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同创新的主体分析

    王世红

    摘 要:企业协同创新的实现离不开多元主体形成的合力。在具体的实践中,常见的主体有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等。政府是协同创新的主导,企业是协同创新的核心,高校科研院所是协同创新的创新源泉,而中介机构则是协同创新的中间桥梁。

    关键词:企业;协同创新;主体

    顾名思义,企业协同创新即企业与相关主体因协同关系而组成新统一体,彼此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展系列创新活动。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企业协同创新的模式主要有产学研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及产业战略联盟等,从对这几种常见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协同创新无论采用哪种模式,自始至终都是多种协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这个新的统一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发展不仅需要系统内部的信息、物质与能量,还需要不断地注入系统外部的新鲜血液,内外兼修,方能良性循环持续发展。

    從目前企业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协同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以下四个: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中介机构。没有它们的参与,协同创新有名无实,没有它们形成的合力,协同创新也无法成功。在这个过程中,四个协同创新主体作用各不相同,但功能却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有机体系。概括言之,政府是协同创新的主导,企业是协同创新的核心,高校科研院所是协同创新的源泉,而中介机构则是协同创新的中间桥梁。四种最为常见的协同创新主体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就聚集起了强大的合力。

    1 企业协同创新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是协同创新的主导。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诸如发布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惩处等,并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强制执行。在协同创新活动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这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是协同创新的发起者。早在2011年4月24日,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同志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推动协同创新”的理念和要求。为积极贯彻和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2012年5月7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两者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该计划的重要目标是全面提升创新能力,本质要求是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该计划的实施是国家推动协同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的突破与改革。通过“2011计划”的实施,我国涌现出了一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协同创新中心,有力地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单位的发展。

    政府是协同创新的引导者。从本质上看,协同创新活动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活动,它涉及政府、企业、中介结构、科研院所等广泛的社会主体,是多主体之间的高效整合与协同。但事实情况是,自从“协同创新”的概念提出以来,各行为主体之间并不总是天然、自动地实现协同与合作的,究其原因,那就是它们毕竟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由于每个行为主体追求利益焦点的偏差,就迫切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引导和调控。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积极调控,使得各个行为主体在利益的追逐中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

    政府是协同创新的推动者。政府可以借助自身拥有的强大的行政权力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的发展。例如现在全国很多省市均出台了推进协同创新的文件或法规,鼓励和刺激协同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也可通过自身行为来引导和推动协同创新的发展。例如,政府可通过调整对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政府购买和采购的来源及方式、加大对协同创新主体的投资力度等行为来对协同创新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自然离不开政府对协同创新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职能。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不可忽视实践中出现的错误倾向。

    首先,政府对协同创新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认为,由于政府的执行者也是“经济人”,也存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容易导致“设租”、“寻租”现象发生,从而造就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所以说政府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失灵”的情况。

    其次,政府的主导地位应体现为“高屋建瓴式”的,而不能是“事无巨细式”的。政府在保证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的前提条件下,不得具体干涉企业合法、正当的协同创新行为与活动。

    最后,政府在主导协同创新过程中,还需树立起成本-收益意识,强化绩效评估。

    2 企业协同创新中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是协同创新的主体,在整个协同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企业的主体地位突出地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是协同创新的投入主体。由于协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成本的投入,在现阶段政府财力不足或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作为以逐利为目标的企业自然责无旁贷。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地强化其主体地位。

    第二,企业是协同创新的研发主体。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不仅有着雄厚的资金,还有着强大的科研攻关实力。它们有条件、有能力对重大协同创新项目进行攻关。

    第三,企业是协同创新成果的转化主体。协同创新成果只有能够迅速且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会焕发出勃勃生机。企业正好是检验协同创新成果价值大小和成败与否不可替代的重要平台,因此,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需要积极关注成果的成功转换率等系列指标。

    企业作为协同创新工程的直接参与者和投入者,同时也是协同创新的直接受益者。企业协同创新的有益成果如研发出的先进技术可以大大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如此一来,依据迈克尔·波特的总成本领先的竞争战略,企业的自身竞争力就会显著提升。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良好的资源和平台,试点探索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从而激发创新热情,释放巨大能量,不仅有益于企业自身更有功于社会。

    3 企业协同创新中高校科研院所的地位和作用

    高校科研院所是人才聚集的高地,是协同发展的创新源泉。它有着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团队,引领着理论研究的前沿,为协同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应在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积极谋求与企业的协同发展,努力实现协同共赢。人才济济的高校科研院所往往会取得很多具有创意的研究成果,由于资金的不足或者自身种种原因,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而企业的优势则正好相反,虽拥有相对富足的资金却缺乏必要的理论与技术指导,难以找到相对创新的项目。因而,二者的协同发展还是大有可为的。

    在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协同发展,一定要善于突破现有的思维禁锢,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形聚神散”的大联盟、大拼盘的组织方式,真正做到以协同发展需求为导向,努力做到“形聚神亦聚”。二者应围绕重大协同创新项目,积极整合自身与企业资源,建立起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二者交叉融合发展。高校科研院所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协同的范围,与具体协同各方建立基于交叉研究的共享和交流平台,或者进行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如成立专门负责指导和服务协同创新的组织或机构,全面、系統解决和研究实施进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竭力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考核,强化评价和监督。

    4 企业协同创新中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现时代,在社会急剧变革的大潮下,中介机构的规模化出现与异军突起,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成熟的表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结果。一般说来,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三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和以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为代表的“第三种力量”。在历史嬗变的长河中,人们由迷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到认识到还需另一只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认识上已是一次重大的飞跃。然而,实践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不仅市场由于自身缺陷会“失灵”,政府同样也存在“失灵”的时候,“市场”做不了的事情交给“政府”做,结果“政府”也同样做不好甚至更加糟糕(公共选择学派就持这种观点)。面对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的困境,“第三种力量”就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现在,“第三种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在前两种力量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环节和领域,中介机构却大有可为。中介机构种类繁多,它们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其中与科技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尤其突出。第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协同创新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有机地联系着协同创新的各个主体,加强了彼此之间的理解与沟通。第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对协同创新成果的转化起着重大作用,它一方联系着企业界,一方联系着科研院所。它是政府实施科技战略和协同发展的重要助手。第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他们是提升协同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关键。他们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成果转化经验,对协同创新成果的孵化、转移与扩散有着积极作用。

    5 结论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离不开这三种力量的综合作用。三种力量各有优势,相互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市场的力量使得资源得以合理配置,政府的力量可以对企业的方向和行为进行宏观导向和引导,中介组织的作用则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力量缺失时的某些缺陷。三种力量“三位一体”形成体系,共同为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忠云,邓秀新.内外兼治破解高校协同创新困境[N].中国教育报,2011-09-14.

    [2]汪东敬,陈沣,王静雯.论科技中介机构在城市创新体系中的作用[J].学理论,2012,(17):57-58,79.