是真正的岗前培训,像射击、驾驶等专业课的实践时间占到了总课时的70%。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是近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随着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从1944年开始,英国逐步建立了系统的全国警察教育培训体系。英国警察院校把警察实务部门对院校输送人才质量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自己教育成效的最高标准,其专业课程设置贴合当下警察实战要求,具体、实用。既有法律法规、刑事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保、刑事技术等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教学内容,也有如何同社会其他职能部门打交道,如何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交流,如何安抚受害人、给受害家庭提供帮助等具体的教育训练内容。
相比较而言,我国当前公安院校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课程建设,普遍呈现出专业方向单一、课程类型单一、能力发展单一的局面。在全校范围内,各专业间课程设置界限过于明显,不能相互补充,在单个专业范围里,相应专业课程设置仅局限在本专业范围,能力拓展型很少涉及。如不注重英语课程的学习,认为实践需求性不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在日常工作中英语作为一种交流工具是非常必要的;又如不强调实践性课程的建设,使得学生动手能力差、不能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转化成一种能力,不能满足公安实际部门的用人需求,不符合高等教育对“育人”的目标要求。
三、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厘清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发展定位,科学设定公安院校的发展规划与建设路径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院校的领导者应首先明确“大学”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律,尤其是公安院校批量举办本科教育的发展初期,公安教育的从业者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避免出现无序发展、盲目发展、发展失衡等问题。首先,应加强对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相关规定的学习和认识,理解内容、掌握精神,尤其应站在服从国家建设与发展需要的高度,理解教育部本科评估相关指标的内在要求,增强认识,真正用相应标准来指导自己的工作,体现公安院校理应具有的“大学”精神。其次,公安院校有其特殊性,公安学科专业建设应充分借鉴普通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在坚持共性的基础上把握好特性,寻求一条具有公安院校发展特色的道路。
(二)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公安院校应重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严格规范教师的选拔程序,特别应加强对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的选任,如在美国,他们招聘具有大学文凭和5年以上警龄的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资深警官担任专业教师,且这部分专业教师约占70%,其中不少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由这种类型人才组成的教师队伍,不仅能能够满足课堂理论教学的需要,也可更好地保障公安人才培养质量。
面对当前“双师型“教师缺乏的现实情况,公安院校应注重加强培养,为现任教师多提供与实际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增强两者之间的学习与协作,只有如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才能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总结提高,满足课堂上实践与理论并重的需求。
(三)转变人才培养理念
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同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使其具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面对公安院校学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院校应转变思想,革新现有培养模式,以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强和发展空间大的专门人才。英国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他们除了对基本专业知识的讲授,还要求学生学会如何同社会其他部门打交道、如何为受害家庭提供帮助和心理安慰,甚至还涉猎建筑安全、儿童犯罪、如何处理流浪狗等内容; 在学生日常管理方面,应认识到学生管理工作并不是管理者简单的“想当然”、不是单纯的命令和服从、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应当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培养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正如著名教育家斯宾塞所言:“记住你的管教目的应该是养成一个能够自治的人,而不是一个要让人来管理的人。”
(四)构建符合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课程体系
公安学历教育中的各专业课程设置,应能够满足实践部门对公安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围绕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大纲、专业教材和教学模式方法的改革。在课程设置方面,可以分为基础课、专业课和素质拓展课三个层次多个模块,基础课层次应包括思想教育和英语、语文、法律知识以及基本警务技能模块,专业课层次可以包括专业基础课模块和专业主干课模块,素质拓展课层次可以包括选修课模块和公开课模块,各个模块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际需要不同分占不同的教学资源。在实践教学方面,应坚持校内不定期实训和校外定期实训相结合,坚持暑期见习和毕业实习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要求学生每结束一次实践学习都形成相应的报告材料,促使他们在实践中思考、在实践中提高。
(五)大力发展与学历教育相得益彰的在职民警培训
深入改革我国在职警察培训体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眼:一要区分警种进行专业培训。弄清各警种在职培训的专业核心,依托公安部直属的几所专业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及公安海警学院),区分警种,借助专业院校的教育资源,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二要区分警衔、级别进行分级培训。弄清各级别培训对象需要具备的职务能力与技巧,有针对性的设置相应培训内容;三要将警察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严格区分开来。在职民警培训属于职后教育,与警察学历教育有明显区别。在职民警培训针对的群体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厚的社会阅历,其接受再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培训掌握新的职业技能、找到应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思路、解决自己的思维困惑。另外,职业教育通常采用短期培训的形式,利用有限的时间集中解决当前队伍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以期进一步提高受训对象的职业技能、职业意识。因此,警察在职培训的重点不在于理论和学术问题,而是集中于对实战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从而提升受训对象的整体职业素养。当然,在学历教育发展建设过程中,公安院校应依托开展在职培训的契机,了解相关问题在公安实践中的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中的需求,为其进行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提供原材料,这样学历教育才不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才能够取得持续性的发展。实际操作中,应要求业务教师必须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在职培训的民警同步教学,督促他们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让公安院校的业务教师成为公安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教育训练之间的融通桥梁。总之,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在公安院校并存、资源共享,可以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彼此间可以相互借鉴、互通有无。
“公安教育战线担负着培养公安事业后备力量、培训在职民警、开展警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公安机关职业能力建设、造就高素质公安队伍的主渠道。”为了完成这一重大的任务,公安教育工作,尤其是公安学历教育工作应积极探索,加快改革步伐,融入21世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潮,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的可持续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我国公安教育的全面、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