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关键词 中职数学 数学建模 培养策略

    作者简介: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政府法律事务、企业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27

    通常来说法律的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起步相对较晚,现有规定也基本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已有的采购法律条款,但中外国情本身有较大的差异,无视中外的实质差异直接采用“拿来主义”的做法,使得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制度内部的矛盾性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仍需不断完善[1]。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中的责任和法律风险展开探讨,研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制度,分析在政府采购法律中所存在的内在问题,提出完善并且丰富我国采购法律责任的有效措施,希望可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建设提供新思路。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含义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如果政府采购有责主体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则应当承担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实施的合理负担。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法律责任主体如若违反法律义务,那么则应当在法律规定内承担相应处罚。政府采购责任将该主体范围限制在与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直接联系的各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法律义务,则由《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组成,法律追责范围也得到了明确[2]。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责任类型

    政府采购法按照责任类型有不同的规定,其最终所需要承担的处罚或义务也有所不同[3]。而目前来说,我国根据政府采购法为依据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类型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组成。

    首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法中占据主要地位,行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为公务员身份的政府采购人员和行政机关的对应人员,如果二者在政府采购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则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也有所不同,根据具体行政责任大小以及其他考量因素而定。

    其次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行政职责时,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在承担行政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政府采购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人为采购行为的公务员和非政府当事人。

    再次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商品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以上承担主体如若侵犯了刑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利益,那么则应当根据其责任性质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4]。在刑事责任中可以分为单位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单位刑事责任主要是对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的整体处罚,不针对个人。而个人刑事责任则主要是针对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直接业务人,并不针对企业。而对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责任人,则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投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指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法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该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主要由行政、民事、刑事三方面共同组成。

    首先是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处罚对象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内容也有所不同[5]。针对公务员个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主要根据公务员在该采购行为中所利用的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针对于供应商或者企业的行政处罚,则主要为罚款警告,吊销营业牌照或者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同时责任人在违反行政法律的同时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还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其次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履行责任赔偿损失,提供违约金或者定金等,并且民事责任在进行法律责任判定时,并不是由政府采购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评判,而是应当依照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承担方式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变为归还财产、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等[6]。

    最后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承担方式与民事法律责承担方式相类,并不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评判,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相应罪名进行评判。对于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串通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招投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而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投标报告中提供了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可能会形成合同诈骗罪,并且会对合作机构的商誉和信誉造成影响,因此还可能构成损害商誉,商品声誉罪[7]。如若政府监管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刑事处罚,并且可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方式。二、政府采购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正处于起步阶段,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并且法律实践经验较少,理论研究相对单薄。

    (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存在责任划分冲突

    对于我国当前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说,在涉及招投标方式和审批问题上,招投标法规定国务院所规定的部门才是负责招投标项目具体范围的制定机关,国务院作为招投标方式审批机关,而各地方机构则对具体项目和采购方式进行审批。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务院地方政府主要确认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的变更则需要在采购活动展开之前,由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来确认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项目展开过程中,两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这样就导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实施者与执法者产生混乱,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

    (二)政府采购人和相关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划分尚不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当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主要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责任而综合構成,但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还有部分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划分。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划分不明晰,虽然我国当前已经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但是对于采购人仍有相当的责任没有进行规范和限制。

    (三)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

    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则必须要建立在法律能够有效追责的基础之上,如果违法人员无法得到法律责任的处罚,则法律成为了一纸空谈。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追责制度不完善,首先追责途径过于笼统,我国法律责任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综合责任,所以在进行追责时,以哪一种追责制度为主难以确定,这样就导致追责实施困。并且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与司法途径衔接不流畅,司法机关是当前社会维护公众公平的最有效保障,但是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即使经过司法制裁后法律责任难以落实,那么就导致司法裁判与责任执行的连接不顺畅,法律责任追责制度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存在一定的空隙。三、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有效性的可行性策略

    (一)完善法律责任划分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可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其中的内在问题,将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补充,招标投标法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可使得政府采购法责任进行统一的划分,既避免了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又能够明确政府采购中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都得到了有效的划分,不会再次出现由于法律责任问题不明而造成法律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况出现。

    (二)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为义务方责任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在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相关义务还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就需要对相关法律义务责任进行规划。首先,通过观察政府实际采购活动现状,可以发现当前法律对政府采购责任的规定尚不全面和规范,这很容易引发相关管理制度混乱。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责任进行系统全面的定位和把控,力求保证任何政府采购行为都能够在法律的监督管控下完成,真正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合法化、正当化、科学化。其次,作为补充说明的法律责任或其他补充内容则应当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以招投标法为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活动原则,进一步规范立法用语的问题。

    (三)建立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法律追责系统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发生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时出现罚金,都会导致法律责任难以追寻,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资金的来源不明确,所以应当建立起以财政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责任资金制度,这样可以确保执法机关在进行追责时,能够合理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罚金。同时明确政府方面人员的起诉权,首先对于政府采购民事法律的追责上,应当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扩大民事责任范围,并给予明确的起诉权利保证[8]。如果是政府采购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主要需明确起诉权主体范围,规范起诉权的使用范围。四、结语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但也在实现政府公共职能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所以相关法律管理者应当结合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创新与改革,以此来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保证招投标可以公平、公正、公开的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1]何红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J].中国政府采购,2015(10):20-21.

    [2]肖剑钦,谭荔,黄晓云.浅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原则与标准[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4.

    [3]何红锋,云艳敏.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中国政府采购,2010(3):72-74.

    [4]吴爱明.突破政府采购困境:行政改革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J].中国行政管理,2015(7):28-30.

    [5]刘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何正确处理投诉[J].中国财政,2015(16):55-56.

    [6]赵飞龙.论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J].行政法学研究,2016(6):94-108.

    [7]姜爱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就、挑战与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18(4):60-65.

    [8]姜爱华.以问题为导向加快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9(1):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