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陈琪 彭玉雪

    

    

    

    【摘 要】 面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环境法律法规执行低效的现状,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环保督查活动,而外部的环境政策将对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文章选取A股2013—2018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借助环保约谈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即环保约谈,能够显著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进一步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和国有企业。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宏观环境政策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为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 环保投资; 环境执法监督; 环保约谈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依靠高污染、高能耗的重工业化发展模式,创造了高速增长的奇迹,然而由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沉重的环境代价引发了对环保立法理念及制度规范的深刻反思。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创新,相继修订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导致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万德数据库统计显示,2018年仅上市公司中已发生102起环境违规事件。一方面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侧面表明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力度有待提高。“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1 ]。考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特征,发挥环境政策的有效性更有赖于中央对地方部门环境执法的监督。

    针对环境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于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城市空气指标较差、环保法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部门,环保部将公开约谈相关负责人,指出突出环境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9月,湖南省衡阳市因为污水处理问题被环保部约谈,由此,拉开了环保约谈的序幕。

    根据《中国环境公报》的披露,企业是绝大多数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对当地环境质量的恶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是当地政府被环保约谈的主要原因。因此环境污染的治理有赖于企业从生产源头出发,增加环保投资以实现清洁生产。但由于环保投资具有外部性强、投资见效慢、经济效益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没有有效的环境规制压力下,企业往往缺乏自主进行环保投资支出的意愿。自“波特假说”提出以来,学术界开始逐渐探索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王瑾等[ 2 ]基于制度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分析,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将通过施加规制压力,从而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以满足合法性要求,在微观层面上验证了“波特假说”的正确性。也有部分学者,例如唐国平等[ 3 ]、管亚梅和孙响[ 4 ]对两者之间的正向线性关系提出质疑,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倒U型关系。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境规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且不足。沈洪涛和周艳坤[ 5 ]创新性地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进行准自然实验,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显著改善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此后,于连超等[ 6 ]从环保约谈这一准自然实验出发,考察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进一步丰富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但是,已有研究中尚缺乏对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研究。

    那么环保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执法监督手段,对处于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是否有显著影响呢?为了便于考察环保约谈前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的变化以检验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将2015—2018年间各省市发生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地方政府作为准自然实验。对这种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借鉴Beck et al.[ 7 ]采用的双重差分法(DID),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此外,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影响还可能受到企业所处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的影响,因此,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以及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不同影响。

    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为环保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提供企业环保投资方面的微观经验证据。现有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不充分,以往关于环境执法监督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理论探讨,仅有少量文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其微观经济后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准自然实验,考察企业微观层面的环保投资行为,评估环境执法监督的长期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宏观环境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第二,拓展了有关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从公司治理、环境规制[ 8 ]和管理层特征[ 9 ]等角度研究环保投资的影响因素,少有文献从宏观政策层面出发考察环境政策监督对企业微观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利用环保约谈这一外生事件,结合双重差分方法,在削弱内生性问题的同时,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净效应,为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新视角。第三,探索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异质性。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从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两個方面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个体效应,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执法监督对不同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只有符合由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和定义的体系,才能够合法地生存。如果企业发生环境违规事件,则其合法性受到威胁并将面临诉讼和处罚的风险。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是维持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措施,在面对环境执法监督这一环境规制的压力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声誉,企业将会进行环境治理方面的管理,达到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改善其环境合法性水平的目的[ 10 ]。

    与一般性的投资不同,环境保护投资并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存在投资成本高、见效慢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可见企业环境治理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使得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主动提高环保投资水平。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共赢”的目标,政府往往通过提高环境规制的强度增加企业环境违规的成本,约束企业遵循环境政策,进而调控其环保投资行为[ 11 ]。Porter[ 12 ]采用大量的案例分析证明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清洁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因而需要企业进行大量的环保投资,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随后,大量学者通过实证检验等方法验证了该假说。Taschini et al.[ 13 ]认为政府通过对超额排污的企业收取高额罚金这一环境规制,能够促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投资。王瑾等[ 2 ]和辛宇[ 14 ]分别采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以及排污费等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基于规制压力和合法性理论的分析,研究发现环境规制能够增加企业的环保投资。

    可见政府环境管制能够约束企业的行为,通过施加规制压力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改造等环保治理。当某地区被环保约谈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会及时响应环保督察,加强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对相关污染问题进行整改,严格执行环境政策。此外,随着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环境治理信息的逐渐关注,如果企业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停工停产、通报罚款、诉讼等行政处罚,不但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损害,而且在较长时间内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判断[ 15 ]。所以在环保约谈事件发生后,利益相关者会更加关注该地区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被约谈地区的企业面对政府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环保压力,为了满足合法性的需求,降低环境处罚的风险,往往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资以实现清洁生产。因此,环保约谈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能够发挥“规制效应”,进而激发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与未被环保约谈地区的企业相比,进行环保约谈地区的企业环保投资水平将显著提高。鉴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H1:环境执法监督能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

    (二)行业属性、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由于其生产特点,是绝大多数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者,引发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环保责任,因此相比于一般行业,重污染行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环境管制。例如,环保部2017年底印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对重污染行业的判定标准和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排污与治污活动作出具体规定。2018年初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加大了对排污许可的监管,明确了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大力推动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颉茂华等[ 16 ]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环境规制的加强能够有效地促进重污染行业进行环保治理投资。

    根据环境受托责任理论,重污染行业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环保责任[ 3 ],环境政策的约束使得企业迫于压力增加环保投资,以降低企业环境处罚的可能性。受制于政府严格的行业规制压力,当重污染行业企业所在地区发生环保约谈时,地方政府会紧盯高排放重污染行业企业,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因此,基于政府更为严格的行业监督制度,面对环保约谈重污染行业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这必然促使重污染行业企业投入更多的环保资金用于节能减排以及清洁技术的应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相比非重污染企业,环境执法监督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产权性质、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可能会因其产权性质而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会主动对企业的环境治理行为进行管制,并且会根据国家政策的执行以及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此外,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关注度普遍较高,在政治和舆论的压力下,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环境治理的干预更强。因此相对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所以对环境执法的反应更为积极和迅速,使得环境执法监督的企业环保投资效应得以有效发挥。而非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联系不如国有企业密切,因此不会主动迎合政府的环境执法监督,普遍缺乏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在中央环保部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地方政府通常会着重对国有企业下达环保指标,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首先,由于国有企业往往更加关注其环境管理的合法性,这使得国有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所受到的合法性压力要大于非国有企业[ 17 ]。因此,在环境合法性的压力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政策的导向,会投入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环保技术研发、节能降耗等清洁生产项目来响应环境执法监督,以消除不利影响。其次,国有企业会得到更多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再加上国有企业融资约束相对较小,使得国有企业往往更有动力和资金做出环境保护的投资决定。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相比非国有企业,环境执法监督对国有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選取A股2013—2018年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为了保障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对所选样本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被ST、*ST和PT公司。(3)剔除研究变量存在缺失值的样本。(4)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本文所使用公司层面的财务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环保投资数据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明细表,并结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环境报告书进行手工整理和补充;环保约谈的数据根据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所公布的信息进行手工整理。最后共得到1 011个有效数据,利用Stata15.1进行数据处理和实证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环保投资(EI):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保投资项目一般包括: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投入,排污费,监测费,废水、废气治理费,环保培训费等,合计为环保投入。参考唐国平和李龙会[ 18 ]的研究,本文将环保投资定义为企业年度环保投资额与总资产的比值。

    2.解释变量

    环境执法监督:直接考察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关系的困难在于如何将环境执法监督定量化,参考沈洪涛和周艳坤[ 5 ]的相关研究,使用环保约谈这一外部事件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为实验虚拟变量,处理组表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市)发生环保约谈,取值为1,对照组表示企业处于未被环保约谈的地区,取值为0;Post为事件前后时间虚拟变量,环保约谈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核心解释变量为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表示实验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乘,交互项(Talk×Post)的系数?茁1估计了双重差分的结果,如果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提高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那么,可以预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茁1将显著为正。

    3.控制变量

    从企业特征、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治理等方面选取了一些可能影响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包括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密度(PPE)、企业上市年龄(Age)、两职合一(Both)、现金流(Cash)、独立董事比例(Indr)、盈利能力(Roa)和投资机会(Tobinq)等公司层面的特征。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鉴于各省市发生环保约谈的时间并不相同,即处理组个体开始受到政策冲击的时点不一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双重差分(DID)的方法进行分析,而是要采用多期双重差分(DID)。借鉴Beck et al.[ 7 ]、吴建祖和王蓉娟[ 19 ]的相关研究,构造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来考察环保约谈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将环保约谈产生的处理效应从其他环境政策效应中分离出来,并在模型中加入公司、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来控制公司之间的固定差异、宏观环境因素和行业的影响,利用White检验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构建以下多期双重差分(DID)模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模型中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其中环保投资(EI)的平均值为0.0062,中位数为0.0025,平均值大于中位数,说明部分公司的环保投资比较高,提高了样本的均值水平;最小值为0.0001,最大值为0.0641,说明不同公司之间的环保投资规模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但总体上环保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小,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水平普遍偏低。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的平均值为0.2859,表明研究样本中约有28.59%的企业所处地区的地方政府被环保约谈过。控制变量方面,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和資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与中位数较为接近,说明这些变量数值分布相对均匀。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初步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的主要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小于0.6,基本排除了模型中各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的问题。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与环保投资(EI)的相关系数为0.106>0,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初步表明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正面影响。

    (三)回归分析

    1.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表4报告了在全样本下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第(1)列为仅控制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的结果,环境执法监督(Talk×Post)对于环保投资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2)列在控制年份和公司的基础上加入其他可能影响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Talk×Post的回归系数为0.0016,并且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第(3)列在第(2)列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行业固定效应,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与未被环保约谈地区的企业相比,环保约谈显著地提高了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验证了本文所提的假设1,表明环保约谈是推动企业遵守环境政策,增加环保生产投入的外部动力。

    进一步观察控制变量发现,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密度(PPE)和盈利能力(Roa)与环保投资显著正相关,表明杠杆效应越强、固定资产密度越大以及盈利能力越好的企业会更多进行环保投资,这与大多数学者的结论是一致的。而公司规模(Size)、企业上市年龄(Age)与投资机会(Tobinq)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企业资产规模越大,上市时间越久以及投资机会越大对环保投资具有负面影响,显示出逐利的资本市场与具有外部性强和“非经济性”的环保投资之间存在冲突。

    2.行业属性、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进一步将样本按照环保部对行业属性的分类,对2级行业代码划分为重污染组和非重污染组。表5汇报了分组后环境执法监督与环保投资的回归结果。第(1)列和第(2)列为重污染行业回归的结果。列(1)显示在考虑控制变量并且同时控制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下,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与环保投资的回归系数为0.0026,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进一步在列(2)中加入行业固定效应,Talk×Post的系数为0.0028,且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另外回归结果还表明: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密度(PPE)和盈利能力(Roa)、公司规模(Size)、企业上市年龄(Age)与投资机会(Tobinq)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依然有显著影响。

    第(3)列和第(4)列为非重污染组回归的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控制行业固定效应,非重污染组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的系数均为负,但非重污染组该系数并不显著。说明在环境受托责任下,环境执法监督对提升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更为有效,环保约谈对于企业环保投资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这也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逻辑。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约谈制度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效应。符合本文提出的假设2。

    3.产权性质、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为了进一步考察产权性质对环境执法监督和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异质性,将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表6给出了产权性质、环境执法监督和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第(1)列和第(2)列为国有企业分组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第(1)列国有企业组中,考虑控制变量并控制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后,核心解释变量(Talk×Post)的系数为0.0077>0,且在1%水平下显著;第(2)列进一步加入行业固定效应,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环境执法监督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环保约谈对国有企业发挥了更有效的“规制效应”。而第(3)列和第(4)列非国有企业组中,交互项(Talk×Post)的系数分别为-0.0007和0.0001,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环境执法监督未能显著地提高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水平。假设3得到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1.倾向得分匹配

    为了缓解样本选择偏误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准确地识别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为每一个实验组样本匹配了相近的控制组,匹配之后的样本重新进行回归。结果表明,核心解释变量(Talk×Post)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相比控制组企业,进行环保约谈地区的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显著提高,说明本文的假设依然成立。另外,为了保证匹配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双重差分结果的无偏性,本文还进行了平衡性检验和平行趋势检验,由于篇幅有限,未能列示,如有需要可向笔者索取。

    2.替换变量计算方式

    为了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借鉴王云等[ 10 ]采用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数额的自然对数(LnEI)替换“环保投资/总资产”作为环保投资的代理变量。更换环保投资的衡量方式后,核心解释变量(Talk×Post)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限于篇幅,表略。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环保约谈为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实证检验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显著提高被约谈地区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环保约谈这种执法监督手段的有效性。进一步进行企业异质性分析发现: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有效地促进重污染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环保投资,而非重污染和非国有企业却没有积极地响应执法监督,说明环保约谈没有对非重污染和非国有企业产生有效的震慑。倾向得分匹配和替換变量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依然支持了本文的主要结论。

    (二)启示

    (1)在政府层面:第一,随着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但仍然有部分企业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因此对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言,要科学制定合理完善的环境政策,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将环保约谈常态化。第二,基于本文得出的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异质性影响结论,政府应采取差异化的环境执法监督策略,在对重污染企业和国有企业密切监控、施加压力的同时,也要加大对非重污染和非国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促使各企业更好地响应环境执法监督。

    (2)在企业层面:面对相关部门的环境督察,不仅要及时整改已经存在的问题,而且要持续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治理长效机制。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环保责任,提高绿色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从生产的源头出发,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与运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而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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