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模式的路径探析

    关键词 诉源治理 判决导向 机制完善

    作者简介:俞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08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出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并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诉源治理虽然是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建设目标,但这一概念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法院系统所提出。

    所谓诉源,是指法院诉讼案件的来源。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故此,诉源实际上就是交付法院进行审判的纠纷源头。而诉源治理,则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一、问题引入——关注诉源治理模式问题的背景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法院系统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案多人少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沉重的办案工作负担,法官只能选择采取粗放式审理的方式,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很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和愿望,由此造成的诉讼难题不断产生。另一方面,由于片面强调司法万能,导致了各种纠纷调解机制从热到冷,而诉讼中的弊端日益凸显。为了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能够重新回到精办案、办精案的轨道上来,就必须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只有减轻法官的办案数量,才能让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到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真正做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诉源治理工作需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分析治理的主要模式。诉源治理的方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利用各种非诉机制将纠纷在提交法院审理之前予以化解。对于业已形成的纠纷,其解决的一般规律是越往后端风险越多、难度越大、程序越繁、成本越高。而以“枫桥经验”为典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尽量在纠纷产生之初即着力将其消除之,以预防纠纷在后续程序中解决所需占用的高社会成本及高风险;诉源治理的第二种方式则是贯彻“上医治未病”的思想,立足于预防层面,强调社会纠纷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目前各地法院对诉源治理方式的探索,过多的集中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上,较少关注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以法院判决作为引导,有目的地去削弱纠纷产生的内外因。

    从诉源治理中防止纠纷的产生机制出发,“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应运而生。所谓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就是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鲜活的司法案例,向人民群众传递法院的价值选择,通过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诉至法院后的预判,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以达到预防矛盾产生、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目的,为诉源治理赢得“先机”。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是一种结合了法经济学理论的新型治理方式。法经济学把法律主体全部假定为理性人,并进而去研究他们的行为规律,也许在突出个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研究中并不十分恰当,但对于研究普遍的诉讼行为选择时,却有着比较良好的效果。二、现状分析——目前诉源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诉源治理重过程性治理,轻源头性治理

    从纠纷的发生到最终提交法院形成案件的整个过程,存在着两种诉源治理的方式:一种是从根本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从少纠纷到少诉讼,即源头性治理方式;另一种是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将已经产生的纠纷予以化解,避免其最终转化为诉讼案件,也即过程性治理。当前各级法院在进行诉源治理工作时,往往重视过程性治理而轻视源头性治理。虽然通过人民调解、立案前调解、诉调对接等方式确实化解了很多纠纷,但纠纷产生的增长速度远大于这些机制化解纠纷的效率。

    (二)过于注重纠纷化解,会导致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发生

    由于过度重视诉前纠纷的化解,导致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调解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于过度重视调解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偏重当事人说服工作,轻视依法裁判质量的情况。在诉源治理过程中,法院及各个部门特别重视纠纷的调解工作,往往要求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这种“和稀泥”的做法反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他们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明明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却寄希望于调解各退一步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三)忽视判决及法律规范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正确引导

    法律的指引作用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而法律规范最终能够发挥指引作用,除了以文字的方式向人们展现和预示外,还集中体现在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判决上。近几年,因为过于注重调解型的诉源治理模式,会忽视了通过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判决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有效预测,从而正确指引人们的行为,由此导致法律在司法实践不同层面适用的混乱和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

    (四)司法裁判标准不够统一,使案件判决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

    当前,在全国各级各类法院当中,尚未建立其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审级越高的法院,此类问题尤其突出。出于对下级法院法官工作业绩考核的保护,二审及再审审查法院往往尽量维护一审法院的判决。这就导致高审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标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判决对社会主体的指引作用,当事人本着放手一搏的心态,不愿意和解也不接受调解,导致了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

    (五)未能对司法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无法找到案件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

    法院系统近年来开始注重对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但对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却不够系统,一些司法数据的分析流于表面,且不能与其他数据进行比对,无法为诉源治理提供正确科学的指导意见,反而以错误的认识耽误了可以进行的诉源治理工作。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收集的数据都显示此类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并将之归结为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之故。但是如果查阅近年来的交通事故增长数量,会发现实际上交通事故数量呈現下降趋势。因此,该类案件增长的真实原因实际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转化为诉讼案件的比例增加了,而非交通事故数量增加所致,这时就需要另辟蹊径,找出案件数量增加的真实原因。三、优化建议——建立“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模式探析

    (一)建立“判决导向型”的诉源治理模式,通过对纠纷的源头性治理实现社会矛盾的减少

    人民法院在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应当牢固树立“以讼止讼”的司法理念,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鲜活的司法案例,向人民群众传递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价值选择,通过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诉至法院后的预判,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预防矛盾产生,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为诉源治理赢得“先机”。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是一种结合了“法经济学”理论的新型治理方式。法经济学把法律主体全部假定为理性人,进而去研究他们的行为规律,也许在突出个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研究中并不十分恰当,但对于研究普遍的诉讼行为选择时,却有着比较良好的效果。

    (二)对有社会效仿效应、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应以公平公正的判决,对社会的关注给予有力正确的导向,发挥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规则之治同样重要。在充满道德争议的“疑难案件”中,在诸如公益诉讼等牵涉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案件中,在社会关注度高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尽量回避调解方式解决案件,并且摒弃在调解过程中的骑墙姿态,履行公共政策的制度角色的职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晰权责关系,在个案中嵌入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公共政策,发挥“规则之治”的应有功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充满争议的“疑难案件”受到的关注也在不断提升,法院通过判决给予社会正确导向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举措。

    (三)统一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判决导向提供有力的保障

    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的应用,最后必须以人民法院在相应辖区范围内统一审判标准或提出法律适用规则为必要。现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并不能彻底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空白,加之法院本身就未能实现统一的案件裁判标准,这直接影响了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模式的应用。因此,各省高院应当及时针对普遍存在争议的案件类型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引,对基层法院给予业务指导。同时,法院内部应当强化审判业务的交流沟通,适当引入理论和实践中的专家学者,在统一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的同时,为判决导向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利用综合高效的数据分析,采用科学的方法根据案件类型找到纠纷提交法院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法院系统要注重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从各个角度和维度去收集司法大数据,为司法大数据的整理和应用提供丰富的素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收集的司法大数据,结合其他经济数据、社会数据进行综合比对,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研究案源增减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便能够为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工作提供帮助。如前文论及的交通事故数据为例,如果我们换个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理论,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人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分析,找到了引起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在于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与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分歧,进而导致此类纠纷大量产生并最终诉诸法院,则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诉源治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诉讼。

    法院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式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判决导向型治理方式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同时,对法律条文形成了统一的解释,更方便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结果形成预判。建立科学完善的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郭彦.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N].法制日报,2007年1月14日.

    [2]薛永毅.“诉源治理的”三维解读[N].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