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 法律期限

    作者简介:刘晓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10

    由于计算民权时效期限的问题本质上不是中国立法确定的问题,特别是非计划诉讼的债权,因此,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问题在我国非常重要。保护法规、司法机构、律师业务以及公民权利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例限制理论的例子,以及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不足。一、诉讼时效与诉权学说

    中国《民法通则》限制诉讼代表书,“请与人民法院联系以寻求民事权利保护”。在民法领域,关于限制行为的含义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行为限制是指一种民法体系,其中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并失去了根据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根据此种观点,诉讼时效主张是权利人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行使公民权并销毁主张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限制意味着在法律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了诉讼权,即法律诉讼权。

    根据上述几种行为限制的含义,超越行为限制的公民权利将失去“获胜权”。“当期限届满时,权利人的权利被消灭,但诉讼权利和实质权利没有被消灭”,诉讼期限届满时,即使权利人丧失了按照程序保护权利的“权利”理论上将失去权利的“权利”称为“获胜权”。“诉讼时限届满后,权利人的获胜权丧失已成为民法学界的普遍说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很普遍。该理论的基础是民法基本理论的“双重论证权”。在“双重诉讼权”原则中,诉讼权是指当事方要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保护财产的基本权利和个人权利以及诉讼权的请求。分为程序性诉讼权和实体性诉讼权。权利(在被告人中有回应权)是指我们已经要求当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一方被起诉时,法院无法判断该方是否具有实质合法权利,并且只有在实质性地审理该案后才能作出该判决,因此即使另一方声称另一方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必须接受并进行认真的审判。在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后,经过双方的公平,充分的攻击和辩护,法院驳回了裁决,即权利主体实际上丧失了赢得案件的权利。但是,随着对诉讼权理论的研究日益深入,“双重诉讼权”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批评者说,诉讼权不能被视为合法手段,它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而且重要的是实质上是独立的程序权利。尽管“双重诉讼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仍然占有普遍地位,但这种批评在诉讼权利理论上引起了反响。诉讼权是否已实现:在中国,程序日益独立,其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在实践中,宜将其作为程序手段,作为实现对诉讼权提出上诉的权利的手段。

    根据以上介绍的理论,可以将其概括为两类:(1)改变公法的权利,例如取消赢得法律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权利。(2)引起私人权利本身的变化,例如实际权利的灭绝和防御性权利的发生,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实际权利本身就消失了或被封锁了。如果使用前者,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没有缺陷且不受其他权利阻碍的物理力量无法获得公共救济的答案。提交人认为,只要是一项完整而未触动的物权,则在侵犯该物权时,应将公众的救济公之于众。如果救济被认为是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披露选择,那么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很难令人满意地解释的问题。在后一种理论中,没有这样的问题被实际权利本身改变或阻止,而实际权利本身是时间敏感的。老化后,实际权利要么功能不足,要么受到其他实体的影响。因此,权利的扰乱本身就不能完全实现,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行动限制是由民法而不是民法规定的。但是,在后一种理论中,“实质性灭绝权利理论”不能解释“自然债务”现象,因此作者认为,在边际法令之后禁止实物权利的“抗辩权理论”是最理性的。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期限必须从您知道或需要知道您侵犯了权利的那一点开始计算。在本文注释中描述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运动极限的开始时间的确定不清楚。A,B和C这三个公司同意从1996年4月17日至1996年12月31日签署合同。然后,公司A签发了与欠公司C的货物等效的提货单,公司C从公司A取走了所有货物。1996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时,实际上仅偿还了B公司的部分索赔,并且在1997年和1998年,C公司继续执行终止的合同并将其汇给B公司几万元。这是否知道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1996年12月31日结束,还是我应该知道?缔约一方B公司知道合同已于12月31日到期,因此得出结论,在该日期之后,该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但现在还没有付款,当然也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但是,公司B也可能出于以下原因:该合同于1996年12月31日终止,但合同内容并未完全履行,违反了B公司的要求,但据判断已在1997年和1998年之后达成协议。根据合同条款,C公司的继续履行已导致行为限制的中止,A公司通过C公司的行为确认了负债,因此必须重新计算其限額。《民法通则》参见第140条的规定:通过提交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止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合同终止后C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要求。在1997年和1998年,C公司的清算行动是将部分债务直接资金转移到B公司,但没有与B公司“签约”所有债务。“同意履行职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在这一点上,开始采取行动限制的可能性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于1996年12月31日终止,另一种是C公司于1998年最后一次向B公司付款。关于限制时机的分歧并没有在这里停止。在1999年,B公司没有收到C公司的付款。目前,总债务已经偿还,但乙公司致信甲公司,提醒甲公司尚欠数万元的商品。在公司分类帐之后,注意到已向公司B付款,而仅欠公司B少量的其他费用。在1999年9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已收到货款,丙公司取走了货款以抵消全额付款,甲公司无法再偿还货款,随着案件的进展到此,C公司应充分意识到其余的索赔要求无法实现。

    通过了解保护善意人的立法意图,我们可以慷慨地解释针对B公司的主张采取限制性行动的开始日期。债权人B从头到尾签署公司A并真诚地对待债务人并不困难。对于交易余额合同,当合同的有效期结束时,C公司将等到以商誉重新发送商品。如果尚未完全解决,我们将与A公司协调,并确定这是我们自己的公司债权受到威胁。从公司B的主观心态来看,该指控于1999年9月24日被侵权。因此,B公司应受到有利的保护。从这种情况下的困难来看,开始于《民法通则》的行为限制尚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阻碍了民事诉讼中的裁决。参照《德国民法典》第198条所规定的外国民法的相关内容,时效期限应自提出索赔之日起计算,而请求不活动权的时效期限应自违法之日起计算(30年)。三、起诉日期的确定

    投诉日期是双方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如果有书面投诉,则为向法院提交的日期;如果为口头起诉,则为向法院提交的日期。当事各方提起诉讼后,限制性法规适用于中止。在大多数情况下,起诉日期是确定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是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于2001年11月16日收到了起诉书的副本。收费日期为2001年11月12日。在第一次审判中,乙公司承认起诉已于25日送交法院,法院承认乙公司已于2001年9月25日提出了真正的申诉(根据法院的裁决,从9月26日至11日在每月的12月之前,可能会向被告A询问以下问题:“申请停赛B停赛”。首先,起诉时间不能被视为提出申诉的时间,但是起诉时间通常比提出申诉的实际时间更快或更晚。法院记录的时间案件的起诉时间迟于提起诉讼的时间。法院裁定,关于起诉日期的裁决以及不需要判定已向法院提出申诉的裁决,但它决定了诉讼时效是否已到期的起诉日期。它与当事方的实际利益有关。

    实际上,此问题主要有以下不适当的地方:(1)原告提起申诉的时间将记录在法院程序管理的计算机上,但日期当前记录在程序管理软件中。稿件可能会在以后更改,而且更改非常容易;(2)当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诉时,法院必须向原告签发收据并将其保存在副本中,但目前许多法院都忽略了该收据。如果在审判期间,当事方在起诉日期之前提出异议,则可以仅基于法院文件中记录的收据日期,但该文件始终受法院控制。如果工作中存在明显漏洞,自然会询问结果是否定的当事方文件是否已更改。四、诉讼时效的终止日期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了时间段的计算:民法中所指的时间段是根据日历年,月,日和时间计算的,如果该时间段是随时间而计算的,则计算从指定时间开始,并且根据日,月和年计算在此期间,不计算开始日期,而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假日,则假日的第二天是该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关闭。时间是24小时。如果您有工作时间,则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将到期。但是,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到如何确定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最高法院在这方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并且操作实际上非常令人困惑。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当法院裁定原告B知道该索赔在1999年9月24日遭到侵权时,法院在2001年9月25日判决原告B提起诉讼时,公司B是否失去其合法权益?有两种计算老化时间的方法,一种是自然计算方法,另一种是日历计算方法。通常,自然计算方法根据一些国家的民法,计算以“小时”为单位的时间段内的“小时”的自然数。例如,如果您碰巧有12个小时,如果在上午8点发生了一些事情,则应从8到12个小时进行计数,结束时间是晚上8点。日历计算方法表示时段和公历中前一天,月和年的天,月和年,其计算单位为“天”“月”和“年”。

    例如,三天时间段是从特定日期的0:00到第三天的24:00,一个月的时间段是从本月的特定日期的0:00到该天的0:00,并且是一年期间从当月特定日期的0:00到下一年第二天的0:00。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根据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该期限是根据日,月和年计算的,不计算开始日期,并且从第二天开始计算。众所周知,1999年9月24日,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并且不包括日期,并且诉讼时限从1999年9月25日的00:00开始。根据日历,两年期限的结束日期是2001年9月25日。2001年9月24日24:00因此,当B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起诉时,诉讼的时限已被超过。五、总结

    综上所述,对诉讼时效而言,十几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只能是原則性的指导,从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尤其是我国立法尚无对时效终止的规定上,它的运用还存在若干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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