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分析及风险控制

    王少伟

    摘要: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医药流通企业处于供应链的中间环节,在医药行业供应链体系中作用很大,发挥着物流平台与资金平台的作用。由于配送商鳞选机制的存在使得医药流通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并不高,容易受到上下游企业的挤压。回款周期长、付款周期越来越短的情况导致其资金压力增大,供应链金融有利于缓解医药流通企业的资金压力,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优化资产结构。本文在分析公供应链融资风险的前提下,针对相关风险,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融资风险

    一、供应链金融的含义

    供应链是指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购入原材料生产出产品到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并最终进入消费环节所形成的链条。随着企业融资难度的增加以及产业链条各环节经济联系的加强,逐渐衍生出了一种新的商业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该种融资模式促使链条上的生产方、销售方与消费方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紧密、协同关系的形成。金融机构可以以链条上的核心企业为基础,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和产品流的管理,进而将某些企业的风险分散到整个产业链条。

    二、医药流通企业采取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原因分析

    我国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老年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为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广阔的市场,医药行业发展势头比较强劲。目前医药的终端主要由医疗机构及零售药房组合,其中医疗机构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我国医疗机构的组成中公立医疗占主要部分,因财政、医保支付以及医疗机构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原因,医疗机构付款周期相对较长,对医药流通行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传统融资模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医药流通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供应链融资模式有利于改善这一问题,其利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条件,为大中型企业减少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的占用提供了解决方案。金融机构建立了供应链条上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电子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保理业务,或基于核心企业的上游预付款融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三、当前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医药流通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还存在着一些风险。精确识别这些风险有利于推动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发展。本文结合医药流通企业在供应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出如下分析:

    1.上下游企业不配合导致的风险

    供应链融资对供应链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的合作性要求比較高,一旦上下游企业配合不紧密、不及时,就会影响到供应链融资的顺利实施。本来,医药流通企业作为医药行业供应链的中间环节,具备成为核心企业的形式要素。但是,当前上下游行业之间因掌握资源的不同而带来话语权的不对等的现象,给医药流通企业实行供应链融资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下的政府集中采购模式,赋予了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单位等终端消费机构配送商遴选的权力,这种模式下使得做为中间环节的医药流通企业主动发起的供应链融资将面临上下游配合上的困难。同时,医药流通企业的下游行业为医疗单位,而我国的医疗单位大部分都属于事业单位,其经营运作受到诸多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经营理念上的约束,难以通过商业化的运作规则来配合医药流通企业的供应链融资。

    在当前供应链销售结算的模式下,医药流通企业的应收账款比重较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普遍较长,因此利用应收账款来进行供应链融资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融资包括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是否需要通知下游企业并经过企业确认可以分为明保理与暗保理;根据应收转让后在货款收取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是否有权利向转让方追索货款可以分为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应收保理。

    根据现状而言,医药流通企业为核心运作的供应链金融普遍采取的模式是与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无追索的暗保理业务,而下游的医疗单位由于单位的规章和制度约束,或者是规避麻烦等不愿配合医药流通企业,可能会导致融资行为的失败,进而影响医药流通企业的资金安全。

    另一种利用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的转让而采取的上游供应链融资方式也是需要得到上游企业的配合才能顺利实施。通常来说,上游供应链融资的主体主要包括三方:一方是融资的企业、一方是金融机构、一方是供应商。在该模式下,一般需要三方签订协议,有些银行可能还需要上游企业签定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该种融资模式才能得以实施。如果上游企业不愿意配合,也会导致融资行为的失败。

    2.金融机构导致的风险

    作为供应链融资的第四方——金融机构,其是决定融资行为能否成功的关键。采用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暗保理模式需要金融机构通过替代审查程序对医疗机构进行授信,当前能开展此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从而导致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推广难度较大。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开发的不需要上游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且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融资产品少之又少,而能够操作此业务模式的银行更是屈指可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医药流通企业通过上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可能性。

    3.下游企业资金回笼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处于中间环节的医药流通企业为下游企业垫付资金后,下游企业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资金导致资金回笼不及时,可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是由下游企业导致的,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是客户管理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将货物赊销给了信誉差的客户;第二是客户不守诚信,不按约定的回款时间按期回款;第二是客户经营不当,导致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停滞,无法履行约定;第四是医药流通企业自身疏漏,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客户利用条款漏洞拒绝履行约定。

    四、应对风险的对策分析

    1.针对上下游企业不配合的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上下游企业不配合的风险,医药流通企业必须积极主动与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彼此间的业务交流,形成战略同盟。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之前,可以提前与上下游企业进行沟通,确保相应的融资行为能够顺利进行。

    2.配合金融机构开发更多可以操作的供应链融资品种

    通过与金融机构进行深层次的沟通,通过认真研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及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求,采取各方可接受的替代程序,以合规的方式通过开拓新的融资品种来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暗保理业务,便于更多医药流通企业能够开展供应链融资。同时,要积极开发与上游企业相关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丰富融资品种,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模式。

    3.针对下游企业资金回笼不及时的对策

    针对下游的客户资金回笼不及时的问题,企业必须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信用的评价。主动拒绝一些信用较差、还款不及时的企业。此外,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请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同事仔细检查核对,确保合同条款没有漏洞。同时,针对一些重大的合同,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审批制度。此外,在实操过程中,尽可能挑选一些优质的下游企业开展合作,对于有可能出现回款不及时的下游客户不要纳入融资范畴。

    参考文献:

    [1]韩海燕.医药行业供应链金融授信业务研究——以 H 中小医药企业为例[D].兰州:兰州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