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证研究

焦悦勤
【内容摘要】
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在服务对象、范围、条件、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有其特点。其优势是:方向明,服务热情高,参与程序科学,注重监督。但仍存在政府支持偏弱、经费不足、社会参与不充分、专业社工偏少等问题。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社会参与度、吸纳专业司法社工、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 刑事诉讼 指南针社工中心 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司法社工
一、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
(一)调研样本的选取
本文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对2015年至2017年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进行实证调查,选择了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南针社工中心)作为样本,就其为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案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的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以期在获得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了解并描述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运行状况。
选择“指南针社工中心”作为样本,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指南针社工中心是2014年底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全国百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其组建了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团队,该团队以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志愿者为主体,以专职社工为主导,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社会调查、社会帮教等服务。第二,指南针社工中心与西安市大部分辖区的公检法机关签订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合作协议,为上述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服务范围广泛,具有一定代表性。第三,指南针社工中心的建立和发展与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创建和发展基本是同步进行的。指南针社工中心的合适成年人是西安市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主力军,其组建了合适成年人库,负责对合适成年人进行管理、培训和统一调度,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服务能够系统地反映出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调研数据基本情况与分析
本文的调研数据来源于指南针社工中心指派的合适成年人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统计资料,具体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1. 合适成年人的服务对象。西安市合适成年人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指南针社工中心为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派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次数1228次,服务未成年人932人,其中男性744人,女性188人,其每年服务的次数和人数见图表一 。①
2.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和条件。西安市是西部地区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的城市,拥有十几所高校,许多高校都开设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课程。西安市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组建充分利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优势,采取公检法机关与高校合作的方式,在高校中选择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背景的人员与当地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 。指南针社工中心的“合适成年人库”的成员由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教师、离退休人员、与指南针社工中心有合作关系的西安市辖区的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以及专业社工、律师等组成。其中在校研究生所占比例超过90%。
西安市合适成年人条件是: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具有奉献精神、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参见《西安市雁塔区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办法》(以下简称《雁塔办法》)第6条、《西安市新城区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城办法》)第4条。 与其他合适成年人工作起步较早的地区相比,西安市规定的合适成年人条件吸取了之前各地探索的有益经验,仅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核心条件。其中的“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心理学、教育学知识”是确保合适成年人正常履职、公正执业的基础条件;“勇于奉献,责任感强,并且热衷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工作”是保证合适成年人队伍稳定并发挥实效的主要条件。上述条件的设置重点强调了作为合适成年人内在的伦理要求,其规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诉活动的具体程序,我国立法并未涉及。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差异。其共性表现在一般都会经历以下阶段:(1)办案人员通知与合适成年人到案;(2)合适成年人做旁听前的准备工作;(3)旁听讯问;(4)查看记录与签字。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版,第XX页 。 差异表现在具体操作程序不同。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的程序设计得较为细化。“指南针社工中心”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的具体流程见图表二。
4.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实践中,我国各地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阶段有所不同: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只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福建同安合适成年人仅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阶段;重庆合适成年人参与主要集中在法院审判阶段;上海合适成年人制度最初是在检察机关办案阶段推行的,后来随着适用范围的扩大,逐步扩展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以及刑罚执行阶段。
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阶段最早是由检察机关推动的,这一点与上海相似;但与之不同的是,合适成年人最初并非在检察院办案阶段适用后延伸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而是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先重点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确保合适成年人介入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齐头并进。
5.合适成年人履行的职责。合适成年人必须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检察院《 规则(试行)》仅规定了讯(询)问和审判时在场、监督两项职责。最高法《解释》具体指《刑事訴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在这两项职责基础上又增加了教育职责。实践中,各地合适成年人履职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同安合适成年人仅承担讯问在场职责;盘龙合适成年人除履行讯问时在场职责外,还承担了社会调查、司法分流、跟进帮教职责;上海合适成年人履行讯问在场、参加庭审教育、社会调查等职责。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135页。
西安市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指南针社工中心组建了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者团队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社会调查、社会帮教等服务 。其中的专职社工身兼数职,既可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履行合适成年人职责,也可以社工身份进行社会调查、社会帮教。但因其人数较少,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量较大,实践中很少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讯(询)问。该中心指派的合适成年人主要由志愿者担任,重点履行讯(询)问在场、监督、抚慰、沟通职责。此外,志愿者还辅助专职社工做一些初步的调查工作,比如,收集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为专职社工后续的社会调查和帮教提供线索和信息。
6.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与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讯(询)问在场权、提出意见权、阅读审讯记录权。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在笔录上签字的权利。各地在合适成年人制度施行过程中都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制。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知情权、向未成年人表明身份权、与未成年人交谈权、对审讯人员的监督权、查阅审讯记录权、签字或拒绝签字权 ;及时到场义务、说明身份和职责义务、对未成年人抚慰帮助义务、不得非法干涉司法机关正常审讯义务、保密义务、回避义务等。 但因各地赋予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不同、合适成年人选任条件和参与阶段不同,因而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西安市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在《雁塔办法》《新城办法》等文件当中,具体内容见图表三。
7.合适成年人的管理。西安市对合适成年人管理的特点是,由指南针社工中心组建合适成年人库,统一负责对合适成年人进行招聘、培训、指派和考核。具体步骤如下:(1)选聘。指南针社工中心通过校园展示、宣传讲座等形式,向在校学生宣传合适成年人制度,由学生自愿报名。然后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后,选取符合条件者作为志愿者。(2)培训。指南针社工中心对入选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向志愿者传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增强其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认识,激发其工作热情。培训时,注重向志愿者介绍合适成年人在场维权的程序、方法、规则,传授维权技巧,培养其履行合适成年人职责的能力。志愿者上岗后,指南针社工中心还会根据实际需要,多次组织志愿者交流维权经验,解决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指派。由指南针社工中心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指派志愿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询)问,为未成年人维权。志愿者维权结束后,需将《维权报告书》《在场记录表》等材料提交“指南针社工中心”秘书处审核,然后领取补贴。(4)考核。指南针社工中心每年度均要对志愿者到场维权情况进行考核,选出优秀志愿者,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对无正当理由屡次拒绝接受指派,或者在维权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的志愿者,予以清退。
二、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色
(一)起步稳、方向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对2003年以来云南、上海、厦门等先行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试点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是在此法颁布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各地试点经验以及可资借鉴的资料之后建构的。因此,在创建初期就确立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2014年底,指南针社工中心注册成立后,就统一负责管理合适成年人队伍,这就有效避免了一些先行试点地区在制度初建时期出现的由司法机关独自选聘合适成年人所带来的合适成年人依附于司法机关因而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所造成的制度虚置化等问题,少走了许多弯路。而且,指南针社工中心在与西安市辖区内的公检法等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制定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办法》时就已经明确了“现阶段合适成年人到场补贴由中心支付,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解决。”参见《雁塔办法》第21条、《新城办法》第22条之规定。 “建立健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会商及研讨机制,一年至少举办一次合适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督导研讨工作总结会议。”参见《新城办法》第21条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和考察帮教等方面合作进行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共同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参见《西安市新城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合作协议》第6条之规定。 上述一系列规定,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纵深发展引领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二)合适成年人资源丰富、服务热情高
西安市合适成年人队伍组成充分利用高校人力资源优势,大多数成员是法科院校研究生、本科生等学生志愿者,相较于其他合适成年人,这些志愿者具备年龄、身份和教育方面的优势 ,赵敏:《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司法考量》,载《社科纵横》2014年第10期。 主要表现在:(1)他们与涉罪未成年人年龄相差不大,不存在“代沟”问题,因此更易与之沟通,取得信赖。未成年人也更愿意向他们透露心声,这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开展工作,履行职责。(2)合适成年人介入的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消解两者之间的对抗,创造一种家庭式的和缓气氛来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大学生志愿者作为青年人中的佼佼者,富有同情心,一般能做到平等地对待未成年人,营造平和的氛围,因而更有利于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3)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大学生志愿者,都是经过筛选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且有法学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他们朝气蓬勃,积极进取,满怀爱心,不图回报,且有强烈的正义感,不僅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疏导情绪,缓解压力,影响和引领他们积极向上,改过自新,而且敢于抵制违法不当讯问行为,服务效果较好。英国学者 Harriet Pierpoint 曾经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志愿者与监护人和社工相比,更适合担当合适成年人角色。Harriet Pierpoint,A Survey of Volunteer Appropriate Adult Services in England and Wales,Youth Justice,Vol.4,No.1,2004。
(三)参与程序设计科学、兼顾公正与效率
前文介绍了指南针社工中心指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诉的具体流程,可以看出,此流程设计得非常细致,从指南针社工中心接到办案机关通知指派合适成年人,到合适成年人旁听讯(询)后填表交表、领取补贴等各环节的程序运作均有涉及,且各环节衔接紧密,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同时,该流程统一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可操作性强,相较于其他有些地方将合适成年人参与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显得简便,因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四)注重监督、确保效果
西安市确立了合适成年人与办案人员双向监督机制,不仅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而且也规定了办案人员对合适成年人履职行为的监督。参见《雁塔办法》第13条、第16条、第18条规定,《新城办法》第14条规定。另外,为保证合适成年人机制顺畅运行,还实行了两项外部监督措施:第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有合适成年人签字认可的讯(询)问笔录,一律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第二,指南针社工中心对合适成年人建立了年度考评制度,对考评不合格的合适成年人予以除名。
三、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不足
(一)政府支持偏弱,经费不足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经费不足,是制约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的最大瓶颈 。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尚处于初创阶段,具体运作是通过指南针社工中心与西安市公检法机关签订合作协议形式进行的,指南针社工中心最初是无偿为公检法机关提供合适成年人等服务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建设和活动所需经费除很少一部分来自西安市团委的支持外,大部分经费都是 指南针社工中心自行筹集的,这些经费除支付合适成年人差旅费和补贴之外,还要用于该中心开展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管护帮教等方面。自籌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从2017年1月开始,西安市雁塔区、新城区、碑林区、未央区、临潼区等辖区的公检法机关陆续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分别与指南针社工中心签订购买协议,出资购买合适成年人服务。这种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适成年人队伍发展经费紧张的问题 。
(二)社会参与不充分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想真正向前发展,取得实效,不仅需要合适成年人亲自在场参与讯(询)问,还需营造一种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的氛围,而营造这种社会氛围则需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因此,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社会参与实质上是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实践中,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力量是广义的,如人民团体、法律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组织,如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还包括了其他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愿意为未成年人保护贡献力量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 。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2期。据调查,目前指南针社工中心指派的合适成年人基本都是在校学生志愿者,原来初建“合适成年人库”时西安市辖区内的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推荐的社会志愿者,因受工作时间、请假难、家务琐事牵绊等现实条件所限,几乎不再参与。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虽有诸多优势,但因其生活阅历浅、社会经验不足,部分成员在与未成年人交流时缺乏沟通技巧和经验,有的对司法人员违法不当行为不敢抵制,且人员流动性较大。笔者通过调研得知,指南针社工中心的志愿者,约90%是在校研究生,他们在校学习的时间是2—3年,最后一年都是在撰写毕业论文,外出找工作,因此,在校做合适成年人工作的时间大体是1—2年。他们毕业后,基本上不再继续担任合适成年人。 因此,从长远看,大量吸纳专业司法社工应是确保合适成年人队伍持续稳步发展的方向,但此项工作目前因政府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的支持力度偏弱而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就成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得以维持的权宜之计。
(三)专业社工偏少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诉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因为其不仅仅是在司法人员讯(询)问未成年人时到场旁听,还需同时履行沟通、抚慰、监督、教育等职责,因此需要经过专门遴选和培训的专职司法社工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下,才能圆满完成任务,实现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但据笔者调查,西安市目前尚无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的专业社工机构,而指南针社工中心目前仅有4名专职社工,他们承担了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管护帮教以及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等工作,虽然工作成效显著,但因人员少,工作量大,仅社会调查、管护帮教工作已经令他们疲于应付了,很难顾及合适成年人工作。因此,急需招聘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工充实到合适成年人队伍中来,此项工作却因经费短缺难以落实。
(四)合适成年人行使权利缺乏有力保障
西安市制定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办法》虽然赋予了合适成年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向其所在机关反映的权利,但缺乏具体有力的保障措施,比如,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反映情况,如果提出意见或反映情况了,办案人员及其所在机关不予理会,合适成年人还可采取哪些方式解决问题,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四、解决路径和对策
(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肇始于英美国家,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参见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版,第3页。是政府职能发生转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降低服务成本的有效途径,亦是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何镇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功能与问题分析》,载《社会福利》2016年第8期。近年来,我国政府亦开始关注公共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问题。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较发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已经开始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且实效显著。从2017年开始,西安市也陆续出现了由公检法机关分别直接购买合适成年人服务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购买服务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适成年人队伍发展经费紧张问题,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其存在如下问题:(1)由各办案机关单独直接购买较为零散,每个购买者均需单独向市财政报批,程序繁琐;(2)购买资金有限;(3)直接购买易造成合适成年人依附于办案机关的局面,影响监督职责的履行。理想的做法应该是,由西安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抽出部分资金直接购买合适成年人服务,这样可以避免繁琐的报批程序,确保合适成年人地位的中立性,有利于监督职责的履行,切实发挥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功效。
(二)提高社会参与度
前文指出,目前指南针社工中心指派的合适成年人基本都是在校学生志愿者,其他社会志愿者因种种原因已不再参与,这种状况不仅难以满足司法讯(询)问的程序需要,而且对营造涉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的氛围是不利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与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有很大关系。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才能净化社会环境,促使其回归正常社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关注的重点是行为人本身及其如何回归社会,离开了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指南针社工中心可与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协商,在全市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组织及民众中招聘社会志愿者,将其培训后纳入合适成年人队伍。通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三)吸纳更多专业司法社工加入合适成年人队伍
前文指出,指南针社工中心目前仅有4名专职社工,由他们承担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管护帮教已属超负荷运转,只好将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工作全部交给在校学生自愿者,但后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又存在沟通能力弱、社会经验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吸纳更多的专业司法社工加盟合适成年人队伍,应成为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长效发展的方向。专业司法社工受过专业训练,在沟通能力和技巧方面比学生志愿者更强,社会经验相对丰富,其担任合适成年人,既能确保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稳步发展,又可为未成年人案件的解决提供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一条龙服务。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下,指南针社工中心在获得资金之后,可以抽出一部分专门用于招聘专职司法社工,这样就可把契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解决单纯依靠志愿者的“义务参与”所带来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稳定性差、专业性弱、服务质量不高等影响合适成年人制度长效发展的问题。
(四)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和救济方式
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的具体措施和救济方式,具体可做如下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法定程序、逼供、诱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以口头方式向办案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办案人员未纠正的,合适成年人有权在3日内向该办案人员所在机关书面反映情况,要求督促该办案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所在机关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合适成年人。逾期未答复的,合适成年人有权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版 。
[2]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3]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陈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